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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与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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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回顾 | 数据法律制度研讨会召开

时间:2023-12-17

2023年11月4日下午,数据法律制度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报告厅召开。本次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数字法学教研中心、科技革命与未来法治跨学科交叉平台、科技创新2030—“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项目、《可信人工智能立法制度建设研究》项目组共同举办,邀请国内学界法律学者、专家、各行业企业代表等共同参与研讨。

一、开幕致辞

会议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未来法治研究院院长王轶教授对到会领导及嘉宾表达了欢迎和感谢。他指出中国人民大学高度重视与数据有关的学科建设,组织推动数据基础制度领域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中国人民大学成立交叉科学研究院,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推动数据学科的建设工作,要让数据的思维、数据的方法、数据的问题成为中国人民大学所有学科都关注的重点。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经济学院、财政金融学院、应用经济学院、统计学院、统计与大数据研究院、信息资源管理学院、高瓴人工智能学院等均已开展了数据相关的教学研究工作。2017年9月8日法学院成立的未来法治研究院正是为了回应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提出的挑战。目前一批著名的前辈学者如王利明老师、张新宝老师也加入了研究行列。

张吉豫执行院长回顾了往届未来法治论坛举办的历程。她表示,未来法治论坛的成功举办离不开国内外广大青年学子和专家学者的支持。在论坛中。国内外青年法科学子坚实的学科基础和充沛饱满的创新精神得到了充分体现。她强调,目前的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了数字时代,社会结构、社会的组织方式、利益关系、法治形态等多方面都产生了发展和变革。中国以及世界诸多发达国家的法治建设,也都已经开始向数字化智能化进行了较长时间的探索和发展。她希望青年法科学子能继续面向未来,走向未来,引领未来,深耕未来法治领域,去创建新的研究范式,去构建相关的理论和原则基础,建立更完善的理论体系。最后,张吉豫执行院长对拔冗出席的专家表示了感谢,期待同学们在本次论坛上能收获知识与友谊。

二、主旨发言

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就数据确权与保护阐明了看法。数据确权议题存在两项主要反对理由,一是认为数据纠纷可以用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知识产权制度解决,二是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足以保护个人数据,因而没必要再行确权。王利明教授指出以上两种观点的弊端:无论是以侵权行为要件为前提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以独创性为前提、垄断为特征的知识产权都无法满足数据保护与纠纷解决的需求。数据的利用要求明确界限,强调共享,并往往与个人信息产生矛盾,这些都需要数据确权来解决;《个人信息保护法》无法处理非个人信息的问题,数据权利也不应当采用有形财产的所有权概念。“数据二十条”是建立数据确权制度的良好起点,我们应当在其思路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数据来源的权利,并细化“三权”的表述,在法律上确认个人信息与数据权利在发生冲突时的保护顺位,以保证数据立法的正确方向。

第一单元

会议主旨研讨的第一单元由张吉豫副教授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院长易靖韬教授从三个方面探讨了对数据产权保护的看法。首先,数据权属关系的确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数据经济的体量持续增长,未来将远远超出传统经济对国家经济总量的贡献,需要思考如何激活数字经济这个新的经济增长点?经济改革实践的经验表明,抓住产权改革这个核心就能释放巨大的数字经济潜力。数据权属关系一定是未来数字经济领域最核心和最基础的问题,数据权属关系的确立将有利于数字经济的活力释放,促进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是未来数字经济与改革领域的主线。其次,数字经济治理和数据确权立法需要深刻理解数字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数据要素本身的非排他性、公益性、共享性等属性是过去任何生产要素都不具备的。对数据经济核心规律、数据要素规律的特征和基本属性的理解是数据确权立法的重要基础。最后,人民大学法学院、商学院、经济学院和交叉研究院已经储备了大量的物质及人才条件,承担数据领域的相关立法工作的条件也较为成熟,期待人民大学未来对国家社会尤其是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指出“数据二十条”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基本研究和指引,其实质就是在构建数据基础制度。首先,在面对数据这一新问题时,马克思主义能够为我们提供指引,当时的商品经济基本法律制度也是今天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思路。数字经济将要制定或完善的基础制度一定是主体制度、财产权制度和交易制度。其次,数据确权和授权制度的核心主体是处理数据,利用数据生产出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数据财产制度是以企业或者数据处理者为核心的确权或授权。国家和个人没有或不应有类似所有权的权利。最后,需要解决个人信息与企业数据财产的相互关联问题。个人信息数据里面有两个重要要素,一个是人的要素,一个是财产要素。对于人的要素,数据确权时要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民法典》,坚持强化保护为原则。对于财产要素,把财产利益分给个人不符合劳动价值论原理,数据财产权是对作为处理者的企业自主权利的确认,企业能够允许他人使用并进行合作,这样才能解放生产力,更好发展数字经济。

中国人民大学交叉科学研究院院长、人事处处长杨东教授主要从市场角度出发探讨了数据制度的建设。首先,数据制度的建设应该强调如何实现数据的价值,应当在技术支撑之下建立一个以收益权为核心的权利体系,这将有利于数据的流通和开放。其次,强调数据合规、准入、分级分类、定价、跨境流动规则的建设。在确权的基础上,如进行知识产权登记后,通过资产化、抵押融资等方式产生新的价值,更好地评估数据价值,在此基础之上,与之相关的算法也可以进行知识产权登记。这也是数据流通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后,考虑到各方主体的不同利益诉求,在基本遵循“数据二十条”的分类标准外,着重考虑数据的持有方、生产方、服务方、加工方、监管方、需求方等诉求,形成以共票利益分配机制为核心的一套激励规则体系,解决数据问题需要借助《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个法律文件形成的有机整体,才能更好实现数据价值的挖掘,解决数据利益分配及数据激励问题,助力有机建设中国特色数据要素市场治理体系、场外数据交易流通体系、全流程的规则体系以及监管体系。

中国人民大学交叉科学研究院院长杨开峰教授从公共管理角度出发,首先探讨了数据要素的价值。目前大部分讨论的情况都聚焦数据的经济价值,忽视数据的公共价值。公共数据的治理体系和治理模式涉及一系列制度问题和激励问题,无论是定价还是权益分配,都要考虑一些规范性价值,仅仅从技术角度或者比较经济效率角度讨论这个问题远远不够。其次,讨论了数据的开放及市场化问题,提出要更好确定开放和市场化的边界,能够开放的尽量开放,通过市场化渠道发挥价值的数据有必要在起点建立相应配置机制,但产权不一定是保障公共性的最重要手段。此外,应当重点考虑数据标准体系的建立,基于典型的关键应用场景,如金融领域、医疗领域等逐步推进具体标准的制定。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郭禾教授对数据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首先,作为财产的数据是一种人类通过对自然信息进行收集、加工处理后的一种有用、可控的对象。稀缺性是数据是否能够成为财产的最重要门槛。由于数据的无体性特征,一旦公开便可为不特定人同时占有,从而破坏其稀缺性。一般而言,公开的数据不应当是财产,但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是个例外。未公开的数据中,如采集他人人身信息所形成的数据,即使被作为财产,依照财产法原理其使用也受到一定限制。其次,在数据财产上设立权利会面临很多障碍,因此对于独立设定数据财产权必须持“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谨慎态度,因为每一项此类权利的设定都意味着公众自由的丧失。这在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体财产权的诞生过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最后,对于数据财产的法律保护路径,应当充分发挥现行法律制度的作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完全可以实现对未公开数据财产的保护,其可以将数据财产作为民法上的利益而非权利加以保护。现行法律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获取、公开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救济或处罚条款。对于数据集合(库)的保护依旧可以适用这一财产保护路径。

第二单元

会议主旨研讨的第二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丁晓东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琛教授针对数据保护,分享了知识产权法解决新问题的五点制度经验:一,如果不能很好地定义,可以先明确其外延。目前数据的概念分歧较大,需找到最低的共识起点。二,充分发掘现有规则的包容空间,借助体系化思维平衡制度的稳定性和适应性。三,全面看待反不正当竞争法,模糊性是其特点,但未必是缺点,正是借助模糊性方能为设权规则拾遗补缺。知识产权法有意识地保持着“设权——制止不正当竞争”的二元结构,主要基于三点考量:1、设权正当性存在很大争议时,只是禁止某些不诚信的利用行为,既保护了市场利益,又为诚信利用留下了空间;2、某些对象的利用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主要是通过抢占市场先机自然获益,设权意义不大。如果先机被打破,用制止不正当竞争适度干预即可;3、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效力局限于个案,是很好的试错方式。四,邻接权制度为数据预留了规范空间。邻接权的对象并不需要具有独创性,而且邻接权的前身往往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规范构造上也保留着竞争法色彩。五,关注市场、技术与法律的互动,法律并不是唯一的作用力。基于前述经验,建议先充分梳理、利用已有的规则,等待市场探索和理论积累的成熟。

蚂蚁集团研究院院长李振华从数据产权、数据流通与交易所三方面展开探讨。首先,数据产权的基础不符合传统生产要素的逻辑,不能将数据视为生产要素,数据与其他要素之前的区别是它很难独立存在,并且数据在不同利用方式下的价值亦有差别。其次,数据流通有赖于具体场景,难以高度标准化,这是数据流通与交易的难点。建议采取多元的数据流通路径,使用流通中的数据,而非交易(确权)的数据。最后,中国在数据市场建设中自有特殊性,与主流观点不同,场内交易在中国发挥着巨大的价值。中国在数据层面的顶层设计与公共数据的利用开放具有极其独特的价值,而公共数据正是实践中数据开放共享与合规的最好的突破口。

腾讯集团法务部法律研究总监臧雷从数据保护与合规两方面发表观点。一方面,公开数据不能因其公开的状态而降低保护力度,收集、处理和维护数据的成本居高不下,并且公开数据是产生商业价值的重要来源,因而其重要性不容忽视。公开数据不等于公共数据。另一方面,平台合规与发展面临着新的挑战。用户个人信息权利与数据权益存在紧张关系,而现行法律法规与司法实践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极强,平台在将相关信息转化为数据使用时,往往面临较高的合规风险。而在平台间数据互通使用的场景,唯有不正当获取并使用才构成侵权行为,平台难以有效保护自身数据权益。建议从数据生产端加强权益保护,清晰界定权益属性、边界等具体规则,在使用端强调司法保障,从而达成企业合规与发展的良性循环,激发市场活力。

苏州市大数据集团业务总监、苏州数据资产运营公司董事长、苏州大数据交易所总经理陈军从市场探索的角度就数据流通情况展开说明。大数据集团存在“五商”定位:数字系统集成商、数据资产运营商、数据交易服务商、数字金融赋能商与数字产业投资商。市场探索出了自己的交易体系、交易平台与交易专区,其交易生态需要数据持有者、技术人员、技术服务提供者与场景消费者四类主体维持。市场探索过程中,数据集团以加工厂推动和繁荣市场,其中公共数据与赋能产业为场景牵引的主抓手。从市场的探索情况看,目前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在于:缺少完善的配套制度;交易所需要特殊定位;市场化服务的生态体系有待完善。建议建设数据要素制度,并以试点的形式展开市场化配置改革的探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平台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熊丙万从相关制度的国际交流入手,就数据产权问题进行几点补充。探讨数据产权与数据市场问题,我们既要做好国际比较,也要聚焦于国内实践经验。应当检视数据要素生产流通的全部环节,而不能就某个问题或节点孤立地看待问题。中国就公开数据的产权分配已经达成了产权分配的共识,有必要加以锁定。基于数据法律保护的现状,数据所有者在数据的存储、交易安全难以保障。对于企业数据来说,数据归属不明使得相关合同的主体地位难以确认。因而,有必要就数据类型加以区分,对数据生产流通的各类场景、环节细化探索,以寻得制度刚需所在,并最终形成规则共识。

三、会议总结

会议总结环节由丁晓东教授主持。王轶副校长就本次会议的整体情况进行总结。他指出,数据基础制度是社会各界的关注焦点,与会嘉宾的发言具有启发性和建设性,一些建议涉及到了数据基础法律制度的底层逻辑。我们未来要在澄清事实的基础上,推动形成价值共识,然后寻找合适的法律表达。我们可以从“小切口”出发,通过反复研讨,最终达成共识,方能在建设数据制度的道路上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