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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读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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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读书会第四十三期:ODR机制与在线法院

时间:2021-01-28

未来法治研究院第四十三期ODR机制读书会于20201221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206室举行。本次读书会上,报告人以“ODR机制与在线法院:域外实践与发展路径为主题,围绕多篇相关文献进行了主题报告。老师和同学们就报告内容、文献观点和相关问题的思考展开了讨论。


主题:ODR机制与在线法院

主题报告

域外实践与发展路径

人大法学院2018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杨亚萍

人大法学院2019级法律硕士(法学) 黄琦琦

这一部分的必读文献有三篇:

第一篇文献Civil Courts Structure Review: Final Report是英国上诉法院布里格斯大法官组建的研究团队在2016年发布的研究成果,为英国法院改革提供理论支撑。《最终报告》的第六部分是online court,较为深入地阐述了英国在线法院设立的构想,介绍了在线法院审理程序中的3个主要阶段,回应了一些人们关于在线法院运行的争议。

第二篇文献是JTC联合技术委员会的出版物。联合技术委员会(JTC)的出版物由州法院管理人会议(COSCA),美国国家法院管理协会(NACM)和国家法院国家中心(NCSC)建立。自2016JTC首次发布关于在线争议解决(ODR)主题的出版物以来,美国法院对ODR的态度和实践产生很大变化。这篇文献着重介绍了一些在线法院的发展事例。

第三篇文献是一项观察研究的结果。文章叙述了疫情期间美国得克萨斯州法院在线庭审的情况,观察的样本是家庭纠纷庭审,作者认为这类纠纷数量大且具有一定的紧迫性,而且面对在线庭审时家事纠纷也与一般民刑案件面临相似的法律问题。近一个月的观察,作者认为虽然在线庭审存在一些问题,但这种方式对于提高效率毋庸置疑,疫情结束之后法院应该继续为民众提供选择在线庭审的机会。

此外还有两篇选读文献:

第一篇文献梳理了近年来智慧法院的文件,得出改革仍然以政策为导向的结论。作者从合法性层面,即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分析了智慧法院发展的局限性,并认为目前智慧法院的发展缺乏有效的、系统的法律支撑,应当以民事诉讼基本法理为指导,结合制度的时代演进,强化智力支持,全面、规范、有效引导我国民事电子诉讼立法与程序建设,促进我国民事电子诉讼司法实践的深入发展。

第二篇也是JCT出版的文献,旨在讨论法院评估ODR的关键问题、机会、考虑因素和建议

比较研究告诉我们,法律秩序的存在,既源自原创性改革,也源自借用,这两种方式的混合产生了各种独特的法律经验模式。我们向外探求经验的时候,不自觉将目光穿梭于内国和外国。因此进行域外经验探求之前,我们应首先回顾我国智慧法院的发展。

中国智慧法院的发展实际由两条路线促成,一是国家信息发展战略要求,二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推动。国家信息发展战略要求深化电子政务,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在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中,要求服务民主法治建设。在法院建设方面,提出建设智慧法院的要求,提高案件受理、审判、执行、监督等各环节信息化水平,推动执法司法信息公开,促进司法公平正义。同时在2016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的通知》统筹发展电子政务当中再一次提出支持智慧法院建设,推行电子诉讼,建设完善公正司法信息化工程。进一步审查最高院在落实信息化建设当中对智慧法院的解读,可以参见2019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对现代化智慧法院应用体系规定,主要是深入推进智慧法院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科技创新手段深度运用、有序扩大电子诉讼覆盖范围、完善电子卷宗生成和归档机制、完善司法大数据管理和应用机制。在国家信息化战略路线下的智慧法院主要目的是提高电子政务,以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而传统意义理解下的在线法院仅仅是智慧法院建设的一部分,旨在更好用信息化手段满足人们的解纷需求,方便人民群众参与诉讼。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下,多元解纷要求实现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的互联互通,以合理配置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在此基础上,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指出创新在线纠纷解决方式,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运用。推动建立在线调解、在线立案、在线司法确认、在线审判、电子督促程序、电子送达等为一体的信息平台,实现纠纷解决的案件预判、信息共享、资源整合、数据分析等功能,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信息化发展。

两条路线共同促成了我们今天要讨论的在线法院建设,但两条路线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推进司法体系的现代化和升级,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主要有:《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3-20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要求以信息化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工作规范(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9-2023)〉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仔细审查上述文件可以发现,大部分文件属于政策性文件,如最高院的发展规划。政策性文件仅仅作为建设发展的指引或规划,如要落入具体的诉讼程序,需要获得法律的授权。张兴美老师在文章中提出民事电子诉讼的概念,她认为民事电子诉讼是指在民事诉讼领域充分利用先进信息化系统,在起诉与受理、审前准备、开庭审理、执行等环节实现诉讼行为电子化应用的诉讼形态。民事电子诉讼非改变民事诉讼的本质,而在于丰富和优化民事诉讼方式,是中国智慧法院建设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审判执行的目标载体。分析电子诉讼就需要从民事诉讼法中寻找合法性基础。《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确立了非裁判文书电子送达制度和简易程序远程视频庭审制度,从法律层面局部回应了构建了民事电子诉讼的合法性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并非法律,但是在规定了互联网法院的受案范围、诉讼参与人的身份认定、要求提交的材料、举证、电子数据的审查、开庭方式、程序的简化、送达、公告、电子笔录、上诉及上诉审理方式。特别是互联网法院的受案范围,覆盖了与互联网相关的购物合同、服务合同、金融借款、著作权、域名、侵权、互公益诉讼、行政纠纷等十一项。在可受理范围上,中国在线法院的范围远大于域外在线法院。

一、在线法院的域外实践

正如之前谈到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只在有限的争议类型适用。域外争议解决的类型主要有四类。(一)最常见的就是小额索赔,如俄亥俄州富兰克林县正在使用ODR解决各种小额索赔案件类型,包括哥伦布市税务案件。被告在收到传票时会被邀请到免费的在线平台,选择多种方式寻求解决方案。但ODR并没有取代法庭审理,而是作为一种可能解决纠纷的补充程序。还有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民事解纷法庭,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民事裁审处于20176月开始处理金额高于5000加元的小额索赔案件。随着时间的推移,受案金额提高到25000加元以下小额索赔案件的争议机制。(二)交通类案件,密歇根州有20多个法院正在使用ODR解决各种交通和民事违规行为,但此类ODR并也不能取代庭审,可以作为法庭的补充。(三)财产纠纷。财产纠纷可能集中在维护和修理、宠物、滥用财产、不付租金、驱逐等问题上。如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民事裁审处用ODR解决房东租户纠纷、户主物业纠纷。(四)纳税评估申诉,在美国申请税务评估的程序因司法管辖区而异,通常要求个人证明房屋、汽车、船只或其他资产的价值,个人需提交照片、估价、近期类似房地产销售的大量文件,以及其他可以方便地以数字方式提供的信息。俄亥俄州税务上诉委员会(BTA)自2014年底开始使用ODR。该系统为纳税人、代理人和律师提供了方便,他们可以在线提交上诉、访问电子案件文件、协商和解并对采取行动。该系统还改进了俄亥俄州BTA工作人员的流程,提高了效率,便利了市民提供服务。(五)婚姻家事纠纷,低冲突、低复杂性的家庭法庭案件特别适合ODR,这对儿童以及他们的父母有明显的好处。密歇根州渥太华县的家庭法院ODR提供自动通知、提醒、案件管理人员和家长的安全通信机制,以及为听证、庭审提供工具。

(一)美国弗兰克林县法院

美国弗兰克林县法院(Franklin County Municipal CourtFCMC)推出了美国第一个小额的法院在线争议解决平台。法院推出一项为期一年的试点,适用哥伦布市所得税(City of Columbus Division of Income Tax)案件争议。之所以选择所得税,是因为该争议是该区域小额起诉和被告缺席率最高的类型。弗兰克林县法院启动法院的ODR平台基于三个原因,(1)通过提高接近法院的服务以减少缺席审判;(2)使用免费、用户体验良好的在线程序来减少壁垒和(3)为无法通过谈判或调解解决的案件提供争议解决服务。美国弗兰克林县法院的税务ODR系统促进了政府律师和纳税人被告之间的直接在线协商。参与协商是完全基于自愿,因此不会对任何一方施加障碍或限制,各方可以随时随地访问门户网站。从弗兰克林县法院提供的数据可以发现,判决的缺席率太高。当事人不能参与争议解决的过程是争议解决最大的障碍。2017年,FCMC综合部共有19606宗债务支付请求纠纷。共有11143起(56.8%)的案件因被告未出现而导致缺席判决。对于大多数州法院来说,缺席判决仍然比较常见。缺席判决可能很快结案,但法律程序仍在继续,因为在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判决本身可能会受到挑战。

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收入的高低和种族经常被用来预测结果。低收入和少数民族得到消极判决结果的比例较高。公众希望法院能够提供创新的、基于技术的解决方案,以促进争议解决方案的选择。FCMC成立了数据项目,目的是研究与法院有关的替代性纠纷解决办法是否真的有现实意义和价值,促进透明度,并为任何对法院关联调解和在线纠纷解决作为诉诸司法的举措感兴趣的人提供资源。从哥伦布市所得税纠纷ODR实验结果来看,实现了三个目标:(1)缺席率降低了10%;(2)超过三分之一的CDIT被告在工作时间以外使用法庭服务;(3)在所得税纠纷中,驳回率超过了缺席率。

(二)加拿大大不列颠哥伦比亚民事裁审处(CRT

CRT只是一个特别法庭不是一个法院,它主要审理标的额不超过25000加元的小额索赔请求、物业房屋租赁纠纷(但不包括土地权属)、机动车损害纠纷、邻里纠纷。实际上争议通过CRT解决,通常有五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提交申请并进行问题诊断,帮助当事人限缩问题并用法律问题界定其问题。软件能给用户提供与其特定情况相关的信息并提出可能的解决办法。第二阶段,用户在上一阶段提供的信息跟随用户进入纠纷解决阶段,CRT提供自动化的协商工具。第三阶段是协助阶段,如果双方在协助阶段达成了相互接受的协议,就可将该协议转变为法庭判决。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案件协调员会设法帮助当事人达成一项双方都能同意的解决方案。任何一方都可以将纠纷诉诸最后的裁判阶段。如果未达成协议即进入第四阶段——裁判阶段,双方可以电话或电视会议在线进行,独立的CRT审裁员将会根据各方所提供的资料,对纠纷作出裁决。这项裁决如同法庭令一样,可以强制执行。最后一个是上诉程序,对于判决的不满意,可以上诉,但是物业租赁纠纷上次存在一定的限制,并非所有的裁决都可以上诉。根据CRT建立以来到2020年数据显示,和解或撤案和缺席判决的比例比较高。

CRT的特点和优势在于具有法律规范的支持,《民事裁审法案》(Under the 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 Act)规定了CRT的受案范围。在具体程序方面,有《民事裁审规则》(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 Rules),《民事裁审规则》属于指南的性质,每年都会更新,主要内容包括:一般规则、启动法庭程序、答辩通知、案例管理、撤销和驳回、法庭裁决准备、证据、法庭裁决程序、要求撤销因违约或不合规而做出的最终决定或命令、反对通知书、法庭资料和文件十部分内容。CRT还制定了CRT信息访问和隐私政策(CRT Access to Information and Privacy Policy)、案件参与者行为守则(Code of Conduct for Participants, Representatives and Helpers)、CRT费用退款政策(CRT Fee Refunds Policy)。

(三)新加坡在线法庭

新加坡近年来也一直致力于在线法庭的开发和建设,这是新加坡整体司法战略的一部分,旨在通过缩小或消除地理位置、资源和文化水平方面的差距,改进司法行政管理。

关于推行在线法院的考量,根据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战略规划与政策管理处副处长吕美葶的描述,目前在新加坡,他们所面临的主要挑战与诸多其他司法管辖区所面临的挑战类似。首先,司法需要确保公正。许多当事人亲自参加诉讼,并未聘请律师;造成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十分复杂。这类当事人需要的是一种不同于传统法庭的诉讼方法。其次,在法庭上提交的文件和证据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是证据开示申请的增多,这项工作需要消耗大量时间和资源。第三,不论是商业案件还是家庭纠纷案件均正在变得日益复杂。这种复杂性往往包括很多的跨境因素,需要海外取证,并且需要考虑冲突法的原则。除此之外,诉讼成本也非常高昂,且继续呈上升趋势。

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在线法庭的优势便凸显出来,它可以同时解决费用和效率问题,从而节省时间和金钱成本。在线法庭可以帮助克服对实体法庭的需求,如果减少实体法庭的使用,不仅可以加快案件周转速度,而且听证会的数量和处理量可能会增加。虽然技术开发需要一定的费用,但是总体来看在线法庭的使用将会使得诉讼成本大大降低。

长期以来,新加坡司法部门一直在带头支持技术领域的变革和创新,并将持续这样做,特别是在能使得更多人接近正义的领域。早在2016年,新加坡便成立了未来法院特别工作小组(The Courts of the Future Taskforce),该小组致力于推动信息技术与新加坡司法系统的结合。新加坡最高院2017年的《年度报告》显示,未来法院特别工作小组一共构想了15项关键的信息技术措施,其主要目标有三个:第一,为当事人提供自助争议解决方案;第二,为打造高效的司法系统提供方案;第三,采取智能化的数据使用方式。这15项措施中有4项被确定为伊始的项目启动了,这4项措施涉及开发在线争议解决和进行虚拟听证的新功能。该特别工作小组已着手开展工作,并为当事人开发了几种技术支持下的自助争议解决方案。

新加坡发展在线司法的一个重要举措是建立社区司法和法庭系统(Community Justice and Tribunals System (CJTS))。这是一个具有争议解决能力的在线申请和案件管理系统,国家法院于20177月首次在小额索赔法庭(the Small Claims Tribunals)发布。此后,CJTS分阶段推出,并涵盖了其他几种索赔。

20181月份,该系统已经可以在劳动索赔法庭(the Employment Claims Tribunals)使用,允许在线提交劳动索赔申请。根据国家法院纠纷解决中心发布的e-Negotiation in CJTS,CJTS系统将会显示索赔信息的简短总结,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有三个回合的交涉来解决有关争议,每次提议后系统会向对方当事人发送邮件或SMS通知,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同意该提议、改变该提议的数额或者是提出其他的选择。

国家法院在201825日启动了CJTS的第二阶段,该系统在社区纠纷解决法庭(the Community Dispute Resolution Tribunals)上线,允许人们在线提交邻居纠纷索赔(neighbor dispute claims),并通过在线争议解决模块来促进此类争议的早期解决。在这一阶段,CJTS拓展了预申请评估、在线提交文件、选择开庭日期以及在线支付等功能。此外,CJTS还增加了两个显著的新功能,那就是案件检索和在线调解。案件检索功能允许用户检查是否有正在进行的针对他的关于SCTCDRT的索赔或指令。用户还可以检查是否有任何货物供应商、服务提供商或住宅租赁方发起的案件。这将有助于他审查案情的是非曲直,并使他在与某一特定方订立合同时作出明智的选择。在线调解功能使得争议各方能够在法院调解员的帮助下在线解决争议。在线调解可以在最适合他们和他们的调解人的日期和时间进行。如果他们达成了争端解决方案,他们可以继续撤回他们的索赔或通过CJTS申请在线同意令,而无需诉诸法庭。

这些新功能,即在CDRTSCT提交索赔的全套在线服务可供法院用户使用,为他们管理案件提供了更大的便利和灵活性,也节省了他们去州法院处理案件的时间。

此外,新加坡还推出了一个汽车事故索赔的在线纠纷解决平台,该平台配备一个结果模拟器,以及一套方便各方在线协商解决方案的机制,而无需诉诸法庭。家庭司法法院(the Family Justice Courts)也在探索利用这一制度解决儿童抚养费索赔纠纷。

新加坡也在研究如何利用技术来提高听证会的效率。例如,使用人工智能支持的自动语音转录系统,可以大大降低为公开法庭审判获取实时转录的成本。在这方面,州法院一直在与A*STAR的信息通信研究所合作开发一种自动语音转录系统,该系统已经在州法院试点部署,并计划于适当时候在家庭司法法院和高等法院进一步部署。新加坡正在开发一个集成应用程序,该应用将允许在移动设备上召开虚拟听证会。再加上其电子诉讼系统,当事人和公众将能够在线处理案件。尽管新加坡已经采用了各种审前会议和其他无争议听证制度,包括单方面申请,只涉及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但他们尚未在网上召开有争议的、有对抗性的听证会。新加坡最高院希望在即将到来的一年里,能够通过该系统召开有对抗性的听证会。同时,他们还在探索开发一个系统,以便用户可以更广泛地使用网上或电子庭前的指示。

(四)英国在线法院

英国的司法机构一直在积极探索在民事诉讼领域运用信息技术,这使得英国在智慧司法方面处于欧洲的前列。在20151月,英国民事司法委员会下属的ODR咨询小组发布了一份由理查德·萨斯金教授撰写的报告,该报告建议成立女王陛下在线法院Her Majesty’s Online Court, HMOC)。20157月,英国上诉法院布里格斯大法官组建了研究团队,为司法部法院与裁判所事务局HMCTS)推行法院改革提供支持。该团队在20167月发布《民事法院改革最终报告》(以下简称《最终报告》),该报告的第六部分在线法院可以说是整篇报告的亮点,也是当时英国司法改革的热点。

法院现代化建设是英国政府自1873年以来一次性投入资金最多的司法改革项目,是一项非常烧钱的项目,在英国也引起了较大争议。但是布里格斯大法官却坚决认为传统法院是工业化时代的结果,在线法院是互联网时代的产物,传统法院必将衰弱,而在线法院必将崛起。《最终报告》的在线法院部分,对英国在线法院的构建和运行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力图构建司法公正基础上的高效便捷、节省成本的在线法院。

1、英国在线法院的设计理念

英国在线法院主要用来受理标的额不超过25000英镑的民事纠纷,有三大设计理念:第一,在线法院应确保当事人以更加合理的诉讼成本,无需聘请律师就可以实现正义;第二,在线法院应当秉承全新独立的法院建制,单独制定在线法院诉讼规则;第三,在线法院应当按照分阶段、分步骤的操作理念以及先行先试、逐步推行的方案进行,直至完成这项空前的重大司法改革项目。

1)确保当事人以合理的诉讼成本实现正义

英国在线法院设立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帮助他们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正义。《最终报告》指出,在线法院旨在帮助无代理律师的当事人进行诉讼,设计在线法院时,尽量鼓励适格律师根据具体案情为当事人提供早期法律建议非常重要。制定早期法律意见的收费模式将使其从较为昂贵的全额律师费制度中剥离出来,这可能很难轻易被英国律师行业接受。布里格斯大法官认为有必要将早期律师意见的收费纳入固定律师收费制度中,以激发律师们提供早期法律意见的积极性,从而使当事人可以以负担得起的价格享受到必要的法律服务。

然而,在线法院的发展和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并非完全正相关的,也可能产生一些阻碍。报告指出电脑使用障碍问题就一直受到很多人的关注,因为有很多人存在使用电脑的困难,这可能导致他们无法正常使用在线法院系统。布里格斯大法官认为,提供数字化辅助是解决该问题最有效的方法。例如,应当将在线法院系统设计为不仅可以在电脑上使用,还可以在智能手机和平板上运用,这就极大拓宽了可以使用在线法院系统的人员范围。再比如为一些公民法律互助志愿组织提供资金支持,扩大这些组织的服务范围,让这些组织有效地发挥作用。

2)单独制定在线法院的规则和程序

多数意见认为应当单独制定在线法院的规则和程序,英国司法部也赞成这样的做法,相关工作将由新成立的法规指导委员会来进行专门管理。司法部认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带来诉讼文化上的变化,但是其并未决定是将在线法院设置成郡法院的一个法庭还是应独立于郡法院。布里格斯大法官倾向于为在线法院制定单独的规则和程序,并认为这对于当前的诉讼文化变革而言是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

3)分阶段、分步骤推行

英国在线法院的建设应当分阶段逐步推行,不宜在没有试点的情况下全面铺开。根据报告中的设计,在线法院审理案件是依次通过三个阶段分流处理。第一阶段是关键,第二阶段可以通过有关人员进行调停,调停不成最后才进入第三阶段,也就是法庭审判阶段。第一阶段的设计和试运行将会是最困难的,但并不是非得第二和第三阶段完成以后才能开发第一阶段。设计者可以根据正式实施前的测试阶段的反馈来进行调整和完善,之后再正式投入使用。

2、英国在线法院的审理程序

《最终报告》确立了一整套关于英国在线法院的构想,其审理程序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1)在线评估

第一阶段是互动式分流程序,其功能是帮助在线法院使用者评估他们的问题,把他们的困难分门别类,引导当事人关注案件的争议焦点,把毫无胜算或者事实上不存在明显分歧的案件排除在外。首先,应当引导当事人将诉讼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并给当事人提供一些可供选择的争议解决资源,比如说经济的或免费的律师咨询、法律常识以及一般法律原则的介绍等等。其次,应当查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确实需要法院解决的争议,因为在大量案件中法院仅仅是起到了强制执行的作用,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太大的争议。最后就是对可能没有代理律师的被告进行分流,从而更有利于无律师的被告对原告提起的诉讼作出有效抗辩。

2)在线辅助

这一阶段的核心是具有经验的辅助人员也就是案件专员(case officer)为当事人提供在线服务。这些辅助人员可以帮助当事人双方查询证据,协助他们进行调解,可以通过纠问式的形式积极引导争议解决。英国法院调停近年来已经蔚然成风,形成了一种新的司法文化。而在线法院的调停程序都是由辅助人员而非法官来主持进行,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过滤机制,在无需法官介入的情况下便能快速公正地消化一部分争议,而且所需的费用将远远少于第三阶段。

3)在线审判

在线审判是英国在线法院的最后一个阶段,若经过第一、第二阶段,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仍未得到解决,案件就将进入法庭审理阶段。法官选择面对面开庭、远程视频、电话听审、书面审理等几种方式中最为合适的方式进行裁判。当法院的视频技术得到极大改善时,视频审理方式可能成为远程沟通交流的首选方案,为当事人提供更具性价比的纠纷解决方式。

3、对中国智慧法院建设的启示

1)纠纷解决模式

整体来看,英国在线法院的设计就像一个三层式的漏斗一样,纠纷从进入系统开始便要经历层层筛选。这种层层过滤的漏斗式设计理念可以为我国当下智慧法院的建设提供启发和借鉴。

在线评估阶段可以起到纠纷预防的作用,通过为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或经济的法律服务,加深其对所涉纠纷的法律理解,很多纠纷便引刃而解,不再进入第二或者第三阶段,既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也有利降低当事人纠纷解决的成本。第二阶段辅助人员的介入有利于促进当事人双方纠纷的解决,此类第三方人员提供的服务费用显然要低于正式诉讼中当事人所需支付的律师费等费用,也有利于快速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公平正义。只有在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都不能得到解决的情况下,案件才进行第三阶段,由法官进行正式的法庭审理。

2)平台的设计

中国的智慧法院必须依托稳定、安全以及可信赖的在线平台来运行。在顶层思路方面,英国在线法院平台整体上体现出开放性、公平性、低成本性等特点。例如,英国在线法院要求平台在设计之初就应该采集所有经过在线法院程序系统的信息。因此,无论是在线协商或是在线调解的当事人信息都会被平台采集和分析,目的是为了构建一个信息共享开放的平台,通过匿名化处理为当事人提供预判,寻求更合适的纠纷解决机制,实现漏斗式的过滤体系。再如,英国在线法院要求平台不能偏袒经常使用者,实际区分一次使用者和经常使用者。针对无法访问或不适应网络操作的人群,可以为这些人群搭建一个可简易操作的平台并建立技术支持的专属通道尽可能提供帮助,使用平白、简单的语言、与常见政府网站一样的页面设计等。在功能设计方面,依据英国在线法院采用的三阶段漏斗式纠纷解决模式,可以对在线平台做如下分析:第一,在线评估阶段。在这一阶段,在线平台的主要功能是问题诊断以及帮助当事人理解可供选择的救济方式与解决方案,这就要求平台需配备信息识别工具和大数据分析工具,可以识别当事人输入的基本案件信息和个人利益诉求,使当事人了解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在线辅助阶段。在这一阶段,在线平台是连接当事人和案件专员的重要方式,需提供传递信息、开展沟通、签订协议的工具;第三,在线裁判阶段。在这一阶段,信息的共享和分析是为当事人提供参与诉讼的诉辩信息,以及提供一个稳定、连贯、准确的法律信息库。

二、后疫情时代的在线法院

Elizabeth Thornburg在开篇就指出,制度往往变化缓慢,法院系统和法学界也不例外。201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发布年终报告,阐述科技发展和法院的关系。首席大法官以法院使用气动管道传输系统的历史阐明(18931110日的《华盛顿邮报》报道称,空压机(Pneumatics)这项新兴的科技成果正在重构美国社会。气动管道传输系统受到了当时的银行和百货商店的青睐,这些部门的职员可以借助这套系统,在办公室之间便捷地传送文件。气动管道传输系统的广泛使用,然而,直到1931年,为了便于法院新闻的发布,联邦最高法院执法官(the Marshal of the Court)才建议在法庭安装气动管道传输系统)法院运用科学技术应坚持两个基本原则:一是顺应时代要求,运用科技创新成果,促进法院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二是法院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法院在运用科技创新成果时应保持谨慎态度。科技成果提高了司法正义,法院角色的被动性和管辖权的有限性又直接影响到法院如何运用科技成果。首席大法官指出,必须强调法院运用科技创新的主要目标就是要保障法院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就德克萨斯州而言,德州几乎花了数年时间才被成功要求建立电子文件归档系统,而在通过Zoom的方式庭审并将其公开在YouTube上的变化几乎是一夜之间完成的。在疫情未发生之前,法院要权衡各种法律、技术、实践和伦理考虑因素,以评估法院运用ODR纠纷解决的过程。如果要运用ODR,法院要考虑不同法庭的业务需求、技术创新和运用的成本、可适用的争议类型、隐私和安全、数据、透明度、数字鸿沟。但几乎一夜之间,面对疫情对司法解纷供给的冲击,采用在线的方式似乎成了刻不容缓的事情。Elizabeth Thornburg通过观察德州的在线庭审,大部分问题主要是技术问题,比如网络连接不稳定、忘记开麦、当事人或证人在嘈杂的环境进行陈述,但这些技术问题随着在线庭审的开展,并不会占用太多时间。而对于一些隐私问题,可以通过Zoom拆分房间的方式隔离,涉及到投屏展示的证据材料涉及的隐私,法院会尽可能地在开庭前将证据发给当事人以充分阅读,尽可能减少投屏。难以解决的一个问题证人质询,证人不能旁听,在作证时也不能接受他人指示,但在线的方式难以判断证人是否有参与旁听,法官可能会要求参与庭审的代理人或者证人在作证时举着摄像头环绕一周。沟通的方式并非只有一种,证人也可能和他人进行文字或者其他方式沟通。Elizabeth Thornburg认为在线庭审在提高效率方面的作用是巨大的,在线庭审避免了往返法院的时间损失,折返的时间有时甚至超过了相对较短的庭审时间。即使法官同时举行几场庭审或听证,参与者也可以在Zoom等候室做其他工作,而不是仅仅坐在法庭的长椅上。法院在提供纠纷解决公共物品供给时,重要的不是法院这座建筑本身,而是服务。当人们从疫情大恐慌回归到正常时,是否要回到费时阻碍创新的世界?

202054日上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史无前例地进行了第一次电话庭审,并在新网站和C-SPAN上首次在线直播了口头辩论过程。联邦法院系统一直坚守禁止直播庭审的立场,法庭的严肃性是联邦法院一直坚守的,但通过直播电话会议的过程,保守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迈出审判方式改革的第一步。可疫情期间在线庭审的运行,对于回归正常生活后某些不采用在线庭审的纠纷,人们是否会产生流动的期待?当民众习惯了运用技术快速方便处理纠纷之时,也会期待传统法院和ADR在解决纠纷过程中也能获得相同或相似的对待。最终结果如何,我们也可以静待疫情结束之后公众的声音。

三、反思

通过对域外在线法院的学习,再反观我国的在线法院或是智慧法院建设,我们其实同时需要向后审视和向前看。法院在选择用在线的方式进行审理时,在进行设计时是否有询问和考量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在线法院的建设同时需要向前看,如何更好地运用科技第四方的作用。20194月,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在线金钱索赔法院(Online Civil Money Claims Court for England and Wales)使用了一个在线工具——SmartsettleONE,双方经过三个月的调解最终失败,但最终通过在线工具短短几个小时内就达成了协议。双方通过不可见的多次报价,最终由算法达成一致。但目前这个在线工具还不是庭审的一部分,仅仅是提交案件之时的程序。目前在线法院在运用科技方面还仅仅是将其作为辅助手段,是否更好的运用科技运用于争议解决的过程,并在算法、数据安全、人工智能有更多的融合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索。


主题报告涉及的其他参考文献:

1、赵蕾:《产生正义方式以及实现正义途径之变革——英国在线法院的设计理念、受理范围以及基本程序》,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2期。

2、参见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战略规划与政策管理处副处长吕美葶在2019年中国召开的世界互联网法治论坛上的发言,http://wlf.court.gov.cn/news/view-36.html

3、参见新加坡最高院发布的名为“A FUTURE-READY JUDICIARY”2017年年度报告(Annual Report)。

4Civil Courts Structure Review: Final Report, Part 6 Online Court.

5Case studies in ODR for Courts, Adopted 28 January 2020, Joint Technology Community.

6Thornburg, Elizabeth G. Observing Online Courts: Lessons from the Pandemic (September 21, 2020). SMU Dedman School of Law Legal Studies Research Paper No. 486.

7、张兴美:《中国民事诉讼年度观察报告(2017)》,载《当代法学》2018年第32期,第148157页。

8ODR for Courts, JTC Resource Bulletin, Version 2.0 Updated and Adopted 29 November 2017.


提问与讨论

提问

参与读书会的同学围绕“ODR机制与在线法院这一主题,提出了如下问题:

问题一:根据接近正义的理论,ODR的作用在于降低成本,提高了诉讼参与度,但是从不列颠哥伦比亚的实际运作情况来看,通过实施了ODR机制,其缺席审判率反而呈现上升趋势,对此现象如何看待?

问题二:从《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中看,构建智慧法院的目的之一是提高执法司法信息公开,但由于算法本身技术的复杂性和商业性,对于算法只能进行有限的公开,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保证信息的公开化?如何平衡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

问题三:报告人介绍了几种域外的经验模式,想请问一下,报告人更倾向于哪一种模式?从技术或者路径的角度,哪一种域外在线法院的模式可以更好地被中国的在线法院所借鉴?

报告人回应

对于第一个问题,黄琦琦同学做出了以下回应:第一,不列颠哥伦比亚的数据目前时间跨度较小,难以有效证明ODR机制的影响,对于一项新的机制的采用,需要给予一段时间去构建信任基础,因此在短短的三年时间中,其优势可能还未成功建立,需要有待观察;第二,诉讼的参与本质上是一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于诉讼的方式是线上还是线下,这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结果,而非强制性的,当事人有权基于合理理由选择是否参与诉讼程序,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OFF IN”模式。因此,目前数据会呈现出一种高缺席审判率的现象。

对于第二个问题,黄琦琦同学认为从目前的域外经验来看,大数据模式下的智能法院还未形成。对于这样一种模式,需要有足够多的案件资料作为数据基础,才能进行大数据分析。然而目前还没有这样一个大数据分析中心,缺乏技术基础,因此预想的智能判案中所涉及到的算法黑箱问题还不在我们当前的讨论范围之中,有待我们今后继续关注。

对于第三个问题,杨亚萍同学认为,英国的三阶段模式从路径层面上具有一定的可借鉴性。比如在第一阶段的在线评估中,系统会为当事人提供一些法律资源,如法律规定的介绍等;这样一种模式在中国当前的在线法院建设中也有所体现,例如在线法院平台会为当事人提供资源库,帮助其更好地解决争端。因此,英国的三阶段设想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可借鉴性。黄琦琦同学认为,美国在线法院制度以人为本,以用户为中心的理念值得借鉴。在线法院本质上是为了满足人们对于多元化争端解决的需求,使得人们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中国在在线法院建设的过程中,也是通过这样一种设计理念去不断发展完善,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水平与高度。

嘉宾点评

针对报告人的报告内容、同学们提出的问题和进行的讨论,读书会的与会嘉宾进行了精彩点评。

李文超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

今天针对在线司法的讨论,我看大家主要集中在了在线诉讼的方式上,但是在线司法的本质上是程序性问题还是实体性问题?在今天的交流中,需要对于相关概念进行进一步的区分。

首先,我理解互联网法院建设也可以视为智慧法院建设的一种形式。所以我将智慧法院的建设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硬件建设层面的智慧法院建设,即为在线审判提供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的阶段,例如各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机房工程系统、服务器和存储系统、执行查控系统等等一系列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个层次为在线规则的探索建立阶段。从17年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到18年北京和广州互联网法院相继成立,互联网法院的探索让智慧法院已经脱离了传统的范畴,它更多突出的是在线审判流程和规则的探索。自从今年疫情发生以来,很多法院都进行了在线立案、在线调解的探索和尝试。但需要明晰的是仅仅通过互联网这一工具进行审判的过程并不能称之为互联网审判。真正的互联网审判需要配套建立在线立案登记、视频庭审、平台支撑和数据安全等配套保障,能够在数据交互中实现数据安全、持续的转化利用,实现与传统审判方式的功能等值,这样的在线审理才能称之为在线审判阶段。

第三个层次的智慧法院建设,则更多的强调在数字产业和产业数字化过程中,通过互联网司法治理方式和途径,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正如前面同学所提到的算法问题、数据问题、垄断问题、域外纠纷处理和管辖问题等等,这些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前沿问题,将是互联网司法未来需要重点解决或发挥重要作用的领域。我觉得可以将这个阶段的智慧法院成为数字法院,即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传统的司法模式是完全不同的,这个不同不仅体现在审理方式、审理程序,更体现在审判思维、审判理念、裁判方法。这个方面,三家互联网法院也已经开始探索。

理解在线诉讼,应当从纵向和横向两个角度去看。从纵向角度看,我国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在广州、吉林等地的个别地区法院,通过QQ软件等方式尝试案件的远程送达、开庭审理等,但此时还不能认为该方式属于在线诉讼,只能称其为利用信息化工具对审理进行的在线辅助。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法院信息化建设提速,同时大量的网上纠纷开始出现,这些纠纷最早集中体现的,便是杭州法院的电子商务法庭,以利用在线诉讼集中审理,更加便利当事人诉讼。因此,互联网法庭最开始的价值定位是便捷性和低成本的诉法服务。当事人可以通过在线诉讼方式解决标的额较小、争议较小的纠纷。随后互联网法庭演变发展为杭州互联网法院。但是在互联网法院设立以后,便利性仅仅只是互联网法院智能定位的一个方面,更多职能则体现在探索在线审理的程序与规则,进行在线诉讼规则的经验输出。

从横向的角度看,我国的在线诉讼确实有后发优势。西方国家出于传统诉讼理念和庭审安全性的考虑,对在线庭审探索的相对较少。就前期所收集到资料来看,它们所采取的方式还是将信息技术作为立案或送达环节的辅助手段,并非我们国家目前智慧法院建设,尤其是互联网法院全流程在线诉讼的层面。

此外,经过两年多的探索,在推广和应用在线诉讼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存在着一些特殊之处,需要进一步地进行分析和比较,更好地引导和规制在线诉讼方式。

第一个问题是线上诉讼模式的选择问题。一方当事人申请线下审理或不同意线上审理,法院呢应当使用何种方式去审查判断?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便利诉讼标准(以当事人不便为标准)。以保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从便利诉讼的角度,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当事人应阐明理由,然后由法官审核决定。第二种观点是自主选择标准(以当事人不愿为标准)。充分考虑当事人客观需求及主观感受,将审理模式的选择权赋予当事人,只要其线下审理申请没有主观恶意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则应准许。还有一种观点是严格审查标准(以当事人不能为标准)。基于全程在线原则,对当事人提出的线下审理申请应严格审查,如非必要,则不准许。

20202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法〔202049号)中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推广和有序规范在线庭审,综合考虑技术条件、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意愿等因素,确定是否采取在线庭审方式。民商事、行政案件一般均可以采取在线方式开庭,但案件存在双方当事人不同意在线庭审、不具备在线庭审技术条件、需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情形的,不适用在线庭审。因此,法院适用在线诉讼方式一定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这就要求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以全程在线为基本原则,实现能在线、尽在线。这也是互联网法院与其他法院的特殊之处。

第二个问题是证人的证言真实性问题。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落实言词证据原则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八条,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证人不能旁听庭审,一方面是因为证人旁听庭审容易产生认同的心理,从而可能干扰自己的证言。从心理学角度分析,旁听庭审容易让证人在内心对被告行为进行评判,可能会结合原被告陈述情况进行权衡,很有可能影响或偏离原本的证言。另一方面,如果案件中存在多个证人,可能会基于随大流的盲从心理,偏离了原本对于事实情况的还原与确认,不利于法官对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判断。

在线庭审中,证人远程作证会有旁听的风险,需要妥善处理证人旁听问题。我们主要是通过物理+技术双重隔离法解决证人在线出庭问题:物理是指证人在线参加庭审的场所需经法院认可,且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于同一场所参加庭审。技术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采用音视频信号隔离、专有账号等方式,确保证人在线作证前及完成作证后不能在线旁听庭审。二是证人在线作证的案件不公开**。但为了确保庭审公开,应在开庭后及时公开庭审录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当然,从诉讼程序的角度来看,我们也可以通过进一步规范当事人诉讼行为、完善诉讼程序等方式,比如将证人出庭环节在庭前会议阶段完成,以降低对庭审公开、**的影响。

第三个问题是庭审仪式感保障问题。传统法庭通过固定空间、法庭布局、服饰器物以及规范审判程序等方式,营造出庄严肃穆的氛围,以彰显审判的仪式感和神圣性,能够唤起社会公众对法官的尊重感,能够提升法庭审判的严肃性。然而,在线诉讼使得诉讼参与人不能在同一个法庭出现,只能通过远程视频进行交流和沟通,不仅降低了法庭庭审的仪式感,也使得法庭的庭审变得不那么严肃。在线庭审中,当事人所处空间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可能是在家中、办公场所、网吧、酒店甚至旅途中,有些出现一些比较嘈杂的环境中,通过摄像头和麦克风传达的庭审方式带来庭审仪式感和严肃性明显下降。传统的程序规范是否还应坚持,是否还应要求当事人起立等。我们认为,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庭审,都应该彰显法律的威严,保持庭审严肃性。因此,有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对在线的庭审环境、着装、纪律、礼仪等进行专门的规范。

关于着装。对于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按照职业规定着装,包括律师也应该着律师出庭服装,彰显执业律师在互联网司法活动中的职业素养。而对于没有职业着装规范的,强调应该文明着装。实践中,我们遇到当事人穿睡衣、背心等明显不适宜参加庭审的服装,应当禁止。关于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参加庭审的场所。主要强调以下几个原则,一是网络信号良好,二是杜绝不当干扰,三是不得有损庭审严肃性,四是确保安全。关于法官的出庭场所。相信大家都对电影《马背上的法庭》印象深刻,无论走到哪里,国徽是庭审中代表国家法律权威不可或缺的元素。因此,在线庭审的法庭内法台后上方正中处悬挂国徽,法台上应有法槌、席位人员名称。此外,我们认为还应本着创新和开放的态度,提出了虚拟法庭,即以虚拟化方式呈现国徽、法槌、席位,实现法官打开电脑,就有法庭。关于法庭纪律。除了《法庭规则》中诸如不得吸烟、进食、拨打电话等规定,我们还做了特殊要求,如不得故意脱离视频画面,如禁止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之外的其他人在现场旁听、讨论、提供庭审建议等。

第四个问题是司法权威维护问题。审判权的权威,不仅需要社会个体自觉遵守庭审纪律,也需要通过惩戒保障社会个体遵守。因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违反有关规定, 妨害在线庭审秩序的,法院可以视情节依法予以训诫、强行关闭音视频功能、责令退出庭审、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以上是我参与互联网法院建设中对在线诉讼的一些感受,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朱莹莹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首先就传统法院关于线上纠纷解决的一个大概的情况给大家做个补充。在线纠纷解决的理念目前已经基本上在全国范围内非常广泛地使用了。在线审理的首要理念就是便利和效率,当事人足不出户就可以进行诉讼。这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可以降低案件缺席审判的比率。但是其实从我们线下法院来看,不参加庭审的当事人中只有很小一部分是因为路途或者是时间上的问题而缺席。缺席审判更多地还是与被告送达的成功率有以及当事人个人参与庭审的意愿决定的——而这些导致缺席审判的问题都是我们通过在线诉讼不一定能够解决的。这也是在线诉讼适用后,缺席率仍然比较高的原因所在。

还有从北京的在线争议解决机制来看,受今年疫情影响,全市几乎一夜之间上线了云法庭,从24号开始正式运行。就2-4月的数据来看,最开始可以同时进行200个开庭,录制1000路视频。后来逐渐拓展,发展到同时进行800多个开庭,录制4000路视频。法院对于在线庭审的数量也有要求,之后在线庭审的数量应该还会增加。

云法庭主要应用于简单案件,因为对于证据较为复杂的案件适用在线庭审有一定的局限性。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有所不同,在刑事审判中,有一方被告人是被羁押的。一方面法院对于审限要求非常紧张,涉及到超期羁押问题,比如只需要判六个月但是由于疫情影响无法开庭导致羁押过久。所以我们结合云法庭,通过跟看守所远程视频连线,才能保证疫情期间把刑事审判工作推行下去。今年还是扫黑除恶收官之年,所以有很多大要案需要在今年审结。有的案件参与的被告人数是42人,这种情况下在线庭审一般较为麻烦。不过好在那个案子是整体认罪认罚,所以说审理难度不是特别大,最终采用了在线庭审的方式。但是如果真的遇上一些特别难的案子,采用在线审理的方式就比较受局限。

整体上来说,我认为云法庭对今年北京法院的结案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就后疫情时代在线法院的发展,我觉得就像刚才李法官所说,中国相较于西方国家在推行在线审判方面壁垒相对较少。我认为之后可能依然是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模式,即使疫情结束了,线上庭审依然会持久运行。

杜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两位刚才李法官已经讲到了,国外ODR和我们国家智慧法院建设或智慧司法不是完全对应的概念,两者的侧重点是不同的。首先,ODR提供的是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把调解搬到网络上的一种方式,目的是要提供一种在审判之外另外一种调解模式。而且根据报告人的介绍,国外适用ODR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缺席率高的问题,而中国像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缺席问题似乎不是一个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其次,国外ODR只适用于一部分的案件,例如小额诉讼案件,但是中国智慧法院建设是全覆盖的,适用于不同的侧面。再次,ODR实际上提供了一种接近争议的方式即access to justice,提供一种可行的替代纠纷解决方案,但是中国智慧法院需要解决的是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问题,而不是要提供一个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远程庭审或者虚拟庭审所解决的问题并不是接近正义的问题,因为接近正义是指没有纠纷解决的渠道而创造两种或三种渠道。而对于远程庭审或虚拟庭审来说,本来这些争议可以通过线下庭审解决,只是为了节约成本而把庭审置于网络,通过信息化手段解决。

回到中国,我认为我们在推广智慧司法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实际上反映了传统司法与现代司法之间的一种竞争关系。刚才李法官也介绍了,在规则设置方面,必须突破一些原有的传统的规则。我国存在着制度惯性,当庭审解决方式被置于网络上之后,传统规则是否还能够适用?如果传统规则依旧适用,那么在传统规则与新规则发生冲突时,又该怎么解决?例如直接言辞原则要求法官亲自接触庭审的证据,要求当事人亲自到法庭之上,这个规则是在我国多年实践中发展出来的。如果进行在线审理,怎么去解释这个规则?如何确立新的规则?总之,我认为最主要的问题是远程庭审或虚拟庭审中传统规则的适用和新规则的创设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我觉得我们研究这个问题的时候要区分几个点。第一个是要注意法官在处理一个案件的过程中,他所处理的这些事务有的是辅助性的事务,有的是司法事务,这两个事务的性质不一样,所适用的规则的原理也不一样。对司法辅助性的事务,拓展线上的方式是没有问题的。例如在送达方式上,可以采用电话送达、短信送达或微信送达。但是对于实质性的司法实务,存在正当化的基础问题,这两者是不一样的。

这就涉及到我第三个问题了,ODR和我们在线法院建设的法理基础是一样的吗?我觉得是不一样的。ODR的理论基础完全可以用access to justice来解决。但是我国在线庭审用接近正义就解决不了,因为有时候不仅仅是渠道的问题。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法官的职权调查原则,不能因为当事人同意、诉讼效率高而放弃,削弱法官职权调查原则的基础是不正当的。这也能解释为什么现在远程庭审在民事案件和在刑事案件上的推广程度是不一样的。因为在刑事案件中,手段的有用性不能解决合法性。但是在ODR中有用性可以解决合法性的问题。因此用ODR的接近正义理论来解释我国在线庭审的理论基础,我觉得是不充分的。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诉讼的模式由原来的原则模式向权利模式转变。原来的诉讼规则是要规制法官的,即法官要亲自接触证据、法官要亲自接触证人,是一种原则取向的诉讼模式。但是现在的诉讼模式越来越趋向于权利化,权利模式是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保障被告人对质证人的权利,保障被告人知悉整个案件的权利。当转变为权利模式时,诉讼既然是当事人所拥有的权利,当事人就可以选择放弃,因而就可以解决我国目前在线庭审的一些问题。当然此处又涉及一个问题,哪些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哪些权利是不可以放弃的?是否有界限?这个界限到底在什么地方?这是我们要面临一个重要问题。

第四个问题,也是最核心的问题,那就是证据问题。刚才报告人也提到了证据问题,这个问题是目前在线庭审所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在小额纠纷等案件中,所有证据都是电子生成的,在线审理自然没有问题。但是在一些复杂案件中,就存在示证的问题。刚才报告人提到当事人可将证据交给法官,这是一种解决的方式。但是证据本身还是很复杂的,当事人如何在在线庭审时进行核查,如何去质证、发现证据中的瑕疵等等,这些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其次,在线庭审中如何解决证据真实性?证据本身有虚假的可能性。我前段时间也调研过这个问题,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使用远程庭审是存在担忧的,由于是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虚假的可能性比较大。刑事案件法官在证据的虚伪性方面担忧不大,因为检察院的证据都是由侦查机关已经确认核实过的。因而在线庭审中对民事案件的证据的真实性就存在一些质疑,需要去解决这个问题。在此,证人质证的问题如何解决?在线庭审中对证人的询问也是有漏洞的。因为在传统的庭审模式下,所有庭审参与人都在法庭封闭的空间内,法官可以观察到存在的问题和猫腻,但是在现在这种远程庭审的模式之下,法官对于证人无法监督和管控。前段时间一位律师讲过一个案例,在远程庭审的时候,证人位于宾馆内,然后法官让其确认周边环境的时候,他用手机环绕一圈证明周围无人。其实律师和律师助理在房间门外等候,在法官检查完毕后,立即就进入房间,而法官并不能发现。在这样的情况下证人的这种真实可靠性面临质疑。

当然在远程庭审中还存在很多新兴的问题,例如用虚拟的方式进行质证是否可行。因为传统上的证据规则都是原件主义。现在出现VR那种通过虚拟方式进行示证的方式,来模拟当时时段的情况、去还原情节。像这种情况下的示证规则目前还不存在,目前我们还是要探讨这方面的规则,使之更符合程序正当化的要求,这是证据方面问题。

当然报告也涉及到信息化时代,其实有些人并没有信息化的问题。目前很多年纪较大的人都面临这个障碍,他们连手机短信都难以发送,何况用远程方式参与庭审。总之,目前中国纠纷解决面临两极化的现象比较严重。一部分人是一种信息化比较好,一部分人还是比较一种传统的做法。

第五个问题,后疫情时代的在线纠纷解决还会存在吗?特别是远程庭审是否还会存在?这种模式是否会持续?就目前来看,律师和法官的观点差别较大。我在与律师交流过程中发现律师群体还是比较担心和反对持续在线庭审模式的,更倾向于线下审理模式。因为律师觉得在线庭审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不到位,特别是刑事案件。比如在线下庭审,律师有机会与被告人进行眼神交流。但是在网络庭审中,律师跟被告人连眼神交流也丧失了。再如被告人在羁押的时候会处于看守所内,此时他是否收到外界的压力难以判定。这就导致在线庭审中被告人的自愿认罪不一定基于自身自愿,而很可能是外界施加压力的结果。而法官不是这样考虑的,法官认为在线庭审较为便利,所以就愿意采用这样一种模式。这里还要考虑一个问题:在刑事案件中推广在线庭审是否会导致庭审虚化?由于刑事案件法官原本就容易在庭前阅卷来形成心证,如果在这种模式之下,是否会导致庭审虚化的问题更加严重?

总结来说,对于ODR,我觉得肯定会持续下去。但是远程庭审是否会继续存在和发展呢?我觉得肯定会有存在,但是如何设置规则值得考虑。像刚才李法官提到的,目前国外在线庭审没有我国发展迅速,我国掌握了规则制定权。我建议在证据这方面多制定一些规则。至于在理论上是否能更好地解释这个问题,我觉得还是有赖于我们的共同努力。

王璇 中国人民大学 20级比较法方向法律硕士(法学)

感谢杜老师、李法官以及师姐。刚才各位评论人的评述都非常深刻,对在线评审中涉及的一些问题例如技术问题、证据真实性问题等进行了深入思考,对包括传统法院、互联网法院在内的整个法院系统目前的在线庭审都做了非常全面的介绍。我的思考可能和前面几位评论人稍有不同。

作为一名学生,我之前也参加了很多有关ODR机制的读书会,所以我可能对于互联网法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上搭建的ODR机制上进行了一些思考。

目前从网络平台来说,搜索北京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包括浙江ODR平台,更多是包括智能咨询、在线调解、在线立案等一体化的漏斗式纠纷解决模式,这种平台在诉讼上的操作流程更像是刚才杜老师提到的基于司法的辅助手段给予当事人便利,包括整个流程的辅助、立案流程的简化、承办的法官,而不是一个远程庭审的方式。

首先,我关注到目前在线法院的建设展现出一种流程在线化,管辖专业化以及纠纷解决智能化的特点。法院也在采用AI等技术并在积极与调解平台合作。第一个问题是在法律层面,目前这种网络平台的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没有高位阶的法律支撑。正如报告人所提到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虽然有一些非裁判文书的电子送达以及简易程序的远程视频庭审的规定,给予了民事电子诉讼部分合法性基础,但仍是碎片化和不全面的。我觉得以后如何在民事诉讼法层面构建制度,给予纠纷解决在线流程化包括远程庭审合法性,是我们值得思考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也是文超法官提及的,智慧法院的构建,不应局限于数据的保密性收集,需要关注数据的收集利用和再利用。我们看到目前智慧法院的数据收集依然处于一个早期的阶段,获取的取据还没有被挖掘,停留在数据存储阶段中。未来法院如何利用智能化系统所取得的数据来分析当事人的诉辩习惯以及完善目前的纠纷解决方式值得进一步探索。例如在某些案件中重新分配举证责任,重新设置制度规定。 再比如在某些特定类型纠纷中,当事人调解意愿并不高,此时就可以直接进入诉讼。

最后一个问题是,我注意到目前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于小额诉讼仍然采用一种强制的诉前15天的调解程序,如果不选择在线调解程序,就必须转线下诉讼完成。但是不能忽略的是,即使在小额诉讼中,当事人也不一定必须选择在线调解的方式,有可能存在当事人无调解意愿的情况。如果当事人不选择调解,就必须转线下诉讼,是否是对当事人选择权的一种剥夺或限制?还可能出现如果必须线上调解,有些当事人故意利用线上调解的方式恶意拖延诉讼。此时这种线上调解的解决纠纷模式反而给不怀好意的当事人可趁之机。我觉得在未来智慧法院在线纠纷解决流程化建设时,如何采取一些措施给予当事人选择权、遏制恶意拖延诉讼这种现象的发生是需要不断思考和完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