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法读书会第三十期:网络中立与平台责任
时间:2019-10-30“网络中立与平台责任”主题报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8级法律硕士 罗彬心
这是两篇探讨美国宽带政策的文献,也即讨论互联网基础服务商是否应该保持中立的问题。第一篇的作者是网络中立性的提出者和支持者,第二篇文献则从经济学的角度对网络中立性进行了反驳。
THE BROADBAND DEBATE, A USER‘S GUIDE(2004)
作者:TIM WU
期刊:TELECOMM. & HIGH TECH. L.
文献分为五大部分,除去开头的引入和结尾的结论,中间三部分先介绍了现有两派观点,再分别进行了一定批判,提出网络中立性的主张。
一、 Introduction
“手从网上拿开”是人们对于互联网监管的基本看法,即网络发展应该远离政府监管。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开始认真思考,于是意见分歧出现了。分歧很明显,一派是开放主义者(Openists),另一派是解除管制者(Deregulationists)。TIM WU批判了各方,并站在了两派观点的中间地带,认为网络服务应该保持中立性。网络中立性基于两派观点的调和,这样的调和政策应该容易被接受。
二、 VISIONS OF THE FUTURE
为什么会产生两派观点?在于不同的人对于互联网的未来有着不同的憧憬,对于何种模式才有利于网络领域的创新有不同的见解。
1、开放主义者
在开放主义者看来,互联网与其它通信网络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拥有三个特征。其一是网络最重要的目的就是作为公共基础设施而被使用。这就意味着网络的主要价值是间接的:它使其他人能够工作,有强的溢出效应或外部效应。它表明,网络的最大潜力不是通过网络所有者的成就来实现的,而是通过创造性的用户和开发者能够在地球上每个人之间建立快速可靠的联系来实现的。
其二在于为了发挥互联网的最大潜力,其中的通信基础设施不得在用途、用户或内容之间有所区别,应该是一个开放的,能让所有创新者利用的共享空间。
其三,开放主义者提出了“端到端”创新理论,即网络用户和开发者的创新,比起宽带所有者或者政府集中、有计划的创新更能达到最大的技术发展速度。因为网络的“终端”数量众多,或者几乎是无限的,向终端下放权力能更好地驱动它们。
据以上设想,开放主义者提出了对宽带设施进行类似于国家电网的监管模式。他们称美国国家电网是世界上有史以来最伟大的网络中立模式之一,为开发满足人类需求的设备提供了一个标准化、可预测、无偏好的平台,能防止任何对平台使用的干预。
2、解除管制者
解除管制者同样提出了三个主要观点。
一是“公有”状态并不好,任何资源在被规划为私有财产并分配所有者时,通常才会达到最佳使用。财产所有者维护、管理和交易私有财产的过程就能促进整体的发展,增进福利。网络设施当然也是如此。
二是通信网络属于昂贵的投资,公司只有在获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情况下才会建设。因此纯粹将其视为公共设施,或者具有公益的性质,将无法激励私营部门推动通信网路的建设。
三是互联网革命成功的最大因素本来就在于政府的置身事外。技术才是根本,因此私有网络所有者的力量将推动下一代互联网,而政府的监管可能减缓或阻止这一过程。
因此,解除管制者认为,应当允许并发展宽带运营商通过销售与基本网络连接捆绑在一起的应用来增加收入和利润。这种来自网络中心的创新模式,而非终端的创新,才会引起下一轮巨大的创新浪潮。
三、 HARED ECONOMIC FAITHS
开放主义者和解除管制的观点不是不可调和的,他们的共通点在于对创新的强调和追求,以及对共享经济的信仰。
1、对熊彼特经济学的信仰
双方都把创新,而不是价格竞争,作为经济增长的主要驱动力。开放主义者和解除管制者都不认为达到传统的市场均衡是一个有吸引力的理想状态,相反,新公司、新服务和新产品是提高效率和经济增长的主要来源。对双方来说,这种信念意味着需要将创新政策置于国家经济政策的中心。
那么,创新是如何发生的呢?正如熊彼特所说,“创造性破坏是资本主义的基本事实。”双方都同意熊彼特的观点,创新的最大障碍是“常规”。而分歧在哪里?熊彼特式的开放主义者和解除管制者的区别在于谁是创造性破坏的代理人。
简而言之,解除管制者,像后来的熊彼特一样,认为大而强大的公司是创造性破坏的中心代理人。因为大公司是最聪明和最强大的。哪怕一家大公司通过产品创新成功建立一个新市场时,其结果不可避免地是短期市场优势,甚至是垄断。但短期垄断利润不是社会弊病,而是社会福利,它将在资本主义竞争的压力下迅速削弱。相反,对开放主义者来说,规模不一定是持续成功的标志,而可能成为阻止市场进入的因素,因此大公司并不一定比小主体更有内在优势。比如大企业通常依赖于一套生存的惯例,除非其死亡或设法改变其经营方式。这就很容易变成技术自满,阻碍经济增长。“端到端”理论要求创新是多数人的工作,而不是少数人的工作。通过不歧视的规则,它为公平竞争创造了必要的条件,这样生存下来的才是真正的适者,而不仅仅是受优待者。
2、纵向一体化与新制度经济学
纵向一体化与新制度经济学可以为调和两派宽带政策观点提供思路。因为该领域的工作提出了开放主义者青睐的目标——即创新共享——可以通过放松管制的手段来实现。
开放主义者的立场也有缺陷,比如其对所有纵向一体化都持强烈反对的态度,这不能解释部分上下游企业的纵向协调也能产生良好效果的现实。正如研究纵向一体化的经济学家所强调的,垂直整合通常会带来效率。
对于解除管制者来说,他们也需要认识到,宽带运营商(或任何平台所有者)服务的价值最终取决于它支持的应用和内容。因此,如果一个“开放”的应用程序开发平台能产生最好的应用程序,那么平台所有者也会提供一个开放的模型。
四、 RECONCILIATION
作者最后提出了“网络中立性”的主张,作为开放主义和解除管制两种观点的调和。
1、网络中立与用户权利模式
作者提出的网络中立规则即理想情况下,用户有权使用他们想要的任何合法且无害的应用程序“附件”。权利,即附加设备或访问任何应用程序或内容的权利,只要它不是有害的或非法的。因此,宽带运营商和联邦通信委员会均不得对互联网连接的使用施加限制,除非有必要。
该规则一方面符合开放主义者的期待,保证了宽带用户有权以不违法或对网络无害的方式使用其互联网连接;另一方面,该规则也能契合解除管制者。简而言之,网络中立规则在用户中创建权利也能服务于放松管制的目的,就像其他反对政府的权利一样,这是政府和行业预先承诺规则的一种形式,能阻止政府对运营商进入应用市场的干预。如果用户有权访问合法的应用程序和内容,那么当然包括运营商自己提供的应用程序和内容。网络中立规则可以为运营商自己提供竞争性的垂直集成应用程序提供免受干预的保障。基于这些原因,网络中立规则对运营商行业也具有不可低估的价值。
最后,网络中立规则本质上是市场进入的自由规则。网络中立规则实际上产生了一种“结构性偏见”,这种偏见有利于任何玩家、运营商或应用程序或设备开发商进入消费者使用互联网的市场。作者引用了当时联邦通信委员会主席迈克尔•鲍威尔的话,“互联网自由”意味着“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和使用他们想要的内容、应用和设备。”他表示,这样做“对于释放宽带互联网的巨大潜力至关重要,而且对于培育竞争性创新至关重要”。
2、网络中立性批判
作者列举了两个对网络中立性的主要批判观点,并分别作出了回应。在他看来,质疑网络中立监管可能会成为应用程序开发人员手中的工具,用来阻止宽带运营商的竞争的观点只是想象出来的糟糕的中立监管法律,对这一说法的支持甚少;另一方面,有批判者认为,网络中立性原则使得许多创新潜力被困在了网络核心。在宽带领域,在应用和内容市场的竞争是激烈的,不需要任何帮助,而物理层(电缆和DSL之间)的竞争最不激烈,因此最需要不受政府约束,应该允许甚至鼓励分散的专有宽带网络的部署,而不是标准化的宽带网络。作者认为,中性规则并没有排斥设施的创新。如果中性网络对某些应用不利,如果部分应用的运行需要全新的设施,那将推动基于设施的竞争,而不是抑制竞争。例如,大部分手机网络建于20世纪90年代,证明中性网络没有障碍。其次,批判者认为互联网领域每一层的激烈竞争总是对消费者更有利的假设被夸大了。这样的想法低估甚至忽略了标准化设施的基本经济利益。
五、 结论
作者虽然认为两派宽带政策的和解是可能的,但实际上,不同的利益团体仍然没有走向和解。比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似乎致力于通过诉讼实现完全开放的访问规则。在各方互相博弈的过程中,作者预示,围绕宽带的监管不确定性时代将很快进入第一个十年应该促使有关各方尽快寻求和解。
BEYOND NETWORK NEUTRALITY
作者:Christopher S. Yoo
期刊:Harvard Journal of Law & Technology
文献分为六大部分,除去开头的引入和结尾的结论,中间四部分介绍了网络中立性观点的缺陷,并提出了网络多样性的观点,论证了网络多样性的政策含义和特征,论证过程主要基于经济学路径和模型。
一、 INTRODUCTION
作者开门见山,首先指出写这篇文章是想提出规范最后一英里的网络提供商与内容提供商关系的建议。
作者承认,网络中立性在互联网早期有一定有效性,开放性和中立性等概念似乎也促进了平等待遇和选择自由等被广泛接受的价值观。但在决定是否将网络中立作为一项监管要求时,关键问题不是网络中立是否能带来实质性好处,而是,是否存在偏离网络中立性会创造利益的情况,而实施了网络中心,这些利益将被取消。因此,作者将在文章中探讨强制实施网络中立是否会阻碍重要经济利益的实现。
通过对经济理论的分析,作者认为,网络中立的支持者关注的是错误的政策问题。竞争政策应侧重于最集中、最受进入壁垒和相关法规保护的环节,以提高竞争力。在宽带行业,最集中、最受进入壁垒保护的生产水平是最后一英里。这意味着关于互联网监管的决策应该以其对该行业竞争的影响为指导。网络中立倡导者没有采取这一方针,而是将注意力转向保持和促进内容和应用程序提供商之间的竞争,这是已经最具竞争力并且最有可能保持这种竞争力的环节。
因此,作者提出网络多样性规则,认为网络多样性能提高宽带领域最集中、最受进入壁垒保护部分的竞争水平,能产生更好的互联网服务。
二、 NETWORK NEUTRALITY'S MISPLACED FOCUS ON APPLICATIONS AND CONTENT
网络中立性的核心问题在于宽带基础设施所有者将利用他们对最后一英里的控制来伤害应用程序和内容提供商。这一部分展示了网络中立性是如何关注经济学上的垂直整合理论的。
1、网络中立性和网络垂直整合
如果将网络分解成跨越不同网络提供商的四个水平层,那么最底层是物理层,由硬件基础设施组成,用于路由和传输构成特定通信形式的数据包。第二层是逻辑层,由用于将数据包路由到其正确目的地并确保它们完好无损地到达的协议组成。第三层是应用层,由消费者使用的特定程序和功能组成。第四层是内容层,由所传送的特定数据组成。
分层模型揭示出,物理层的所有者倾向于使用他们对逻辑层的控制来优先对待其专有的应用程序和内容。因此,网络中立性观点建议调整逻辑层,以保持应用程序和内容层的竞争。
2、垂直整合理论的启示
垂直整合理论的一个关键观点是,任何垂直生产链只有在每个环节都是竞争的情况下才会有效。作者列举了一个美国最高法院里程碑式的桥梁垄断案例来说明,强迫桥梁垄断者提供非歧视性的桥梁接入不会给消费者带来好处,因为纵向的非整合不能取代桥梁垄断,后者是市场失败的真正根源。因此,政策不应该试图促进铁路之间的竞争,而应该集中精力提高桥梁市场的竞争力。换句话说,如果将注意力集中在最集中和最受进入壁垒保护的生产水平上,竞争政策将得到更好的促进。类似的,同样的经济推理也适用于宽带。支持网络中立性者鼓励和保持应用程序和内容市场的竞争,其实是将注意力集中在已经最具竞争力且最有可能保持这种竞争力的行业领域。
三、 THE SHORTCOMINGS OF NETWORK NEUTRALITY AND THE CASE FOR NETWORK DIVERSITY
在确定宽带政策的中心目标应该是在最后一英里促进更大的竞争后,下一个逻辑步骤是评估网络中立是否会促成这一目标的实现。作者在此部分的分析考察了经济学效率的两个不同维度:“静态效率”和“动态效率”。
静态效率是保持投入的数量和可用的技术不变,考察商品和服务是否能用最少的资源生产出来,是否被分配给那些最看重它们的消费者。传统上,静态效率是根据最常见的经济福利指标来衡量的,如消费者和总收入的最大化以及平均成本和损失的最小化。
1、网络中立性与静态效率
作者指出,经济分析表明,网络中立可能从两个方面损害静态效率。
首先,标准化必然会通过限制产品种类来降低经济福利。比如,运行多年的TCP/IP协议实际上在“先到先得”的规则基础上匿名数据包进行传输,而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带宽更密集的应用程序增多,对传输的高质量提出了需求,需要“基于策略的路由器”,这样的路由器为与时间相关的数据包分配更高的优先级,因此是脱离TCP/IP协议的。由此看来,奉行强制性标准化的TCP/IP协议其实会减少产品种类,偏爱某些应用程序,这当然会降低经济效益。仔细分析表明,强制互连本质上是非中性的。
其次,更重要的是,网络中立可以通过推动电信网络市场走向自然垄断(经济特征即高前期成本和网络经济效应)来阻碍最后一英里竞争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网络中立是为了限制垄断或寡头垄断的权力,但它可能反而会产生一种不利的效果,即通过缩短减轻市场失灵的最自然的方式之一来巩固产业集中。毕竟网络中立性更看重端到端模式支持的网络边缘创新。但作者认为没有实证能表明端到端模式支持的网络边缘创新就一定比网络核心创新更有益。
另外,网络中立性也受到实际考虑的制约,即传统上用于提高静态效率的监管工具不太可能很好地发挥作用。
总的来看,网络中立性从供应方和需求方两个角度强化了市场失灵的不利影响;而网络多样性可以缓解大量固定成本引起的自然垄断趋势,满足用户的多样化偏好。
2、网络多样性和动态效率
网络中立不仅会降低静态效率,也给动态效率带来了严重风险。作者引用了一些经济学文献指出,网络中立似乎与动态效率的目标直接冲突,而是市场失灵的根源,而不是解决办法。
对于宽带市场来说,如果受到强制性互联、标准化、非歧视和费率监管的约束,任何想成为最后一英里参与者的人都会意识到,即使它成功了,它也将被迫以限制其普通回报的费率向所有内容和应用提供商提供其平台。此外,潜在的基础设施建设者不会发现一群新的内容和应用提供商想要获得额外的访问权限,因为强制要求与现有平台互连将使他们不必投资于替代性设施。在这个过程中,网络中立可能会降低投资新的最后一英里技术的动机,从而巩固现有的最后一英里寡头垄断。尤其当3G、无线网络、电力线和其他技术正在积极寻找资金来支持它们的部署时,以及当传输技术水平正在经历快速技术变革时,这样的政策是站不住脚的。新法规不可避免的滞后性将导致经济损失。很容易能想到,通过破坏建立新技术和对现有技术再投资的激励,监管本身可能就是市场失灵的原因,而不是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强制网络中立似乎会对动态效率构成严重威胁。
相反,采用网络多样性原则有望在最后一英里促进竞争,从而缓解宽带政策面临的中心问题。
四、 THE AMBIGUOUS POLICY IMPLICATIONS OF NETWORK DIVERSITY
作者在这一部分采取了比较审慎的态度。事实上,上述已经讨论过的经济因素表明,采用网络中立性将是一个错误,鼓励网络多样性很可能导致经济福利增加。但作者也承认,网络多样性的情况也并非绝对没有限制,其要想构成好的政策,需要一些复杂的条件。因此,在这一部分作者仔细研究了福利计算的复杂性。
具体而言,作者通过较多的经济学分析说明了以下几点。一是网络多样性能防止市场陷入与熊彼特和自然垄断相关的赢家通吃的局面。二是网络多样性下的福利计算模型需要一定的假设基础,包括竞争的稳健性,消费者偏好的异质性,竞争的多维性等。三是,作者从制度角度考虑到,监管倾向于采用事前规则的形式,往往不适合具体的情景,因此会扼杀网络的多样性,事实上偏离互联化和标准化的做法也可以是合理的。四是,通常,我们应当是允许尝试多样的商业模式,并向反对者施加举证责任,以证明多样化的自然模式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但网络中立性的支持者并不能证明这一点。
五、 PUTTING IT ALL TOGETHER
鉴于福利分析和制度考虑的复杂性,网络多样性和网络中立性之间的争论应该如何解决?
偏好网络中立者的理由是尽管网络管理是一个实际问题,但拥塞问题可以通过增加带宽而不是让网络所有者对网络流量有更多的控制来解决。尽管支持者也认识到这个“无限”带宽世界的愿景与所有商品天生稀缺的基本经济概念是相矛盾的。由此,作者认为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能说明带宽增长必然会快于需求怎章,特别是考虑到等待带宽密集型应用程序的数量以及潜在连接的数量指数型增加的事实。未来需求变化的内在不确定性使得网络所有者基本上不可能依赖容量的扩展作为网络管理问题的唯一解决方案。强制实行网络中立还将对上游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在上游市场,最后一英里提供商与应用程序和内容提供商讨价还价。宽带行业的集中度远远低于有理由进行反竞争关注的门槛。
六、 CONCLUSION
标准化可以通过减少多样性和使市场偏向某些类型的应用来降低福利。它可能会产生强化市场失灵根源的不良影响,可以通过抑制投资替代性网络中心的动机来进一步巩固垄断权力。
如果决策者接受网络多样性,公共政策可能会更好地发挥作用。这样做将允许最终用户享受产品多样化的好处,并使多个基础网络更容易共存。网络多样性所固有的更谦抑性的方法也更加符合目前法院和机构机构的理解。它还通过为创新项目的实验和发展提供最大的空间来容纳技术的活力。
自由讨论
王莹 人大法学院副教授
能不能把网络中立性的理论适用在互联网平台上,我觉得还需要考量,毕竟理论产生的现实背景不同,网络中立性适用于信息基础设施,而中国的互联网平台很难被定义为是和宽带服务商一样的基础设施提供商。
反对网络中立者的论证集中在经济学领域,经济学模型复杂且变量较多,很难用数据真正证明到底开放还是管制更有利于网络的发展,但经济学中的市场份额等分析对于基础设施的判断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网络基础设施应该与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关,比如信息使用平等、言论自由等等,这是在法学、社会学意义上来谈。最后,在技术上,网络平台会有较高的技术门槛。因此,判断平台是否构成基础设施需要综合经济、技术、法律多个因素。
丁晓东 人大法学院副教授
支持网络中立性的一方常常会用水管、电网来做比喻,这些设施都不会因为需求者出价的高低差别来针对性地选择给某一方供或者不供水电,因为水电都是市场依赖的基础设施,是市场本身架构和成型的基础,就像树的主干,只有主干控制好了,各个枝叶才能平等地获得养分,即宽带的每个终端用户都是创新者,这样市场才能繁荣。
网络中立的反对者认为这宽带供应应该是自由的市场行为,所谓的TCPIP协议看似中立,实际上建立了固定标准,这本身并不中立。宽带供应应该类似于“智慧水管”或者“泵水管”,可以根据使用者需求进行控制。网络底层架构的数据传输本来就是不平等的,比如直播节目要求传输速度快,而邮件传输不需要快,对于数据包的完整性要求更高。宽带竞争者中不会真正出现恶性的网络非通用性,市场竞争会使得他们趋于相对理性。即便出现了非理性,那一定是经济竞争合理的结果。比如通信服务商提供了不平等的服务,一定是因为这样做更有经济效率,可以更好地服务需求更多的用户。另外,网络非中立性能促进“最后一公里”的充分竞争,激励宽带提供商对网络底层架构的投资和改造。而针对网络非中立情形下可能出现的纵向垄断行为,作者Christopher S. Yoo主张用反垄断法进行个案处理即可。
用经济学的眼光和用法学的眼光来看待网络中立性问题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美国的大多数法学学者都支持网络中立性,只有少数反对,比如宾大法学院的Christopher S. Yoo,而事实上,他的反对观点也主要构建在经济学逻辑之上。支持网络中立性的TIM WU则认为,保持中立性的原因也在于宽带运营商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不能纯粹用经济原则去衡量。
在中国,情况与美国学者讨论的不同。因为我国的宽带服务已经国有化,即通过计划的方式进行提供网络服务。但我们现在反映出来的问题是,当宽带上层的互联网平台发展得很大的时候,它们开始类似于美国的宽带网络运营商,这些平台是不是也要维持中立性。其中就包含最近刷屏的“平台2选1”的问题。如果按照Christopher S. Yoo的市场派观点,“平台2选1”现象也完全是市场选择的结果,商家和平台只要愿意签订这样的协议,就一定是对各自有利的,对于商家来说,好处就在于平台能提供比如独家权益、充足流量、优惠补贴等等福利。如果平台有不公正、不利的偏向,那么商家一定会转向其他平台。这完全是市场行为。
关于中国的互联网平台是否能视为网络基础设施的问题,马云和马化腾虽然有过这样的表示,但是学理上很难证明。但互联网平台究竟是不是基础设施,如果是的话在多大程度上是,以及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都是值得讨论的问题。
刘笑岑
在我看来,网络中立从来都不是一个单纯的市场行为。最早在《代码2.0》里就已经提到,有关TCP/IP协议本身就不是一个自然演进的市场选择,而是监管介入后各方协调的结果,最终演变成可以从协议层实施追踪网络空间消息来源、发送终端和数据包等信息的通用协议。
虽然美国在讨论网路中立原则时更多是面向电信运营商的角度,但放在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维度来看同样具有意义。例如,有关网络中立问题还可以类比大家最常用的两套操作系统——iOS与安卓,它们也可以被看做是开放主义者对比解除监管者的缩影。苹果是闭源式封闭系统,所有的应用程序都需要接入它的系统并遵循其标准和规则,苹果系统也会对应用程序进行相应审查,更相信大企业的创新;而安卓主打开源系统,欢迎更多的开发者一起参与开发,包括对应用程序以及底层代码的改造,注重对多样化的追寻。但是至今对于哪个系统更优仍没有确定的结论,可以说各有利弊,苹果可以主张系统的安全性和标准化,对隐私保护的看重等等,而安卓系统更看重多样化生态,有时候其安全性会引来质疑(当然现在也出现了向苹果考虑的趋势)。
但大家可能会忽视苹果的商业模式本来就是软件搭配硬件销售的方式,而安卓只是软件服务。所以苹果为什么选择成为不开放的闭环系统,在于它会在硬件上面给消费者更多的福利,使消费者依赖硬件,再去吸引应用开发者。安卓没有大范围搭载硬件一起销售,所以对它来说,自身生态的跨场景和多元化则是重要的,所以自然想让更多的应用程序接入营造网络生态。所以说,平台是不是开放也许是由其最早的商业模式决定的。我不认为仅根据开放与否就做出谁更优质谁更有商业道德的结论,底层商业模式加上多维度的因素考虑,影响了不同商业路线的选择。
李锦华 人大法学院法律硕士
我认为我们考虑网络平台中立有至少两个问题需要先行思考。第一,平台的性质,不是所有平台都是公共设施。比如超市可以说是平台,但是超市不算中立,如果有供货商出价高,那么商品摆的位置就好。但是对于国家电网来说,我们就需要将电网建设成公有设施。我觉得平台的性质与如何认定平台是不是公共设施密切相关,不能说所有平台都是公共设施。一个平台可以被定义成公共设施,我觉得有几个重要因素。我想竞争门槛应该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竞争门槛较高,需要过多社会资源投入,比如国家电网,电信公共设施。当已经有成套电网时,不需要再建新的电网来竞争,当已经有一个垄断者时,由于进入门槛过高,很容易就阻止竞争。这时候不如将其标准化使得它能够标准化地提供用电服务。第二,我们支持或反对网络平台中立,决定到底要开放还是要解除管制,需要理清我们希望形成什么样的竞争,因为不是所有充分的竞争都有意义,有时竞争可能只是打价格战而已,对创新并没有实际意义。比如说“最后一公里”的竞争,假如我们是希望提高网络技术,希望带宽整体变宽,那么网络中立与否可能并不影响这个方面的创新。
另外,判断网络平台是否为基础设施,应该用动态的眼光去看待。知识产权领域存在商标的通用化,U盘就是典例,最初是商标,之后通用化。同理,微信或者淘宝平台在动态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变大,用户占有量越来越大,门槛越来越高,因此能够构成基础设施。
赵蕾 人大法学院法律硕士
像电网这样的基础设施,主要通过控制电来限制它的使用方,但是互联网平台的限制方是双向的,一方面是用户,一方面是商家。如果平台不中立,影响的不仅是用户的选择和便利,还会对商家的利益进行间接控制。我觉得这一点可能是互联网平台和基础设施的不一样之处。
胡步维 人大法学院本科生
能否把互联网平台视为基础设施需要结合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加以判断。从历史的角度看,基础设施的范围随着工业和科技革命在不断扩大——第一次工业革命让机器作业代替了手工劳动,石油能源设施成为“蒸汽时代”的基础设施;第二次工业革命让电器开始用于代替机器,电力成为补充和取代以蒸汽为动力的新能源,电力设施成为“电气时代”的基础设施;第三次工业革命让计算机及信息技术走入千家万户,网络设施成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的重要基础设施;科技革命还在继续,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生物技术……人们的生产生活正在发生着飞速剧烈的变革,基础设施的范围也在不断变化。
在我看来,能否把一项服务或设施看成基础设施需要考虑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对其的依赖性和必要性。如果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因该服务产生了重要变化,而且对该设施产生了高度依赖,缺少更便捷和低成本的替代品,那么可将其纳入基础设施的范畴。
姜文 人大法学院法律硕士
首先,我觉得论证网络平台是否是基础设施是一个超前问题。在我看来,目前的微信也不能构成基础设施,因为对于即时通信服务,我能找到其他替代工具,而且它是私法上的主体,很难论证成为公法中的基础设施(但多年发展后或许它能构成)。
第二,我倾向于认为互联网平台的竞争在初期不应该有太多的管制,比如中立性的规制。在市场的自由发展中,如果互联网平台差别对待使用者,针对不同的需求提供不同的服务(正如根据不同区域用电量的大小决定供电基础设施的铺设和供电分配),其实也是一种公平,适当的分级制度更贴合实际。
第三,以腾讯为例,如果完全要求平台中立,平等对待开发者,那么相当于要求不加区分地接受所有入驻小程序,这样其实会给腾讯很大的技术压力,也占用其企业内部很大的资源。这样的负担让一个企业完全承担是过重的。毕竟腾讯不是真正的基础设施和国企,政府也就无法帮助负担这样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