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回顾丨第三届未来法治学生论坛成功召开
时间:2022-12-07第三届未来法治学生论坛成功召开
2022年10月29日,由《人大法律评论》编辑部、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教育部数字政府与国家治理实验室、中国人民大学交叉科学研究院联合主办的第三届未来法治学生论坛成功举办。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河海大学、吉林大学、东南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慕尼黑大学、阿姆斯特丹大学等多所高校(科研院所)的同学参与本次会议并作报告;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的专家学者参与本次会议并做点评。本次会议包括开幕式、专题发言、会议总结三个环节。
开幕式
在开幕式上,中国人民大学交叉科学研究院院长杨东,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先后致辞。
在致辞中,杨东教授首先代表中国人民大学交叉科学研究院对本次论坛的举办表示热烈祝贺,对拨冗出席的各位老师同学表示诚挚欢迎,对《人大法律评论》编辑部和未来法治研究院为此次论坛举办付出的努力表示感谢。他强调,法学学人需要直面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挑战,本次论坛各位同学的报告内容恰恰反映了全国的法科学生们积极探索,回应时代问题的努力。他寄语同学们,中国的互联网司法、智慧司法建设在世界处于领先水平,同学们要抓住机遇,要学会在挑战中探求学术研究的真问题,为中国的发展与全人类的进步做出贡献。最后,杨东教授预祝本次论坛圆满成功。
张吉豫执行院长回顾了往届未来法治论坛举办的历程。她表示,未来法治论坛的成功举办离不开国内外广大青年学子和专家学者的支持。在论坛中。国内外青年法科学子坚实的学科基础和充沛饱满的创新精神得到了充分体现。她强调,目前的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了数字时代,社会结构、社会的组织方式、利益关系、法治形态等多方面都产生了发展和变革。中国以及世界诸多发达国家的法治建设,也都已经开始向数字化智能化进行了较长时间的探索和发展。她希望青年法科学子能继续面向未来,走向未来,引领未来,深耕未来法治领域,去创建新的研究范式,去构建相关的理论和原则基础,建立更完善的理论体系。最后,张吉豫执行院长对拔冗出席的专家表示了感谢,期待同学们在本次论坛上能收获知识与友谊。
本环节由《人大法律评论》编辑李子硕主持
专题发言
专题发言一:数字法理与未来法治
本环节由《人大法律评论》编辑代伟主持
第一位报告人是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任愿达,他报告主题是《数字经济背景下标准与法律的融合解释论》。他认为,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以治理为宗旨的规范体系呈现出谱系化的特征,明确重要业态、关键领域中不同类型规范的有机联系与互补方式,实现规范性的耦合构成合规的实质意义。以金融科技合规为例,标准与法律的融合可在理据与理念、文本与适用等多元视角得以证成。在理据维度,标准的形式是拓宽规范载体以应对外部环境变化的有利工具;在理念维度,标准的体系是拓宽规范内涵以厘定具体场景中秩序价值的有效支撑;在文本维度,标准的内容是拓宽规范解释以科学形式细化法律的有序指引;在适用维度,标准的援用是拓宽规范理据以衔接监管与司法适用的有用桥梁。此外,理据拓展、理念协同、文本细化与适用补强亦形成大合规视域下标准与法律融合的逻辑闭环。
第二位报告人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侯芳郁,她报告的主题是《“去中心化司法”裁决是可接受的吗?——以Kleros为例》。她认为,Kleros平台的争议解决成果证明了它具有定分止争的作用。此类平台“去中心化司法”裁决的基本逻辑是“得益均衡共识”。得益是陪审员参与区块链上纠纷解决的经济得失。共识是由陪审员集体智慧凝结的决定裁决结果的公正判断。均衡是陪审员在默式协调中理性选择公正聚点实现个人得益最大化、公正解决争议、平台声誉提高以及社会纠纷存量减少的最优解状态。“去中心化司法”利用经济激励促使陪审员主动压制个人偏见,借助区块链开放接口提供众多陪审员意见叠加机会,以共识超越个体可识别性。“去中心化司法”裁决的依据是常识正义,力图以大基数民众对于个案正义的理性思考建立自觉的认同与服从,突破司法裁判个体性引发的怀疑困境,延伸纠纷治理制度体系的可能性边界。
第三位报告人是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郭小伟,他报告的主题是《计算法学的生成机理、理论内核和未来面向》。他认为,作为法律领域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的计算法学,其发展迫切需要引入作为计算法学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的计算法理。通过对漫长的法学历史长河中论题术和决疑术中的概率计算、逻辑学中的概念计算、自然科学中的计算、数字化信息通信技术中的计算的发展脉络的探寻,他认为,作为计算法学生成机理的计算法理可以佐证计算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的科学性。而在计算法学理论内核中,计算法权关系是计算法学的核心范畴,计算正义是计算法学的最高价值准则,算法治理是计算法学的第一要务。最后,他强调,面向未来,只有进一步提炼计算法理,让计算合乎法理、用法理引导计算,计算法学的发展才能行稳致远。
第四位报告人是清华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陈思翰,他报告的主题是《“未来法治”与环境法独立性的法理证成——以美国人工降水技术法律演化史为例》。他尝试从一个具体的历史个案出发,探寻历史上人们是怎么看待“未来法治”的,并期望从历史中得到启示。他发现,美国法学界在二战后围绕人工降水技术引发的侵权问题,在与自然科学的对话中,开展了充满反转、悖逆与意外的智识探索,最终走向强调整体治理的环境法治框架。他认为,作为典型个案,这展现了自然环境、技术后果以及新兴领域中法学知识生产过程所具有的三重不确定性,并表明环境法与传统部门的差异并非规制对象,而是知识资源与思维方式。这种转变奠基于20世纪自然科学从机械自然观转向系统科学的范式转换,以开放性、动态性与不确定性为特征,并反映出法律共同体在人类与环境关系发生剧变的“大加速时代”对未来法治形态的探索,环境法的独立性也由此得以证成。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百人计划研究员郭栋对任愿达和郭小伟两位同学的报告进行了点评。他认为,任愿达同学的文章将标准与法律的融合这一分析框架应用于金融科技合规这一具体的问题上,是富有新意的。同时,作者运用风险社会、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等框架在理论层面对文章进行拔高,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文章仍存有不足,作者还需进一步细化文章内容,可以尝试深究一点详细展开,同时需要完善一些必要的参考文献。针对郭小伟同学的文章,他认为,青年学人做宏大理论的研究值得鼓励,但也需要注意,宏大理论的研究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作者对计算法学的生成机理,理论内核和未来面向所做的分析和阐释较有价值,但对“计算法理”究竟为何却未做出明确阐释。作者还需进一步细化文章,加强论证。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邱遥堃对侯芳郁和陈思翰两位同学的报告进行了点评。他认为,侯芳郁同学的报告从去中心化司法的公正性、可控性跟客观性三个方面证成去中心化司法可接受的,结构清晰明确,但文章的结构还需要向报告学习,要突出问题意识。此外,他认为,文章对去中心化司法的态度可能过于乐观,作者还需要关注“多数人的偏见”,并增加其他的内容,进一步丰富论证。针对陈思翰同学的文章,他指出,此文从法律社会历史的角度切入,进行法理研究,富有新意。文章对典型案例的梳理和揭示较为到位,对当下探讨“未来法治”具有启示意义。但本文对历史的梳理所占篇幅还是太大,作为一篇法理文章,作者可以尝试花更多的篇幅讨论“环境法独立性”,以及该案例对“未来法治”的意义。
专题发言二:个人信息保护与未来法治
本环节由《人大法律评论》编辑曾佳主持
第一位报告人是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莫杨燊,他报告主题是《〈民法典〉视角下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动态体系论》。他认为,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给个人信息侵权救济在损害认定、因果关系证明、违法性判断、过错判定以及责任承担等方面均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传统侵权法无法对此做出有力的回应。而动态体系论,这一介于固定构成要件和一般条款之间的第三条道路,既克服了“要件-效果”模式“全有全无”式法律效果评价机制的僵硬呆滞,也避免了一般条款模式的不确定性,能够切实提升法律系统应对社会变迁的灵活性。所以,他认为,应在动态体系论的指导之下,构建个人信息侵权的动态基础性评价框架,依靠各个基础评价要素的动态协动作用,实现对个人信息侵权的责任构成与责任承担法律效果的弹性化评价,藉此化解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侵权危机。
第二位报告人是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研究生李群涛,他的报告主题是《风险何以作为侵权“损害”——以侵害个人信息权益责任为例》。他的主要观点是,面对个人信息处理等风险领域,私法界开始主张“风险作为侵权损害”,但在法解释层面该主张违反侵权损害的确定性要求,该主张的根本意图在于通过改造特定制度点位从而仰赖私法完成风险规制,而非填补损害。他强调,私法和公法在风险规制中具有协动关系,分工完成风险发生前的预防、风险实现后的惩罚、侵权后的救济等任务。并且,随着规制特定风险领域之公法规则从无到有,私法在风险规制中的作用将动态变化。当特定风险领域中公法手段缺位,私法只能勉力单独规制风险。此时,为通过私法手段完成风险实现后的惩罚,可以将风险作为侵权损害。不过此部分损害已完全丧失其填补功能而更类似于罚款在民事诉讼中的个别落实。因此须承认,相比通过公法手段予以惩罚,私法手段缺乏结构性优势。另外,改造侵权损害这一制度点位将对私法体系造成“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破坏力。故此,当特定风险领域中公法规则出现后,私法上不必继续将风险作为侵权损害。
第三位报告人是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吉心颖,她的报告主题是《个人信息处理中“拒绝提供服务”的法律效果》。她的报告关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6条的规范功能,使用规则和法律效果。她认为,该条的规范功能是是知情同意机制下新设的具体规则,该条为信息处理者设置了三重要求,即不得胁迫、不得处理非必需个人信息以及不能仅以信息主体不同意为由拒绝提供服务。在适用该条时,需界定“提供产品或服务所必需”,同时明确拒绝或撤回同意处理必需信息具有终止合同的效力,以解决该条与第13条第1款第2项的适用重叠问题。该条是不完全法条,需明确其法律效果。第一,以胁迫形式取得的同意无效,这种胁迫不能完全适用《民法典》中关于胁迫的相关规则。第二,该种胁迫侵害信息主体的决定权,私法责任上主要适用人格权请求权救济。第三,胁迫导致隐私政策协议中与同意相关的格式条款无效;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合同中,信息处理者拒绝提供服务将承担合同障碍的法律责任。
第四位报告人是河海大学法学院本科生梅亦禾,她的报告主题是《人脸信息人格权保护的利益衡量及其制度完善》。她认为,随着后疫情时代的到来,人脸识别技术得到更为广泛的应用。人脸识别在带给人们便利与效率的同时,还存在一系列的安全、隐私风险,威胁着个性自由、个人尊严等相关人格权益。信息社会内在运行机制形成的风险社会与单向度社会趋势加大了管控治理难度。人脸信息具有丰富的人格特征和复杂的利益格局,需要审慎应用,权衡各方利益要求,因此有必要从风险与效益、自由与秩序两个层次维度进行动态的价值选择与利益衡量,构建以“是否为垄断性,是否具有可替代性”为标准的场所划分体系,对技术的应有性进行细分,完善信息处理者责任合规性的具体要求,同时建立权责独立的专门审查机构,为大数据时代人脸信息的人格权保护构筑坚实的屏障。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精武对莫杨燊和李群涛同学的报告进行了点评。他肯定了莫杨燊同学运用动态系统论进行分析的尝试,同时也提醒莫同学注意,该理论在某领域能否被证成,还需要加强论证。针对李群涛同学的文章,他认为,文章的选题很有价值。到今天为止,很多学者还在思考个人信息的风险损害赔偿问题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损害类型。作者在本文中提及公法和私法的互动问题,但作者还需注意,这两种法律到底是补位关系,还是在不同的阶段出现的关系。文章整体的论证还需进一步加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师资博士后高郦梅对吉心颖和梅亦禾同学的报告进行了点评。她认为,吉心颖同学的论证是详实充分的,但在一些地方还可以改进和完善。一是可以增加,丰富一些关于变相强迫的论证和事例,尤其可以参考手机应用程序常有的“捆绑授权”等事例。二是文章部分章节的顺序和摘要可以进行调整。针对梅亦禾同学的文章,她认为,该文章围绕着人类信息识别技术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是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规范分析,最后也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规定为例,提出了两点具体的修改建议。总体上来看,文章的观点、结构是比较清晰、明确的,但文章也还需改进完善。一是全文需要延续和强化第一章所使用的类型化分析方法,二是要加强对人脸信息利益衡量的社会学根源、人脸信息保护的价值选择等问题的具体论证,三是作者可以尝试提出自己的衡量方案。
专题发言三:数据犯罪的刑法因应
本环节由《人大法律评论》编辑张嘉轩主持
第一位报告人是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学院硕士研究生王明赫,他报告的主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法益重构》。他报告的主题围绕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保护法益进行展开。目前,数据安全法益借鉴自德国一般数据犯罪立法,用以解释我国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保护法益,以弥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法益所存在的不足。但是,受限于中德两国数据犯罪立法之间所存在的差异,数据安全法益并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效果,反而可能导致本罪行为对象过度扩张、构成要件丧失定型性等问题。他认为,以相关司法解释对本罪“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限定为出发点,将本罪保护法益重构为身份认证秩序,与其体系位置相适应,限制本罪在司法实践中被扩张适用的趋向。
第二位报告人是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梦,她报告的主题是《数据合规官的保证人地位:处罚根据、义务来源与责任边界》。她认为,在我国企业数据合规如火如荼的发展态势下,对数据合规官的保证人地位加以探讨具有理论价值与前瞻性意义。立足于公司治理理论这一跨学科的视角,数据合规官既作为内部控制者又作为利益相关者共同承担公司社会责任。而数据合规官的保证人义务来源于对作为危险源的公司或公司雇员的监督,是对公司管理层的“事实上的义务接管”。对于数据合规官刑事责任的承担,她认为,在水平分工中,数据合规官是公司管理层职员,未履行作为义务时作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在垂直分工中,数据合规官是公司管理层之下的独立职员,未履行作为义务时作为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在母子公司中,母公司的数据合规官和子公司的数据合规官均为独立实体公司的雇员,互相无需为对方公司的数据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为减轻数据合规官面临的刑事风险,可以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维度构建出罪路径。在实体法上保证人地位是归责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在程序法上陷入刑事追诉时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
第三位报告人是南京大学、慕尼黑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赵桐,她报告的主题是《数字经济中财产性数据刑法保护的解释限度与功能转向》。她认为,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货币、大数据、虚拟财产、流量四类财产性数据承载着大量商业价值与经济价值,但是大数据与流量之上无法确立财产权,数字货币与虚拟财产之上只能确立债权。将非法获取财产性数据认定为财产犯罪,突破了我国传统财产犯罪对行为和行为对象的解释范围。针对无法确立财产权的数据,有必要转变刑法保护观念,从权利保护转为秩序保护。她强调,针对新的获取数据与破坏数据的方式,有必要做好《刑法》对《数据安全法》的衔接,在现有的计算机犯罪所规制的行为中增添相应的新类型。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汪雪城对王明赫和赵桐同学的报告进行点评。他认为,王明赫同学的文章问题意识突出,在观点上也有所突破。文章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完善。一是作者需要关注到我国《刑法》除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外,也有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二是文章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解释不被有关司法解释所限制,因为司法解释不一定完备,三是文章应当阐述法益重构后会对本罪的适用产生哪些积极性的影响。针对赵桐同学的文章,他认为,文章横跨经济学和法学,在法学内部又融合了刑法和民法的一些知识。基于这种跨学科的多视角的研究方法,作者提出了很多富有创建的观点。但是,他提醒赵桐同学注意,思考数字货币和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的同时,也必须关注司法实践是如何处理其他财产犯罪的。同时,作者需要坚定自己的立场,进一步统一文章内部一些观点及其论证。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刘双阳对刘梦同学的报告进行点评。他认为,刘梦的文章聚焦数据合规观这一研究对象,从处罚根据义务来源和责任边界三个维度层层展开。整体行文上流畅规范,逻辑严谨清晰,也具有不错的创新性。但文章可从以下角度进行完善,一是数据合规观的论要结合我国的相关立法进行充实;二是还需对数据合规官的保证地位和及其作为义务的来源进行分类阐释;三是对“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设计要持谨慎态度。
专题发言四:数据要素与公私合作治理
本环节由《人大法律评论》编辑罗寰昕主持
第一位报告人是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许天熙,他报告的主题是《论我国个人数据的互惠性利用与数据信托解释论》。他认为,个人信息权保护模式和公法保障模式未能充分回应个人数据所承载的人格利益、经济利益的需要,未能有效应对个人信息保护中数据主体信息安全、数据经济发展效益和数据利益公平分配三项价值诉求的彼此兼顾问题。背后的互利倾向和后果主义道德观的不足,一种替代的互惠性个人数据利用观念考虑了奠基于我国数据法律规范体系而形成的数据主体、企业、组织以及政府之间的互惠性信任,并且利用作为解释方法的个人数据信托将这一信任用来融贯上述三项重要诉求,推动形成数据交往主体之间的个人数据合理利用关系。个人数据信托解释框架并不是采取一种仰赖于后果评价和临机应变的相对主义情境规制立场,它的不同解释和建构逻辑就使得个人数据交往主体能够始终在不断完善的作为公共理由的数据法规范中联手实现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的既定宏伟目标。
第二位报告人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尚博文,他报告的主题是《超越私权:作为社会资源的数据要素及其治理》。他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所兼具的公私法属性已成为学界共识,但其中公私法比例与导向处于失衡的状态。在以私权创设和救济规则为主要组成的“私权化”治理路径下,数据要素被完全界定为一种个人资源,引发了数据主体与处理者之间的失衡权力结构。以“信息受托人”为代表的“私权化”改良方案存在不恰当之处,根本原因是因为数据要素的个人资源属性是极为有限的,将数据要素界定为个人资源的做法忽略了数据要素在社会群体层面的利益。数据要素的基本定位是一种社会资源,具有维护国家数据主权、保障社会安全与提升社会福祉三种面向。只有承认和把握数据要素的这种基本定位,才能够充分发挥数据要素在维护国家数据主权、保障社会安全与提升社会福祉等方面的功能价值。
第三位报告人是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研究生冉高苒,他报告的主题是《数据分享理论——数据法律基础概念的厘清与再造》。他认为,数据经济时代,随着数据成为基本的生产要素,数据分享已经成为一种有效的经济生产方式。数据分享可以有效地解决数据要素资源利用的集体行动和交易成本问题,也可以从战略发展角度实现自由优化配置和数据上利益的合理分配。基于差异化的生产组织逻辑,数据分享可以分为三类:基于市场逻辑的数据交易(交换)、基于管理逻辑的数据开放和基于社会性关系逻辑的利他共享。这种对于数据分享的体系化分类,一方面有助于建立符合社会和市场要求的数据资源利用规则,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积极探索构建基于数据分享规范的数据治理体系。从数据治理的角度来看,数据分享理论的建立既可以实现不同的数据利用逻辑之间概念与规范的协调,同时也是以行为规范构建数据治理体系的基础理论框架。
第四位报告人是厦门大学、阿姆斯特丹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李艳华,她报告的主题是《发展中国家的数字发展权:跨境数据流动治理规则何去何从》。她认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传统数字鸿沟对发展中国家数字发展权的实现构成极大的障碍。为此,发展中国家通过对数据主权的捍卫的单边监管与对数据“自由”流动的有限合作的多边监管来维护现有数字利益。从国内规则来看,其跨境数据传输规则的“数据本地化印记”并非真正实现数字发展权的长远之策。从国际规则来看,CBPR、USMCA、CPTPP、RCEP、DECA多边协定中,RCEP模板实为实现发展中国家数字发展权的最优范式。在数字贸易平台中协调好开放与安全的平衡是发展中国家实现数字发展权的最优解。基于数字大国与发展中国家的双重身份,中国应积极推动发展中国家的数字发展权的实现。与此同时,WTO数字贸易规则设置本身也应反映发展中国家在跨境数据流动方面的根本诉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丙万对许天熙和尚博文两位同学的报告进行了点评。他认为,两位同学的报告处理的都是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处理的是大的数据要素市场背景下数据之上的主体权益问题。数据要素的经济价值发挥问题与数据要素在财产上分配问题,是两位同学讨论的问题,也是需要继续去关注的问题。但仍然需要进一步思考的是,个人信息保护会多大程度影响数据要素的流通,知情同意规则需要去理解和回答这个现实问题。学术研究需要与实际相结合,包括公力执法和私益的维护,都需要结合现实的执法机制去讨论,包括行政责任与民事赔偿等等。目前,共识是公法与私法双管齐下去解决,执法频率与执法后果需要去评论。最后,对于数据流通中收益分配的问题,在消费互联网或工业互联网中的交易对象是否对等,也需要进一步去评估。
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刘云对冉高苒和李艳华两位同学的报告进行了点评。他认为,两位同学的结论都是非常符合数据发展规律的,数据需要开放流通产生价值。冉高苒的文章,将数据共享作为一个理论提出来,并进行类型化的总结,很有创新意义。但是,共享能否构成一个理论,将其他理论进行统合,这需要加强论证;另外,从发展的角度去论证,或许更为容易,这个报告并未回应安全与发展的问题。数据分享的定义在前后有所不一致,需要重新思考数据分享的内涵与外延。李艳华的文章提出了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的问题,但其中的欧洲、美国并不是发展中国家的模式,而是发达国家的模式。这篇文章对相关倡议或框架进行全面梳理,未来何种框架能够成为共识,这需要进一步加强论证并进行总结。最后,对于数据本地化的问题,特定领域包括金融领域是允许的。其中,数据主权的背后反映的是司法管辖权,另外就是数据的发展权。数据本地化是数据自由流动的例外,建议文章在此处需要对我国数据本地化问题进行更具体的论证。
专题发言五:元宇宙中的未来法治
本环节由《人大法律评论》编辑谭耀淇主持
第一位报告人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卓恒,他报告主题是《元宇宙基石Web3.0的法律可控制性分析》。他认为,元宇宙运作基石Web3.0日益成为互联网发展的一种可能趋势,独特性因素与法律可控制性被作为分析框架的两个维度,形成可供分析的类型化问题域。基于Web3.0的形成过程和运作机制,元宇宙可以被区分为形式模式和秩序模式。其中,实现元宇宙秩序模式多元互通的共通标准是Web3.0的独特性因素所在。在元宇宙的秩序模式中,去中心化的Web3.0社群共识因缺乏正当性资源难以支撑Web3.0生态系统的生成。通过共通标准的法律控制,中心化的法律规范可以向Web3.0生态提供稀缺的正当性资源,弥补去中心化机制的正当性缺陷,实现Web3.0生态系统的良性生成。同时,一种旨在增强Web3.0 生态系统的可信度和流通性的初步法律控制方案被提供,以有益于数字空间治理法治化。
第二位报告人是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连佑敏,她报告的主题是《元宇宙视域下人与自然关系的隐忧及应对》。她认为,元宇宙发展可能带来的社会负面效应之中蕴藏着人与自然关系的危机。元宇宙信息生产过程的“无偿化”对其高能耗的本质避而不谈,决策参与主体的“多元化”使元宇宙发展的效率最大化目标前置于合法性要求,而元宇宙的用户参与过程更是从感知和认知上削弱了人与自然的真实联结。在现实世界,人类无法在一开始就预计到工业化可能产生的生态危机,只能在同胞与自然持续牺牲的代价中反思出人与自然应保有的和谐关系。人类难以溯回至发展初期,在牺牲尚未发生之际于无知之幕下商议好如何在生存发展中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此乃现实世界发展之不幸。不过幸运的是,当下有机会保证不让以元宇宙为代表的信息产业浪潮重蹈曾经的覆辙,将元宇宙的发展限制在应有的生态实践理性之内。
第三位报告人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林洧,他报告的主题是《NFT侵权诉讼中证据理念之革新:特点、难点与应对》。他认为,元宇宙在进行技术与社会的双重革新时,也给社会带来了新的纷争类型,民诉法也要进行必要的回应。NFT侵权事件成为此类纷争事件的缩影,存在区块链证据与链外电子证据二轴并进的情形,亟待民事证据法对其技术特征重新厘清,对其证据偏在问题寻求解决方案。既需对区块链证据的证据属性与证明范式进行重新审视与反思,发展我国的电子证据的司法审查规则;又应认识到经典证明责任理论面对证据偏在的适用困境,探究其成因、影响与对策。NFT侵权诉讼证据偏在问题的法律对策,通过法律对策来治理与消弭技术上的证据偏在问题,需要运用适当的责任减轻手段,并以恢复两造之间的公平,也需要健全网络信息平台的证据协查规则。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周维明对三位同学的报告进行了点评。他认为,元宇宙并非学术泡沫,虽然目前缺乏产品支撑,但长远看来前景可期。针对文章立意是否能够继续拔高的问题,给三位同学进行了详细的建议。李卓恒同学的文章,Web3.0除了对于技术规制之外,更大的问题是对社会问题的规制,主要包括信用机制的重构、监管与迭代升级、法定货币、铸币权的挑战、拒不履行网络安全义务罪、技术与规制谁优先的问题。连佑敏的文章强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关注生态伦理问题,但元宇宙本质其实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元宇宙的核心在于身份的多元化,涉及个体主体意识,在社会层面还易产生无政府主义的挑战,更深层次可能涉及政治伦理问题。林洧同学的文章,主要从民事诉讼角度切入,其实还可以从民事与刑事衔接的角度进行思考,NFT除了有金融风险问题,还有更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另外在刑事诉讼中还存在跨境取证等问题,将刑事与民事衔接将会使问题更为突出。
中国人民大学区块链研究院助理研究员黄尹旭对三位同学的报告也进行了点评。他认为,李卓恒同学的报告是一个非常根本性的问题,具有很大的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但区块链的正当性与信任机制需与去中心化相联系;规则本身未必有中心化的本质属性,这些需要未来继续去发展与革新,得出具有自主性的中国范式。连佑敏的文章比较偏向哲学与法理学,具有很强的学术价值,但在技术的引导下,倡导低边际成本的社会,人与自然的未来其实是更为乐观的;目前,新技术的积极意义在于通过元宇宙去创造一个人与自然更为和谐的环境,这篇文章可能过于以人为中心,需要进一步思考。针对林洧同学的文章,他指出,这篇文章比较扎实,也具有理论性和实践意义;但证据理念与举证责任并不是一个范围的概念,这个NFT案例其实并不适合作为论证基础,交易平台的出现其实就会变成中心化。这还是一个传统问题,在诉讼法方面,这个案例其实并不是去中心化的问题,建议将数字货币作为去中心化的例证或许更为合适。
专题发言六:场景融贯的数字法治
本环节由《人大法律评论》编辑李沁怡主持
第一位报告人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锦华,其报告主题为《从冲突到互惠的个人信息处理关系转向——兼论个性化推荐、定向广告等操纵问题》。李锦华认为,由于当前算法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力不平等、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导致信息处理关系的紧张和冲突,以个人赋权规制信息处理活动的机制已经呈现出失灵现象。如何将冲突的信息不平等关系转向互惠的信息处理信任关系,保障个人信息合法权益、平衡信息处理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促进数据利用模式的发展,实现数据高效共享和流通,是亟待解决的重点和难点。基于此,其认为行为经济中的“助推”理论或许可以提供从市场自由竞争到私人赋权再到公法规制的信息处理行为规范的反向思考。
第二位报告人是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硕士研究生何泽昊,其报告主题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元规制进路》。何泽昊认为,元规制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常态化规制体制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工具,其考察美国与欧盟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规制体制后,得出两者均具有元规制之特征及各自缺陷的结论。最后指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规制体制的建构,在规范层面应以《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为参考,实现《个人信息保护法》对自我规制的全面法制化,在规制策略层面则应当批判吸收美国与欧盟的实践经验。
第三位报告人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张悦彤,报告主题为其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王可欣合著的《高校个人信息删除的困境与出路》。张悦彤在报告中指出,个人信息删除是高校个人信息保护研究的空白领域,因此高校应构建以删除为核心,匿名化与封存为补充,销毁为兜底方案的个人信息删除制度。通过信息退出的常态化和规范化,高校可基于信息公平实践原则达成数据利用与信息保护的二元平衡,在完成对学生信息全生命周期保护“最后闭环”的基础上,实现对数据价值的充分利用。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张凌寒对李锦华和张悦彤同学的报告进行点评。首先,其肯定了李锦华同学报告的框架、参考文献,及其对适用桑斯坦“助推理论”的想法,此外也指出关于文章逻辑性、理论工具的分析等方面的修改意见;紧接着,张教授针对张悦彤与王可欣两位同学的文章进行点评,在肯定问题意识后又对报告的实证性调研给予积极评价,此外也表达了对作者能够进一步扩展研究内容的希望。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唐林垚主要针对何泽昊和张悦彤同学的报告进行点评。首先,其指出何泽昊同学报告的优点,例如对域外法的考察以及对我国体制构建的充分论述,紧接着对报告提出其修改意见,包括指出能够提升该文章质量的其他切入点等;随后,唐老师肯定了张悦彤同学报告的实践性,对该选题的意义给予充分肯定,同时也指出该文章在进一步修改时需要补充论述的部分。
总结发言
《人大法律评论》主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王子予首先对本次论坛四个主办方表示了感谢,其分别为《人大法律评论》编辑部、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教育部数字政府与国家治理实验室,以及中国人民大学交叉科学研究院。随后,王子予主编强调了本系列论坛的现实意义,并表达了对论坛未来发展的期望。
《人大法律评论》指导老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侯猛进行会议总结,并宣读获奖者名单。会议总结中,侯猛教授强调并肯定了每次论坛的进步所在,并提出了对将该论坛发展成《人大法律评论》特色之一的殷切希望。随后,在对本次参会的文章均给予充分肯定之后,侯猛教授正式宣读获奖者名单。最后,侯猛教授再次表达了对出席会议的来宾的感谢。
获奖名单
一等奖:
尚博文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题 目:超越私权:作为社会资源的数据要素及其治理
赵 桐 (南京大学、慕尼黑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题 目:数字经济中财产性数据刑法保护的解释限度与功能转向
二等奖:
许天熙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题 目:论我国个人数据的互惠性利用与数据信托解释论
李群涛(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题 目:风险何以作为侵权“损害”——以侵害个人信息权益责任为例
陈思翰(清华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题 目:“未来法治”与环境法独立性的法理证成——以美国人工降水技术法律演化史为例
梅亦禾 (河海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题 目:人脸信息人格权保护的利益衡量及其制度完善
三等奖:
侯芳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题 目:“去中心化司法”裁决是可接受的吗?——以Kleros为例
刘 梦(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题 目:数据合规官的保证人地位:处罚根据、义务来源与责任边界
林 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题 目:NFT侵权诉讼中证据理念之革新:特点、难点与应对
李艳华(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题 目:发展中国家的数字发展权:跨境数据流动治理规则何去何从
李锦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题 目:论自动化决策的规制——由“助推”实现个人信息处理关系转向
冉高苒(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研究生)
题 目:数据分享理论——数据法律基础概念的厘清与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