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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读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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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读书会第四十四期:ODR机制与智慧法院

时间:2021-01-29

未来法治研究院第四十四期ODR机制读书会于20201228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明法楼206室举行。本次读书会是ODR机制系列读书会的最后一期,报告人以“ODR机制与智慧法院:运行现状、现存问题与中国方案为主题,围绕多篇相关文献进行了主题报告。老师和同学们就报告内容、文献观点和相关问题的思考展开了讨论。


主题:ODR机制与智慧法院

主题报告

运行现状、现存问题与中国方案

2018级法律硕士(非法学)杨亚萍

2019级法律硕士(非法学)宁昭璐

一、智慧法院的概念与内容

20157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出智慧法院的概念,其目标就是通过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的转型升级,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智慧法院的本质在于现代科技应用和司法审判活动深入结合起来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1.0 阶段是内部基础建设阶段;“2.0 阶段是推动建设外网网站并建设 智慧法院阶段;“3.0 阶段 是进入嵌入式数字化管理互联网 + ”阶段。

智慧法院建设目标呈现阶段性,在2017年总体建成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2020年底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在全国法院深化完善。根据2019年的《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白皮书)》,截止20196月,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智慧法院体系已基本建成,不仅实现内网审判业务与外网诉讼服务系统互联互通,服务平台也从电脑扩展至移动终端,与政府机关、行业组织、律师事务所和互联网企业联通的大数据共享平台初具规模。

《规划》还提到充分挖掘人工智能技术在法院领域的应用潜力,为2021年到2025年以智慧司法知识为中心的信息化建设奠定基础。2020123日召开了全国法院第七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视频会议,会议强调,要科学布局,加快推进人民法院信息化4.0版建设。要加强谋划,狠抓落实,确保2022年底基本建成、2025年底全面建成以知识为中心的信息化4.0版。在科技与审判结合的大方向基础上,智慧法院建设的内容有很大的包容性,随着发展的深入而更加丰富。

二、运行现状

(一)国家的整体推进

1、政策指导与引领

智慧法院的发展得益于政策指导与引领。国家根据各个时期的实际情况制定的相关文件指导为智慧法院的建设提供了顶层设计,是智慧法院建设顺利进行的保障。

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发布,将采用信息技术、树立在线审判体制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中国法院快速进入信息化时代。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发布,法院信息化建设正式进入智慧法院时代。

202012月召开的全国法院第七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视频会议上,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2020年工作报告及下一阶段重点工作目标》《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21-2025)》以及《案件评查管理应用技术规范》等15项人民法院信息化标准,为新阶段的法院信息化发展和智慧法院建设提供指引。

2、统一平台建设

国家支持智慧法院的统一平台建设。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现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庭审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已先后建立,促进了司法的透明公开,而在各地法院在线平台探索的基础上,中国移动微法院平台集合多种诉讼服务功能,成为极具潜力的在线诉讼统一平台。

移动微法院是依托微信小程序打造的移动诉讼电子平台,具有立案、送达、证据交换、调解、开庭和执行等功能,是司法审判与互联网融合的重要载体,是诉讼服务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现代化转型中的表现。自2017年起,移动微法院便率先在浙江宁波进行移动电子诉讼的试点,并在2018年正式向浙江省各级法院推广使用。截至20193月,浙江移动微法院访问量已达两千余万次,日均访问量超过15万人,办理案件60余万件,电子送达40余万次,民商事案件审理用时平均减少1.64天。

20193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浙江宁波召开移动微法院试点推进会,正式将移动微法院建设这项浙江经验推广至全国的13个省辖区法院,而现今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推广下,全国各个地方法院的版图基本完整,全国共31个省级(自治区、直辖市)(除台湾省)高级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加入中国移动微法院平台,以上33个分平台均可以通过主平台点击直接进入。

移动微法院统一平台的建设是《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五五纲要改革)的重要抓手,积极回应了优化整合各类办公办案平台,避免重复建设、闲置浪费的要求,在解决各地自主研发的平台繁多冗杂、设计缺乏科学性的问题、提高诉讼服务效率和体验的同时,平台的统一也起到了节约国家资源的实际作用。

首先中国移动微法院作为总平台,承担着案件查询的基本功能,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点进我的案件便可在案件列表中通过选择案件受理的法院,查看其参与的在该法院审理中的案件。其次,中国移动微法院在首页提供四大司法公开平台的直接跳转链接,点击审判公开执行公开庭审公开文书公开,可直接跳转到对应网站,其中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和中国庭审公开网已开发出相应的小程序,实现了平台快速切换。再次,中国移动微法院作为总平台,还承担这向各分平台分流、快速跳转至地方法院分平台的功能。用户点击进入移动微法院平台,即可按其需求选择进入33个分平台查看其具体化和特色诉讼服务。

以吉林移动微法院分平台为例,点进移动微法院分平台,由各地高级法院提供的服务页面上部分功能是统一的,如在线立案、诉讼交费、诉前调解、手机阅卷(仍有个别分平台无法完全实现以上功能,如西藏自治区、重庆等),以及计算工具、法院导航、法规查询等简单辅助工具,而其中诉前调解已实现自动跳转至多元调解小程序进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统一进行,而地方特色各地法院内容尽不相同,如吉林、陕西、天津、广东等多个分平台为网上庭审,天津还将在线保全也纳入其中。

3、互联网法院

《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中对我国互联网法院发展有较为详细的介绍。2017年在充分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成立。2018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先后成立。互联网法院作为集中管辖互联网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主要实行网上案件网上审理的新型审理机制,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十一类互联网案件。杭州互联网法院发挥涉网案件的集中审判、专业审判的优势,贯彻网上案件网上审的审理思维,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将起诉、立案、举证、开庭、裁判、执行全流程在线化,构筑前置化指导化解、ODR、第三方调解、诉讼等多层次、多元化的涉网纠纷体系。

(二)地方法院的探索

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近年来各地法院基于各自需求,因地制宜,推动互联网 +司法审判机制创新。我国一些高级、中级法院已经开始建设自己的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其中以吉林省电子法院的建设最为完善和突出。

吉林省高级法院在2015年上线吉林电子法院(e-court gov.cn。吉林电子法院建设突出四大特点:一是全业务覆盖,二是权全天候诉讼,三是全流程公开,四是全方位融合。吉林电子法院在已有的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司法公开平台基础上,其在线业务实现庭前调解、立案、质证、审理、执行、信访的全覆盖,受理案件类型包括民事一审二审、行政诉讼,以及简单的刑事自诉案件,将电子化诉讼程序整合串联,在统一平台上一条龙实现。2019吉林移动微法院上线,依托微信小程序平台,当事人、代理人和律师使用手机移动端便可完成诉讼业务,更不受时间地点的拘束,便利升级。在诉讼业务外,吉林电子法院还建设了较为完备的法院内部网络进行数据共享,同时也与其他政府平台等进行信息互联互通平台共建,对于案件执行和跨部门业务合作起着重要作用。

吉林电子法院的全业务全方位和全流程覆盖明显提高了诉讼程序推进效率。当事人仅需在同一平台上进行操作即可完成各类诉讼的全部流程,法官通过移动办案系统办公,实现全天候办理案件,当事人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影响,三方合作可高效解决纠纷。

并且诉讼全程公开与留痕监督贯彻了阳光司法的理念。自进入诉讼活动起,在当事人的申请、法官的审批、案件审理流程中,都有电子记录留存,详细的程序留痕对法官办案的公正度和效率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自动记录也让事后的追责更加简单直接。

吉林电子法院的诉讼全流程覆盖,结合我国已较为成熟的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的公开平台,司法公开的广度与深度也大大被拓宽。

三、中国智慧法院发展面临的挑战

(一)立法规制不足

1. 在线诉讼规则

《白皮书》中将完善在线诉讼程序规则纳入完善互联网司法在线诉讼机制的重要内容,主要关注了互联网法院制定的在线诉讼操作规范、审理规程、诉讼指引和审判指南等,并给予了较高的评价。

本报告关注了以移动微法院平台为依托的普通法院的在线诉讼规则。2018年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宁波移动微法院诉讼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在宁波两级法院施行。这是全国首个移动电子诉讼规程。该诉讼规程的内容也被北京移动微法院借鉴。但该规程内容也存在值得讨论的法律问题。

1)电子送达

王福华教授在其论文中指出法律解释方法能赋予电子诉讼行为以合法性。认可以法律解释的方式解决技术的司法应用的合法性问题。

《白皮书》中总结中国法院大力完善电子送达机制,拓宽电子送达渠道,优化电子送达方式,推动送达模式重构。相较于其他技术辅助司法手段,电子送达的应用广泛,并且在《民事诉讼法》中也有其法律基础。《民事诉讼法》承认法律文书可以采用电子方式送达,但将调解书、判决书、裁决书三中类型排除在外。如果以移动微法院的电子送达为例,会发现它在电子送大法律文书种类上对法律依据的挑战,并不能被法律解释所包容。

宁波移动微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电子送达告知书》在电子送达法律文书种类实现突破,明确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使用电子送达的方式。虽然满足当事人对送达便捷的要求,但在现有司法规则下,这种突破仍面临合法性的质疑。

2)庭审纪律

《规程》对线上庭审的法庭纪律规定较为详细,考虑到多种情况,但规程能否被严格遵守、对当事人是否产生实际约束力,法官对于是否能够维持严肃有序的法庭环境不能完全掌握。

3)权利限制

王福华教授在其论文中强调对科技手段的追求不能忽视程序正义的初衷,相对于单纯的技术应用,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的保护更为重要。而《规程》对第38条原告擅自退出按撤诉处理、被告擅自退出按缺席审判审理的规定,虽然会对擅自退出的行为进行查明,但查明标准还未明确,查明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也会引发质疑。如果当事人被误认定为擅自退出庭审,而被撤诉或缺席审理,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剥夺,反而是对公平正义价值的减损。

2.网络安全立法规制

王福华教授提出电子诉讼构建中必须重视安全、友好的基础设施建设,并采用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徐骏也在其论文中指出安全可信是智慧法院的奠基石和生命线。……安全可信不但决定了智慧法院的顺利运行,还将影响司法公正和效率,甚至关系到司法公信乃至国家信用。

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在社会各领域引起的担忧和问题层出不穷,在司法领域信息安全也不能避免地成为焦点问题。当事人在进入网络平台办理业务时,关键个人信息的提交是必要的,不同于在其他社会网站和平台暴露个人信息时的怀疑态度和自我保护的警觉性,当事人往往对于司法系统和机构完全信任。从现有平台建设经验中可见的是,网络数据安全保护现仅停留在平台自律以及一定程度的社会监督上,而缺少强制性规则对其安全标准进行规制。

(二)数字鸿沟带来的不平等性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为人们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纠纷解决方式,当事人无须见面,甚至不需要同步沟通,就能够解决纠纷。然而,智慧法院的应用和推广却可能带来另外一个问题,大数据的技术壁垒和应用成本可能在事实上形成新的数字鸿沟,进一步拉大而非缩小诉讼参与人诉讼能力的不均等。

1、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不均衡

数字鸿沟是指在全球数字化进程中,不同国家、地区、行业、企业、社区之间,由于对信息、网络技术的拥有程度、应用程度以及创新能力的差别而造成的信息落差及贫富差距进一步两极分化的趋势。截止2018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8.02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7.7%,网络支付用户规模达6.69亿,其中手机支付用户规模为5.66亿。这些数据的背后隐藏着地区差异、贫富差距和城乡差距等数字鸿沟

我国存在巨大的数字鸿沟与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不均衡有莫大的关系。在一些较为落后的中西部地区或者偏远乡村,还有不少地方甚至没有通网,更不用说使用智能手机或者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即使有这些设备,他们中的大部分人恐怕也难以顺畅地在线上参与智慧法院的审判活动。

2、数据资源占有的不公将导致司法不公

不同的当事人占有的数据资源可能大相径庭,在数据资源占有上有优势的一方在参与智慧法院的纠纷解决活动时大概率也会较另一方更有优势。在电子设备方面,如果某一方没有手机、电脑等智能设备或者非常不熟悉线上操作方式,他们就无法通过在线方式进行纠纷解决。另一方面,占据更多数据资源的一方能够很好地运用大数据来辅助决策,从而在诉讼策略上作出更优的选择,也更容易获得更好的结果。

(三)司法数据库建设有待加强

智慧法院的运用主要是依靠大数据资源,数据共享是智慧法院建设的重要前提。

1、数据库质量有待提高

首先,司法数据公开不全面、不完整一直是饱受学界诟病的问题,影响着智慧法院建设的深入推进。以裁判文书网为例,在裁判文书网中有的案件能够检索到二审结果却检索不到一审案件的裁判结果;可以查到再审案件的裁判结果,却查不到一审或二审的裁判结果。有的案件能在百度上搜索到,却无法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有人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司法统计数据与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数量进行统计对比,发现从2010年至2018年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审民事案件的数量占公报公布的一审民事案件数量的比重尚且不到十分之一。这体现出司法数据公开平台公开信息本身不完善、不准确的问题。

其次,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数据质量堪忧,有关文书存在同文异号、重传、错传,甚至案件混杂、事实改变等问题,且公开的很大一部分是简易案件的文书,数据研究价值也不高。

2、可能削弱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数据共享对法院系统独立性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智慧公安、智慧检察、智慧法院是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司法领域的体现,随着智能化的不断推进、数据壁垒的打破以及信息的互联互通,各机关的数据最后将会汇集成一个由政府管理的统一数据库平台。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和政府之间就会实现数据共享,如此一来,政府在制定法院数据准入标准、格式、种类时,难免会对法院系统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从而削弱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四)创新技术的司法应用不足

1. 区块链技术司法应用不足

区块链是一种记录技术,交易在一个只能添加新数据(区块)而不可修改的数据库中按时间顺序被验证、执行和记录,并被盖上时间戳,由此形成的全部数据全天候地向公众开放,随时供查阅和验证。区块链技术具有特殊优势,司法应用主要集中于证据领域,证据被称为法庭之王,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及判断的难度较大,电子数据的全流程可信无疑具有极高的司法价值。

《白皮书》中完善互联网司法在线诉讼机制部分提到创新电子证据在线存证方式。针对在线诉讼中电子证据取证难、存证难、认证难的问题,中国法院积极探索区块链 + 司法模式,以大数据、云存储和区块链技术为基础,利用区块链技术防伪造、防篡改的优势,大幅提高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和真实性。

根据《白皮书》的数据,截止201910月全国有22家法院以及相关机构完成27个节点建设,完成超过1.94亿条数据上链存证固证,支持链上取证核验。由该数据可知,22家法院的数量相较于全国共3500法院,比例不足百分之一,区块链存证技术应用在我国法院中仍处于非常初步阶段。并且区块链的司法应用不应该限于电子数据证据领域。区块链的司法应用还未发挥出其应有的强大功能,应当充分挖掘 区块链 + 司法的独特法治功能和充分、有效地应用于智慧法院建设。

2.大数据技术司法应用不足

徐骏在其论文中指出,一方面智慧法院的数据化基础还不够坚实,大数据的基础尚不完备,数据的深度挖掘和分析无法开展,另一方面法院数据仍是闭环流通。

《白皮书》中强调提升司法大数据管理和应用水平。中国法院大力推进司法大数据建设,利用大数据平台深度分析审判执行工作态势,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提升审判工作和司法治理的精准性、有效性。20147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上线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可以实时收集全国 3507 个法院的审判执行、人事政务、研究信息等数据,每5分钟自动更新一次,截至 20191031日,已汇集全国法院1.93亿条案件数据,已经累计完成700余项专题分析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发布38份专题报告。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司法大数据中心,为全省法院提供运行态势分析、质效指标检测、案件关联检索、主题数据分析等服务,有力促进审判资源合理调配,推动审判质效全面提升。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建成数据实时自动生成的高集成度、高智能化、可视化信息管理中心,所有数据以每 30 秒流动刷新方式实时更新,两级法院案件分析、审判质效、动态趋势等信息自动生成发送,为院庭长审判管理决策提供参考。

结合最高院和地方法院的司法数据应用探索,司法数据主要用于合理调配审判资源与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该应用确有成效,但对比国外在线法院大数据应用情况,国内司法大数据还未实现深度分析和应用。

1)纠纷预防与纠纷控制的缺失

纠纷预防是法律风险管理,在数据库案例基础上,运用大数据和算法技术,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当事人以此及时调整行为,防患于未然;纠纷控制则关注如何避免纠纷的升级,防止其发展为更加对抗性的矛盾。在广义上,纠纷控制也是纠纷预防的内容。

我国智慧法院的建设整体呈现传承传统诉讼程序和制度的特点,重解决而轻纠纷控制纠纷预防。在当今诉讼爆炸,法院无力承担庞大的诉讼数量的背景下,不对纠纷进行预防和控制,而任由纠纷增长、升级,并最终依靠法院解决,无疑会让法院更增司法压力,占用重大案件需要的司法资源。纠纷预防和纠纷控制与大数据技术应用紧密相关,而我国在该技术应用上还稍显不足。

按照现代ODR预防、控制和解决纠纷的思路,现存智慧法院在线纠纷解决的流程,在结构和环节设置上存在不合理之处。相较于纠纷的直接解决,纠纷的及时预防和控制对于当事人来说更有益处,但国内智慧法院对这两个阶段关注仍然不够,技术上也还未能够支持。

2)数据共享不足

随着电子政务的建设,我国各个政法部门逐步有序推进垂直专属网络建设,力图实现内部电子信息化办公。但是很多法院数据仅仅局限于本部门区域,还未达到数据库的互联共享程度。从我国整体来看,打破政法系统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各部门之间数据库互通共享已经迫在眉睫,由此降低司法成本,实现快捷的信息交换、业务协作,是智慧法院建设的迫切要求。目前司法部门系统多为一对一部署,信息系统的孤岛越来越多,每个系统自成体系造成了数据孤岛。

(五)技术外包对司法公信的威胁

1、第三方的设计可能与实际需求存在偏差

法院委托的第三方往往专注于技术和平台开发方面的工作,对于法律和审判工作可能知之甚少。还有可能出现算法歧视的现象。算法的公正存在两个方面的制约因素,一是算法规则本身的公正性,二是执行算法编程人员的公正性。这两方面的因素很可能造成难以避免的算法程序偏见。但是,软件本身的观点可能会无意识地受到偏见的影响,软件本身也许会内置一些同情弱者、优先选项等算法程序偏见,从而误导法官作出实际上并不公正的判决。如果系统在司法实践中运行的结果偏离了人们朴素的正义观,就将引发包括法官在内的公众对智慧法院的怀疑,进而影响司法的公信力。

2、第三方可能不当介入司法

法院委托的第三方可能会利用自身为平台设计者的优势而不当介入司法,从而影响司法公正。由于该第三方是智慧法院系统的缔造者,对系统了如指掌,在设计算法时,显然其只可能设计有利于自身的算法规则,而不可能设计出对自身有害的算法。浙江绝大部分的电子商务纠纷都与阿里巴巴有关,而当前电子商务纠纷又是互联网法庭审理案件的重中之重,很难保证阿里巴巴在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会完全做到公平公正,没有一点私心。

最高人民法院依托的天平司法大数据有限公司由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四家股东共同设立,其主导权掌握在法院和国企手中,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数据服务商不当介入和影响司法的可能性,但只要是司法数据的控制人与司法主体不尽一致,这样的不确定性就依然存在。

3、存在个人信息泄漏的风险

目前,我国智慧法院系统的开发和维护都是通过外包给第三方的方式来进行,这也就意味着第三方能够接触到大量与当事人有关的个人信息及隐私,这使得个人信息存在极大的泄漏的风险。

此外,智慧法院的网络安全也给法院工作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除了开发平台的第三方企业以外,法院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当中也可以接触到大量个人隐私数据。

三、中国智慧法院发展面临的挑战

(一)完善制度内容及规则制定

1. 电子送达

1)实现有适用顺位的多样性电子送达方式

第一,平台拓宽电子送达方式选择范围。第二,出于法律文书送达的安全性考虑,在尊重当事人意思的基础上,制定电子送达方式应用顺位。第三,搭建统一电子送达平台,并予以高度安全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要充分利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并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在线送达平台应以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为基本,让电子送达在实现高效快捷的同时,免除当事人对法律文件网络传送途径安全问题的后顾之忧。

2)探索电子送达新模式,完善相关规则

第一,在线平台可以简单的电子签名或告知书获得用户对平台电子送达方式的同意。这种方法可以以简洁明了的方式与当事人达成合意,便于对便捷的电子送达进行利用。第二,平台可以尝试扩大电子送达法律文书范围至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随着以在线方式进行诉讼业务普遍性会越来越高,对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的电子送达方式的限制必将会带来不便,所以在以书面形式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以在线方式接收。第三,在电子送达新模式的经验总结之上推动电子送达的平台规则制定以及成熟条件下的修法工作。在司法改革中,采取必要手段巩固改革的成果,一条可能的思路是用立法的方式保障改革的成果,当然这里的立法不仅包括改革之后将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还包括在改革之前和改革过程中将改革的方案、内容上升为法律。统一规则和立法的推动将会规范新模式。

2. 安全标准与网络安全立法

吉林电子法院和数据共享平台的信息保护措施保证了用户信息数据的安全性。吉林法院十分重视数据保护,当事人在进入吉林电子法院时,平台严格控制访问控制,并进行多次身份认证,在2015年开始给全省律师发放动态令牌,进行特殊认证,对于普通用户要进行实名认证、人脸识别、手机验证码验证等程序。吉林法院与银行、各政府部门、政法机关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其安全保护通过了公安部门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三级认证。

从保障全国法院的网络安全出发,完善网络安全立法是有必要的。强制性规则进入网络平台安全的规制有不同进路,第一,通过法律修改、法律解释等方式,实现现有法律法规向网络空间的推进和适用,在网络信息服务方面,网络安全法配套法律法规仍需要完善并随大量新型网络应用的出现而及时更新;第二,建立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和标准体系,以国家级专业网络安全机构设定的标准为最低限度,为平台的自律及社会监督提供可见的规则。增加当事人对诉讼服务程序的信任感,包括电子方式送达重要的调解书、判决书、裁决书,各级法院内部专网资源共享,法院与其他政府平台的联网互通。

(二)保障各方当事人平等使用智慧法院系统

前面提到,大数据的技术壁垒和应用成本可能在事实上形成新的数字鸿沟,进一步拉大而非缩小诉讼参与人诉讼能力的不均等。若不采取相应措施解决该问题,则有一部分人将无法享受到智慧法院带来的便利,也将导致不同的当事人之间在进入同一纠纷解决程序时,可能面临司法不公的结果。因此,我们应当积极行动,采取相关措施保障各方当事人平等使用智慧法院系统,使一部分弱势人群也能够获得普惠、有效、适当和公平的维权途径。

1、增强智慧法院系统的普惠性

在中西部地区以及一些偏远山区,很多当事人都由于网络技术不发达、设备简陋等原因无法使用智慧法院系统,也就无法享受智慧法院带来的方便和快捷。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借鉴英国在线法院设计的构想。布里格斯大法官认为,投入资金、发展服务是帮助电脑使用障碍当事人最为有效的方法,即数字化辅助的方法。

首先,智慧法院在设计时应当注意,系统不仅仅可以在台式电脑和笔记本电脑上使用,还可以在智能手机和平板上使用,这将极大拓宽可能从智慧法院中获益的当事人的范围。

其次,我们可以设立相应的志愿组织来帮助使用智慧法院系统有困难的人群。

最后,应当加强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使得网络技术能够真正覆盖到全国各地,实现村村通网,每家每户都能够畅通地使用网络。只有网络基础设施跟上了,人们才有可能更好地使用智慧法院系统,成为大数据时代中的一环。

2、增强数字经济发展的均衡性

前面我们提到,我国的数字经济发展十分不均衡,我国地域广袤、人口众多,经济社会发展的固有差异较为明显。东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较快较好,中西部地区相对落后,各地区数字经济的发展呈现出与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匹配的格局。

首先,必须大力发展以数字经济为导向的新型经济形式,激发落后地区的发展潜能。一方面可以将比较成熟的技术模式迁移到落后地区,另一方面从源头上支持落后地区的技术研发。比如将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和高科技企业引入落后地区,扶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其次,在分配领域,实现数据正义是社会公正的重要方面。数据正义是指在数据资源的产生、分配和使用过程中,促使每个人都能公正地参与和分享数据资源的红利。数据正义带来的直接利益是公开透明的数据资源带给人们便捷地享受到数字经济建设的成果。

最后,数字经济的分配正义还需进一步加强国家交流与合作。经济全球化将每个国家和地区连接在一起,这个充满活力的数字世界迫切需要改进数字合作。我们生活在一个相互依存的数字时代,这种合作必须以共同的人类价值观为基础,如包容、尊重、以人为本、人权、国际法、透明和可持续性等价值观。

3、弥合数字鸿沟,加强数据资源的公平分配

当事人之间巨大的数字鸿沟可能会严重影响到其参与智慧法院纠纷解决程序的结果,我们应当尽可能弥合这种巨大的数字鸿沟,减小数字鸿沟对于纠纷解决成果的影响。一方面,我们可以加强信息技术创新能力,以数字技术来弥合数字鸿沟。以第五代移动通讯信息技术(5G 技术)为例,可以通过 5G 解决公民的公共服务问题,优化和巩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从而保障普通民众尤其是偏远地区的信息资源问题。另一方面,应当加强数据资源的公平分配,使得数据资源的分配不均对于智慧法院当事人的影响降到最低,使得法院能够作出更加公平公正的裁判。

(三)加强司法数据库建设

数据库的体量和质量将影响到智慧法院的建设和运行,我们应当加强司法数据库的建设。

1、完善审判案例大数据库

想要达到高效、精准的类案类判效果,必须以充足的法律案例数据为基础。这就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将法律文书的电子化和数据化工作覆盖至全国法院。第二,加强网络公开,最大限度提升裁判文书网的公开率和公开文书的质量。我们应当使得裁判文书网尽可能全面地收集有关法律文书,加强对公开文书的审查,尽量减少误传、错传等情况,提高数据库的质量。第三,建立司法数据公开规范制度,明确必须公开的数据种类、时间,规定数据公开的方式,明确数据公开的范围,确保数据公开的时效性;明确数据公开不充分的追责机制,以调动法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促进数据共享和法院独立的有机统一

智慧法院建设以司法大数据库为基础,为了丰富的数据资源,将法院数据与外部数据进行链接、建立统一的数据管理平台已是大势所趋,而在这一过程中如何保持法院的独立性至关重要。在诉讼流程中,法院是最后一个环节,也是中心环节。因此,法院想要保持独立就应该建立严格的数据审查系统,审慎对待公安、检察院、政府以及公民个人所提供的外部数据,避免其他环节不适当的数据进入法院系统进而影响法官裁判。另外,统一的数据管理平台建成之后,平台的管理者在规定数据准入标准时,应该征求并尊重法院的合理化意见,更改数据标准也需要经过法定的变更程序,避免管理者滥用权力干预司法,以保证法院审判的独立性。

(四)推进创新技术的司法应用

1. 区块链技术司法应用

建设以区块链取证为中心的链上一体化司法体系。首先,区块链的全流程、一体化诉讼体系有助于将整个诉讼流程置于区块链的信息透明、数据不变、证据可信、自动触发相关司法行为的运用区块链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链上全流程、一体化的司法体系技术化保障中,特别是有助于解决证据收集阶段的篡改、毁损及隐匿证据问题。其次,智慧法院的建设重点宜为建设全国统一的全流程、一体化的智慧法院体系,而区块链便是其内部和外部体系建设的技术依托。最后,该模式可推广至国际合作。从跨境电商等国际争议的解决难来看,最大的难题并非法律适用,而是证据的获取和认定,各国司法区块链的互联恰好可以解决此难点。

2.信息数据互联共通平台

智慧法院在运行过程中需要有充足的数据,以具有可靠来源的数据为支撑,实现具有客观性、科学性的决策。我们应当突破目前法院数据库存在的障碍,将信息共享覆盖到整个法院系统,并与公安部门、检察部门以及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实现数据库的互通共享。

首先,加强各级法院内部信息的共享,将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其次,加强法院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监狱以及有关单位的信访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能够实现多项合作业务;最后,加强与银行、工商、房产、车管、税务等政府部门的合作,实现当事人案件资产的即时查询和对失信老赖的网上惩戒。

吉林电子法院结合区块链技术实现各级法院间以及与银行、政府部门和政法机关的信息互通与融合。吉林电子法院已实现全省三级法院专网互联互通和数据的实时更新,方便司法资源的共享,提高司法效率;与银行、工商部门、房产部门、税务部门等的信息互通平台,对于实现法院执行时对被执行人资产的财产查控、对失信老赖的惩戒等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五)增强网络信息安全防护

技术外包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使其对智慧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造成极大的威胁,尤其是对网络信息安全的威胁令人忧心忡忡。我们必须采取措施增强网络信息安全防护,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增强司法裁判的公正性,维护智慧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1、加强复合型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

正是因为我国法院中复合型信息化人才极度匮乏,几乎所有与技术有关的工作都要外包给第三方来进行开发建设,导致技术外包的有关风险大大增强。具体表现为: 第一,法院的复合型信息化人才缺乏。我国目前有 3500 多家法院,每一家法院都需要一个专业的信息化团队来保障相关平台和系统的运行。但是,目前我国法院的信息化人才普遍缺乏,兼具信息化知识和法律知识的人才在法院很少,复合型信息化人才缺乏的现象比较严重。第二,法院对复合型信息化人才重视不够。目前,法院的复合型信息化人才大多集中在法院的信息化部门,甚至在众多服务部门中也处于边缘地位,从事信息化工作的专门人员在职级晋升、立功受奖等方面的机会明显少于审判执行人员。

因此,加强复合型信息化人才队伍的建设刻不容缓。我们应当在高校中培养人才,在公务员招录中发现人才,提高相关人员的待遇,为智慧法院打造一支专业过硬的复合型信息化人才队伍。

2、严格管理技术外包工作

加强智慧法院人才建设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因而技术外包的现象在我国智慧法院建设过程当中应当还会存在很长一段时间。目前我们的当务之急是严格管理技术外包工作,对于委托开发建设平台的第三方进行严格的监督,确保法院在建设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

法院要加强与第三方公司的沟通与合作,准确表达智慧法院系统建设的需求,尽可能使得最终建成的智慧法院平台能够贴合其实际需求,减小设计与现实的误差。一方面要注意严格审查第三方公司的相关资质以及专业程度,尽可能选取有法律背景的团队来进行开发建设;另一方面法院应当紧密联系第三方公司,牢牢把握其设计算法规则、编写代码的指导性原则和想要达成的目标,确保其开发建设不偏离原本的轨道,并加强对第三方公司的监督。

3、增强个人信息的保护

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智慧法院的建设至关重要,始终是悬在智慧法院上面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将影响到公众对于智慧法院的信任。在智慧法院建设中,要严守信息安全红线,切实保障数据、信息安全。

首先,要增强法院工作人员网络信息安全的防护意识,法院信息化部门和保密部门要加强对网络信息安全保密意识的宣传教育,着力提高法院相关人员的网络信息安全防护意识。

其次,开发网络信息安全防护系统。一是要建立全国法院人员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即全国法院人员都必须通过该系统登陆智慧法院的各系统、平台,不得通过其他系统进入,并加强对法院人员和登陆端口的统一管理,防止泄密等事件的发生。二是开发涉密信息加密处理系统,对涉密信息特别是涉及国家安全、军队、外交等相关信息通过加密系统传送,防止因受到网络病毒攻击或操作失误而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三是开发网络专线平台。为了防止移动存储设备的违规接入和网络病毒的攻击,应当开发网络专线平台。

最后,法院在裁判文书公开、**以及失信被执行人公开等方面都涉及到当事人的信息,在此过程中如何平衡司法公开和当事人信息保护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我们要探索建立司法公开监管机制,强化法院档案管理人员信息化意识和隐私保护观念,建立失信惩戒公示工作监管机制,并对司法公开上传的相关数据进行二次查验,防止当事人隐私以及审判信息的泄露。

综上,我们应当加强复合型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严格管理技术外包工作,增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从而增强网络信息安全防护。

(六)英国在线法院三阶段程序的中国借鉴

在我国立案调解(司法确认)审判执行的现有司法程序背景下,英国的女王陛下在线法院的三阶段漏斗式诉讼程序为我国智慧法院带来新的启示。英国在线法院贯彻了萨斯坎德的纠纷解决、纠纷控制与纠纷预防的三阶段模式,其设置的三阶段程序,在线评估、在线辅助和在线裁判,相应地推迟调解员和法官的介入的阶段,并为预防纠纷积极收集案件信息进行大数据研究。

该模式构建具有完善性和科学性,而其与中国法院也具有适配性,实际可行。首先,我国的技术发展和科技司法融合为英国式在线咨询和评估的智能化程序设计提供充分条件。其次,我国案件繁简分流与英国漏斗式诉讼程序存在共同之处,为该模式的移植提供制度基础。

进入我国智慧法院对三阶段程序借鉴的具体构建,可以将现有程序扩充到在线咨询、在线评估、在线诉前调解或和解、在线司法确认和在线裁判等阶段,侧重提高在线智能化处理程度以实现纠纷的有效控制。

这一部分的主要参考文献是吴弘的《金融纠纷非讼解决机制的借鉴与更新——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视角》(载《东方法学》2015年第4期)。本文首先对中国各类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和发展做了简要的分析介绍,并提出了不足之处。在文章的第二部分介绍了美国、英国金融ADR的实践,并做评价分析。最后,根据上述分析,该学者认为我国金融ADR机制发展的目标是实现金融消费者的统一保护,以信息披露和共享制度为核心是我国金融ADR机制的实现路径。统一权威投诉平台的构建是目标实现的前提条件;在此平台的基础上,通过信息披露和共享制度来减少金融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是目标实现的核心路径;法定监管协调避免金融纠纷解决的重叠与真空是目标实现的重要辅助。


主题报告涉及的其他参考文献:

1. 唐小民:《移动微法院开启诉讼新模式》,人民论坛,2020年第10期。

2. 张淑秋:《吉林电子法院e流程变革审判方式》,吉林人大,2015年第11期。

3. 郑戈:《区块链与未来法治》,东方法学,2018年第3期。

4. 雷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智慧法治建设论纲》,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1期。

5. 孙占利:《运用区块链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研究》,法律适用,2020年第1期。

6. 周洁,郭春雨:《吉林法院:电子法院护航司法公正公开》,中国审判新闻,2015620日,总第118期。

7. 《最高法推进移动微法院试点,实现指尖诉讼、掌上办案》,经济日报,2019322日,记者李万祥。

8. 伏志强:《智能时代社会公正问题探析》,载于《长白学刊》,2020526日。

9. 《第4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发布于2019425日。

10. 谢妍:《深化智慧法院建设的意义及措施》,载于《法制博览》,20206月。

11. 蒋洁、卫承霏、何亮亮:《大数据集成的权益危机与价值回归》,载于《科技管理研究》,2016年第2期。


提问与讨论

提问

参与读书会的一位同学围绕“ODR机制与智慧法院:运行现状、现存问题与中国方案这一主题,提出了如下问题:

问题一:我们的智慧法院所谓的电子诉讼会不会对于传统诉讼审判的神圣性、包括司法的权威造成一定的损害?因为在传统的线下诉讼过程当中,国家会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来塑造司法的权威、营造审判的神圣性。例如庄严肃穆的法庭环境、正式的法官袍、专门维护法庭秩序的法警等等。那么电子诉讼会不会对司法权威造成一定的冲击呢?

问题二:在讨论数字鸿沟时,报告人着重强调硬件上的数字鸿沟对于智慧法院的影响,例如网络没有接通、电子设备上有差距、技术上有差距等等,你们是否有从一些软性角度去考虑这个问题?例如有些中老年人对于智能电子设备和互联网技术接受程度比较低,这是思想层面的数字鸿沟带来的。这个问题你们有没有什么应对的方法?

报告人回应

报告人宁昭璐对上述问题做出了回应:第一个问题是关于法庭纪律或者说法庭严肃神圣性的问题,其实我们之前在上次读书会也讨论过,例如对于美国来说,进行在线庭审会存在较大的阻碍,因为他们需要宣誓等神圣的仪式,所以在线法庭在美国是有一些行不通的。但是对于中国而言,首先我们没有这样的宗教理念或者崇拜感。其次是因为中国智慧法院建设其实目前限定在特定研究的领域,主要应用于民商事中的小额纠纷。个人认为,对于民商事小额纠纷,当事人追求的最大目标应该是快捷迅速地解决纠纷。不可否认的是,当事人的确会对法庭权威存在向往,但是在这些案件中,两者的价值衡量上是存在取舍的,为了快速便捷的考虑,适当折损有时是值得的。

关于第二点关于对于造成数字鸿沟的软性问题,我们在报告中确实没有提及,提问人说到的例如老年人群体无法熟练上网,掌握网上操作流程,例如进行网上立案的问题,我觉得这样的问题不仅仅限于进行网上诉讼,或者说不是智慧法院所特有的问题,我们要将把它放到一个更大的框架中去考虑。这个问题是如何提高老年人的去接近这些新技术的能力,熟练运用新技术去参与生活方方面面的问题。我们在报告中提到的硬件问题也是一个较为宽泛的层面,超过了法院的范畴,可能应该放到整个社会发展的角度去考虑。

嘉宾点评

针对报告人的报告内容、同学们提出的问题和进行的讨论,读书会的与会嘉宾进行了精彩点评。

郑维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期读书会的主题是ODR机制与智慧法院:运行现状、现存问题与中国方案,报告人和评议人都围绕这一主题展开了讨论。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出建设智慧法院以来,其阶段性成果不断显现,如e调解平台、多元纠纷解决平台以及浙江在线纠纷解决平台等的逐步推广已经为提高解纷质效作出了重要贡献。智慧法院的建设工作,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为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特别是国家司法体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所做的努力,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为解决审判工作的这一基本问题所创设新机制和程序的努力。现阶段智慧法院所取得的重要成果更加符合审判工作的运行和发展规律,为进一步提升审判工作的现代化和科学程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事实上,民事审判实践中纠纷解决机制因现代科技不断发展而转型,但这种转型并非简单地将现代科技应用到传统模式中,而是以互联网为基础重新构建一种新的在线模式,以更好地接近正义,进而实现正义。

一方面,智慧法院发展的工作目标是实现现代科技与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高度融合打造以互联网信息和通信技术为依托、以法治理念为核心的全业务办理网络化、全流程依法公开化、全方位服务智能化的人民法院现代化审判体系。一方面,它旨在改革传统线下审判业务,促进审判能力现代化。另一方面,它也强调拓展纠纷化解渠道、深度应用现代科技,从而灵活应对互联网时代的纠纷与挑战。ODR机制就适应了这种需要,其作为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接近正义的中国化路径和试验之一。具体来讲,智慧法院的发展已经取得了许多实践经验,例如,北京市互联网法院采取区块链(Block Chain)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技术实现执行一键立案区块链是一种由多方共同维护,使用密码学保证传输和访问安全,能够实现数据一致存储、难以篡改的记账技术。智能合约则是运行在区块链上模块化、自动执行的脚本,是一套以数字形式定义的承诺(promises),包括合约参与方可以在上面执行这些承诺的协议。智能合约这个术语至少可以追溯到1995年,是由法律学者尼克·绍博(Nick Szabo)提出来的。但因为缺乏能够支持可编程合约的数字系统和技术,智能合约理论迟迟未实现应用,直到区块链技术诞生。再如,北京市互联网法院与杭州市互联网法院分别在其诉讼平台的首页,设置了调解平台的按钮,并规定在线调解为诉前程序。立案前,当事人可在调解平台的窗口中输入调解意向,输入调解意向后,体统配备相应的调解员居中调解。双方对调解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后,调解员在诉讼平台发布调解反馈信息,当事人可以在线申请司法确认。不能就调解方案达成一致意见,无法调解的,案件进入立案状态,交由法官审核。

另一方面,智慧法院的构建必须落实法律保障,规则之治不仅是中国司法改革和接近正义的中国化路径,也是实现人民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进路。一般来讲,根据智慧法院发展的客观需要,需要对在线争议解决机制进行立法规制。例如,关于在线调解,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中调解做了详细的规定,成为调解工作的指导原则。其中第9条确立了自愿”“合法为民事调解的基本原则;第8章专章对诉讼中调解作出规定。具体内容包括调解原则、调解组织形式、调解协议等,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诉讼中调解制度体系。但遗憾的是,上述条款并未针对在线调解作专门性规定。因此,在立法进程中我国亟需制定智慧法院在线调解程序规则,确保真正实现在线调解服务有法可依,建议其内容包括: 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当事人权利义务;在线调解组织、在线调解员、调解法官以及程序分流员的资格准入和工作任务;调解流程以及附则等几个部分,从而为智慧法院的构建提供规则指引。

杜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我刚才听了同学们的汇报,也对这个问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简单地谈自己的一些想法,提供给同学们做进一步深化研究。通过刚才同学们的介绍、包括上次读书会李文超法官的分享,我们看到智慧法院的建设实际上是分不同的层面进行的,是一个多点开花的过程,很多内容都是具有创新性的,在法律解释方面,报告人经常介绍到王福华老师的文章,我觉得这篇文章可能落后于时代了,因为今天我们面临的问题与16年面临的问题是完全不一样的,所以很多时候可能仅凭解释去解决这个问题还是不够的。

下面我简单归纳一些我国智慧法院建设的特点。第一个是我们智慧法院建设多方面的特点。一个是辅助事务的便利,例如案件管理、通知送达。另一个是法律参与的便利。刚才报告人也提到了,很多人可以通过在线方式知情案件的进展情况,这种做法是对诉讼权利的保障。再如在线庭审解决了出庭的问题,这是对当事人程序参与权的保障。除此之外,智慧法院建设还能够提高诉讼的能力,例如没有律师帮助的当事人,通过在线给予一些例如智能问答等的辅助方式,提高其诉讼能力。还有纠纷解决的多元化和智能化。多元化是指ODR通过一些在线的调解等手段多元化解决纠纷,智能化是指利用系统软件中的小工具来帮助当事人,例如一些类案推送、量刑建议等。目前很多法院都在开发这种系统软件,这些功能的发展无疑会提高我们的纠纷解决智能化程度。还有一个特点是监督的方式呈现出节点化和多元化。现在很多平台的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在进行一个节点的监督,包括刚才我们陈宽法官介绍到的在破产管理的过程中,很大程度上有节点监督的意味。还有是监督方式更加多元。原来我们都是以旁听的形式去监督案件的办理,现在在线庭审中,监督的方式其实也由线下变成了线上,监督方式更加多元。这是从办案的流程来看我们智慧法院建设的特点。

第二个大的特点是智慧法院建设是从专门法院建设和普通法院的智慧化建设两个方面来推进的。智慧法院建设中的专门法院建设,就是互联网法院建设,目前各地互联网法院在不断提高自身的智慧化水平。另外一个就是在普通法院正在进行的智慧法院建设,基础设施的建设,包括一些在线庭审,包括一些开发的平台等等,如上海的206平台,这些都是推进普通法院的智慧法院建设的举措。

那么从功能上来看,我们智慧法院的建设也呈现出几个特点:一是智慧法院原来主要的功能是信息化、便利化,处理信息更加便捷,但是现在它的功能发生了向智能化程度的转变。例如类案的推送,量刑建议等等都体现了法院更高程度的智能化。特别是现在一些法院系统可以推送证据指引,即这类案件需要满足哪些证据后才能够进行下一步的操作,显得尤为智能化。二是我们智慧法院的建设呈现出另外一个特点,从终端的解决到前端的控制。我国智慧法院建设可能偏重于最后解决纠纷的问题,而报告人介绍外国法院做法是提前控制纠纷,体现了从末端解决纠纷到事前控制纠纷的转变。我觉得这些都是我们智慧法院发展的整体的特点,整体的趋势,转变的历程。

但是其实智慧法院建设涉及面非常广泛,涉及的问题的性质、领域不同,所需要关注的问题是不同的。前面讲到电子送达出现的一些问题,包括上次可能其实已经提到的关于证据规则法人问题以及直接言词原则,面临的冲击等等,我觉得这些都是智慧法院建设中需要去解决的问题,是需要去进一步的深入挖掘的。

举例来讲几个若是我做研究可能的思路。第一个需要关注的是从功能导向的角度去研究智慧法院建设。比如在线庭审的模式问题。我通过上次读书会,包括这次的文献,发现在线庭审可以归纳出两种模式,一种是异步审理模式,一种是同步审理模式。异步审理就是先把证据和纠纷都提交到程序的平台上,平台会保存。当事人可以在时间方便的时候再去处理这些程序上的事务例如举证或是质证。从空间来说不在同一个空间之下,从时间来说也不是同时进行的。那么与它相对应的就是同步审理模式,只解决空间上的不便,把空间从原来物理上的空间变成了网上的空间,但时间上是同步的,即空间不同步时间同步。这两种模式的功能其实不尽相同。我觉得异步审理模式可能更加注重于促进庭审快速、集中地解决纠纷,因为通过庭前举证质证,到真正在线庭审的时候,容易抓住纠纷的矛盾点,甚至很有可能在开庭之前纠纷已经被解决。而同步庭审只解决了一个空间的问题,所有的程序可能都需要在庭审上解决,只是把庭下的活动转到了网上。从功能的角度上来讲,我们需要考虑未来的智慧法院建设到底应当去发展哪一种在线庭审的模式。我觉得可能最主要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异步庭审模式,需要作为重点推进。异步庭审来解决集中审理的问题,通过异步的审理,在庭审之前就将证据和纠纷的矛盾点暴露出来,如果当事人双方能达成合议,庭审可以相对简易的进行;如果双方达不成合意,庭审时也可以更加迅速集中的进行。而在线同步庭审,它可能只解决的是一个庭审空间的问题。以上就是我从功能角度去评价我国智慧法院建设未来发展的内容。

另外一个角度,我想说的是现在智慧法院建设很多会提及比较宏观的建设,然而最终要落实到规则的建设上。正如我前面所提及的,我们的改革需要创新,面临的问题需要用规则解决,我们需要一套标准化的规则来推进智慧法院建设。我也较为同意报告人提到的数字鸿沟数字正义的问题,特别是在未来智能化的发展趋势中,我们可能更需要面临这个问题。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如何创造规则去应对这个问题。例如不同群体数据资源的利用能力是不同的,导致不同群体利用数据资源维护自己权利的能力是不一样的,在刑事案件中体现得尤为明显。智慧化发展之后,控诉方各种能力迅速提升,比如提取电子数据的能力。但是对于辩护律师来说,去审查电子数据的时候就面临很大的难题,例如在上海206系统中,公检法都可以进入系统但是律师不能进入。所以数字鸿沟的问题,数字正义的问题,大数据的发展,信息技术的发展,智慧法院的建设,在实质性地推进当事人权利保障的时候,可能面临着一种更大的不平等。这时候就需要我们去考虑如何去创设规则去解决这样一个数字鸿沟、数字正义的问题。另外就是其实现在很多老师都在研究算法,美国学者特别关注算法的不公开、算法的种族歧视问题,这也是我们需要关注的。例如在刑事案件中,从证据法来讲,前科不应作为证据,因为它和案件事实没有关联。但是算法中会不会把它作为一个权重的数据来考虑,这样会不会就导致更容易去定罪等等。我觉得这些问题都需要更加细化地研究,把问题落实到规则上去。

那么最后我觉得还有一个问题就是需要关注的。智慧法院建设不仅仅有前面提到的功能取向、规则取向,还需要去考虑主体的问题,就是为了谁的这个问题。刚才报告人提到现在存在信息壁垒、信息孤岛的现象,需要信息的互联互通。从自动化的角度上来讲,数据的互联互通不存在问题。但是我们需要考虑另外一个问题是,当所有的数据都互联互通的时候,包括很多财务、社保、税务等所有的数据,就面临着个人信息安全的问题。对于对策性措施我们不能仅从一个角度去论证,还要考虑这种对策性措施可能导致的一些负面影响。这提醒我们注意的是,智能化到底是为了什么?最后的结果不能仅是强化公权力,还要考虑作为公权力对面的个人是否面临着更多的风险,智慧法院建设最终的目标一定是让人民群众有获得感,这才解决了为了谁的问题。智慧法院有的数据我觉得是可以开放的,但是有些还需要一定的制约。因为在体制上权力的配置必然是需要相互分立和制衡的,那么在信息的设计上是不是也要遵循一定的权力的分立和制衡,不同部门之间相互制约所达到的效果可能会更好一些。以上就是我提到的智慧法院建设多应该关注的角度,一个是功能的角度,一个是规则角度,另外一个是建设为了谁的问题。

赵毅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在后疫情时代,探讨智慧法院建设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在学习了主题报告后,我想再做两点补充。

第一,智慧法院与法院信息化建设、电子诉讼、互联网法院等相关概念的厘清。研究法律问题应从概念开始,我们必须认识到概念混乱对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的发展所产生的阻碍与拖累。

一是法院信息化建设是描述信息技术影响法院建设的过程或者发展阶段,智慧法院是法院信息化建设中较为高级的阶段。具体而言,法院信息化建设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计算机为中心的阶段,以网络为中心的阶段,以数据为中心的阶段,以知识为中心的阶段。

二是智慧法院是依托现代人工智能,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司法规律、体制改革与技术变革相融合,以高度信息化方式支持司法审判、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人民法院组织、建设、运行和管理形态。

三是电子诉讼应以狭义的界定为宜,即诉讼程序的电子化,是发生在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主要应用于电子提交诉讼文书、电子送达、视频庭审等诉讼事项,涵盖到起诉、审前准备、庭审等程序环节。

四是互联网法院应当承担的首要功能是涉互联网诉讼案件实行专业化审理。但从实践中看,互联网法院的审判现状与其设立的预期不相契合,与其他法院借助互联网技术进行的诉讼程序改革相比,互联网法院除了具有在所在城市集中管辖《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特殊类型案件的特点之外,在进行线上诉讼或者线上线下诉讼相结合方面,只是存在线上诉讼环节的多少与程度有所差异而已。我们忽略了互联网法院与进行智慧法院建设的非互联网法院之间的本质区别。互联网法院并非传统法院的网络版,其设立目的是建设与传统法院并立的具有独特功能的专门法院。

第二,我国智慧法院建设的现状与发展。当前智慧法院建设做了什么?可以概括为五个服务:一是智能化的审判服务,包括网上审判信息管理、电子卷宗与网上办案、类案智能推送、庭审语音识转录等。二是高效化的执行服务,包括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网络执行查控、网络司法拍卖等。三是常态化的司法公开服务,包括中国庭审信息公开网、中国审判流程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四是便捷化的诉讼服务,包括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诉讼服务指导中心信息平台、电子诉讼等。五是科学化的司法管理服务,包括四级法院网站、四级法院即时通讯系统、裁判文书大数据评查、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等。

关于未来智慧法院建设的方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2月印发《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描绘了智慧法院建设的构架、路径、应用等发展蓝图,并滚动修订,现在是2020-2024的版本。未来建设的目标是以知识为中心的人民法院信息化4.0版,实现全方位智能化、全系统一体化、全业务协同化、全时空泛在化、全体系自主化。我们在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的同时,也要对工具理性引发的司法信息化进行冷思考。孙笑侠教授在法治与改革高端论坛(2020)上就以司法信息化的止境在哪里?为题发表了演说,认为司法信息化可能存在成为自动售货机”“司法裸露”“资源浪费等隐忧。除了这些方面的冷思考外,的方面也值得注意。当前,法院纷纷打造24小时不打烊的网上法院、微法院。对这种趋势,在进行鼓励的同时,应加以必要的引导,不能出现每家网下法院、派出法庭都搞网上法院、法庭的遍地开花的现象。网上纠纷解决机制,完全可以跨地域、超地域设置,实现司法资源大整合大共享。

陈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感谢郑老师的邀请,这次我主要结合自身工作经历从实务的角度谈一谈对于智慧法院的理解,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广东法院高度重视智慧法院的建设,2019910日,最高人民法院智慧法院(广东)实验室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启用,这是全国首个智慧法院实验室,为诉讼服务、审判执行、司法管理提供综合试验场所。

可能对于智慧法院的建设,我们想到更多的是诉讼活动中的一些应用,比如网上立案、线上开庭、智慧执行或者法院内部管理,而我想就破产业务的智慧建设谈一下。

破产程序是一项特殊的程序,在这项程序中,参与主体包含了法院、管理人、债务人(破产人)、债权人等主体,也就是说,在破产程序中,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民事诉讼中的三方结构,而是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程序。在这些主体中,法院居于主导地位,我们的角色更多是通过行使司法权来引导和监督程序沿着合法的方向运行,确保案件的公平公正,参与和推动程序每一个环节的是管理人,而决定一些事项则是通过债权人自治。由于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破产行政管理机构,所以人民法院既要承担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相应裁判的工作,还要承担大量事务性管理工作。另一方面,近年来破产案件激增,破产审判工作的压力明显增大。因此,借助信息技术实现破产审判业务质效的提升便成了必然的选择和重要命题。

破产程序中的智慧化升级具有广泛的应用场景,破产程序的各个节点的内容和时限是非常清晰的,所以目前最为常见的应用场景就是实现破产程序各个节点的可视化、智慧化管理。201681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正式上线开通,我们广东法院结合办案需要,将破产案件的智慧审理作为智慧法院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广州中院的智慧破产审理系统是全国首个地方智慧破产审理系统。这些系统对于提升破产审判质效,特别是今年特殊情况下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起到了很大的助益作用。例如,我们引入常见的线上视频会议功能,实现网上召开债权人会议,并实现线上投票表决,有的还结合了区块链技术,实现区块链网络表决、区块链存证等。我们在系统实现线上债权申报和审核,方便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和管理人审核债权。同时,我们将破产程序置于严密监督之下,债权人可以及时了解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法院则可以通过法院端口,实现对破产程序的全程监督,比如破产程序中的资金使用的审批和监管,也可以在线上进行部分文书制作,并对管理人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当然,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由于各法院信息化建设的中标单位不同,不同的法院可能适用不同的系统,导致系统之间兼容性不够。而法院系统内部诉讼、执行与破产等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有待完善,跨地区办案也存在不同程度障碍。我们在推动破产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也十分关注安全性问题,平台的安全保障能否做到位是我们要求平台建设者重点说明的问题。同时明确技术的辅助性定位,包括破产在内的各项司法工作的智慧提升并非要取代审判法官,亦无法取代。我想仅从法院工作的角度,当前最重要的目的还是要把人从重复性、可替代性的事务中解放出来,使人专注于对事实和价值、对情感和理性的判断。破产案件尤其如此,因为这其中既有法院行使司法权力时做的法律判断,也有管理人、债权人等所做的商业判断,有些情况下可能还有对破产企业情感的依托和表达,此时,人的因素便显得至关重要,必须尊重人的主体地位。

以上便是我想要分享的内容,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