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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兴中教授“数据空间、数据信托与规范系统”顺利举办

时间:2021-01-27

於兴中教授数据空间、数据信托与规范系统顺利举办


於兴中

康奈尔大学法学院教授

20201215日上午,受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邀请,康奈尔大学法学院Anthony W. and Lulu C. Wang中国法讲席教授於兴中老师与我院师生开展学术交流。通过线上方式做了题为数据空间、数据信托与规范系统的精彩讲座,共吸引了一百六十余位听众参与本次活动。

此次讲座是为庆祝人大法学院70周年华诞,人大未来法治研究院举办的2020年秋季学期系列名家讲座的第七场。出席此次讲座的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龑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景辉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侯猛教授、中国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丁晓东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彭小龙副教授等。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副教授

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副教授主持。

主题演讲环节

於兴中 康奈尔大学法学院教授

於兴中教授首先进行主题演讲。主题演讲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为数据法理学、数据空间、数据信托与规范系统。

演讲一开始,於教授围绕着数据法理学,对其概念、基本方向及其主要范畴进行了讲述。他认为数据法理学(Data Jurisprudence) 的研究对象是数据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概念,诸如数据的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目的论、价值论,以及数据治理、数据产权、数据伦理等等相对抽象的概念。数据法理学的概念区别于数据法学、一般的部门法学、实验法理学、信息法理学和知识产权等概念,是一个在数据时代应运而生的全新的概念,有望解决目前难以解决的一些与数据有关的问题。其主要范畴包括:数据治理、数据安全、数据产权、数据制度、数据空间、数据信托、数据伦理、数据整全、数据标准等方面。

在第二部分,於兴中教授阐述了数据空间的概念。一般意义上的数据空间是数据管理中的一种技术概念,目前更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欧盟对于数据空间的陈述。数据空间(Data Spaces)是一个总称,对应于任何数据模型、数据集、本体、数据共享合同和专业管理服务(即通常由数据中心、存储、储存库单独或在 数据湖 内提供)的生态系统(Ecosystem),以及围绕它的软能力(即治理、社会互动、业务流程)。这些能力遵循数据工程方法,以优化数据存储和交换机制,并以这种方式保存、生成和分享新知识。在理解欧盟数据空间的性质时,於教授认为欧盟数据空间实际上是一种规范空间,换一个角度看,数据空间与数据信托之间也具有很大的关联性。接着,他又引入了欧盟文件中的一个概念为数据利他主义(Data Altruism。数据利他主义是指数据当事人同意处理与他们有关的个人资料,或其他资料持有者准许使用他们的非个人资料而不寻求报酬,以达到普遍利益的目的,例如科学研究目的或改善公共服务的目的。

在第三部分中,於老师提到了数据信托,数据信托是一种管理数据并就数据作出决定的方法,其方式与传统上利用信托管理其他形式的资产并就其作出决定的方式类似,例如代表地方社区管理土地的土地信托。数据信托提供独立的、受托的数据管理。它们涉及到一方授权另一方,代表他们做出有关数据的决定,以利于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群体。在法律上,信托责任被认为是一方对另一方所能承担的最高级别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信托责任涉及以公正、审慎、透明和绝对的忠诚来管理数据。

最后一部分,於老师指出,规范系统是指评估并指导人的行为的一套规范。规范空间也是某种意义上的规范系统,里面包括范围/场所/位置、物体之间的关系、人员、制度和准则等要素。总体来说,数据空间的规范系统不仅仅由传统的伦理和法律系统所界定,而且可以由科技系统所确定。欧盟的数据空间理论实际上是一种规范系统,而其基础是信托(Trust)理论。数据空间与数据规范共生共长,规范空间与规范系统的概念相适应,相互作用。


嘉宾发言环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吉豫副教授首先对於兴中教授的讲座表示了感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龑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龑教授对於老师的演讲提出了问题,一是数据本身是否应该成为一般理论问题的研究对象,如果是的话应该作出怎样的划分,应属于社会法学还是规范法学的范围。张龑教授认为数据本身应该成为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二是数据空间与网络空间的区别为何。三是数据的规范特征与传统法学意义上的规范不太相似,更偏向于社会规则,数据的规范属性可能会成为网络世界规范的来源,但在物理为主导的法学世界中还不足以成为规范的渊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景辉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景辉教授谈及了数据法学/数据法理学研究背景的类型化区分。目前涉及到法律与科技问题时讨论的立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在方法上的讨论,把科技成果当作辅助性方法(例如大数据审判)还是当作替代性的方法。二是在解决上的讨论,如何面对科技变革带来的挑战,包括伦理上的挑战和治理上的挑战,什么样程度的问题会构成挑战。陈教授认为如果问题可以在部门法框架得到解决,那么将不会构成挑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侯猛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侯猛教授认为数据法理学概念的提出是对现有概念进行规范性整合,具有时代进步性。但是侯猛教授认为数据的法律理论这个概念比数据法理学包含的范围更加广泛,更适合。接着,侯猛教授对数据信托的概念提出了问题:数据信托对法学的影响为何,是否应该对数据信托单独立法。最后,侯猛教授对数据空间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提出数据规范体系的形成是否首先呈现为社会规范体系/技术规范体系,然后再形成法律规范体系。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丁晓东副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丁晓东副教授就数据空间、数据信托和数据法理学三点进行评议。数据空间问题类似于大航海时代各国对于传统物理空间(土地)的拓展与竞争,比如:在数据问题上所呈现的美国和欧盟的紧张关系。美国注重数据流通与数据安全,欧盟注重发展单一化市场和数据人权发展。标准与各国的话语体系建设相互影响,进而关系到全球层面上的数据空间与资源分配。谈及数据信托时提到可以借用信义法框架到数据法保护问题上,但是目前还存在不相适应的地方。最后他表示对于数据法理学概念的提出很受启发,当今法理学研究需要突破与创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彭小龙副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彭小龙副教授认为数据法理学概念的提出符合时代的发展,为法理学带来新的启发与思考方式,他认为应该区分数据法理学与数据法学的概念。同时,在发展数据法理学的过程中,法理学者们的当务之急是甄别新的挑战是否可以通过原有的框架进行解决。彭小龙副教授也对规范系统的概念提出了自己的思考。

最后,由于时间问题,於兴中教授就评议人提出的部分问题进行了回答。首先,於兴中教授补充了规范系统与规范空间的相关论述。数据空间相比于规范空间具有自己的特点,前者需要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其次,於教授认为对于现存制度不能解决的问题才有发展新的制度或者学科的必要,数据法理学这门学问能够解决一些传统法理学与部门法学无法解决的问题,例如:数据权利的界定。在方法上,目前的科技与法律结合的结果只能成为一种辅助性的方法,不能够替代传统法理学的方法。再次,数据法理学这个名称有待商榷和进一步发展。最后,他提到,从数据法理学的概念出发有许多可供讨论的点,例如:数据空间与资源的分配、平台的性质、代码的性质等。

最后,在经历了两个多小时的主讲与讨论后,讲座在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