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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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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学生未来法治论坛”成功召开

时间:2021-10-14

20211010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科技革命与未来法治跨学科交叉平台、《人大法律评论》编辑部与中国人民大学区块链研究院联合举办的第二届学生未来法治论坛在北京顺利召开。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美国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德国吉森尤斯图斯-李比希大学等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百余位师生通过现场和在线的方式参会。本次论坛由开幕式、分主题发言和闭幕式三个主要单元构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副教授致开幕词。张吉豫老师分享了自己对新技术引发社会变化问题的思考,高度评价参加本次论坛各位学子的优秀成果,预告人大未来法治研究将推出未来法学青年论丛,鼓励所有学子继续勇攀未来法治建设和研究高峰。开幕式由《人大法律评论》编辑黄尹旭主持。

论坛主题发言由三个分主题构成,分别为个人信息与平台治理”“数字经济反垄断”“数字经济生态治理

分主题个人信息与平台治理由《人大法律评论》编辑高郦梅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周雷报告主题为论平台规则的效力,其提出,成熟的平台治理表现为依规则治理,因此平台规则成为平台治理优先关注的问题。平台规则是否有效、为何有效、如何生效,归根结底是一个法效力的问题。并具体从平台规则的效力来源、平台规则的生效要件、平台规则的效力层次、平台规则的效力范围四个方面展开。华东政法大学吴涛报告主题为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性基础的规范意义与体系定位,其认为,合法性基础旨在调和现代科技发展带来的利益分歧,降低社会成本,服务于整体法秩序并形成动态规范体系,具有独特的立法定位,以及公法层面和私法层面的双重价值。合法性基础作为个人信息处理的管制性规范,引导和规范处理行为并吸收可能产生的防险成本;合法性基础作为侵权责任转介条款的管道性规范,可以促进适法统一,并作为实施管制的工具,通过私法工具将管制成本平均分散于个体。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胡新瑞报告主题为金融科技本质与监管模式建构,其认为,金融科技公司本质可以解构为利用科技手段的金融控股公司,带来了金融本身金融工具组合和杠杆增加的问题被科技放大的风险以及科技所带来的高频交易等新问题。传统的监管模式难以做到对金融科技的有效监管,需要将功能监管理念与监管科技方法互相配合,实现有机统一。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侯博瀚报告主题为助推数据主义:行为经济学视角下个人信息治理,其认为,算法架构通过创造认知负荷掩盖了个人信息控制者与个体之间的权力不对等关系,在为数字经济带来先进生产力与活力的同时,引发了垄断与个人信息滥用问题,阻碍了数字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并埋下社会隐患。由于个体的有限理性使得无法实质规制个人信息的滥用,个人信息控制权的确立也增加了获取与利用数据的成本。全面建立个人信息自决权的个人信息保护框架会诱导非理性认知的产生与深化控制者和个体之间的支配关系。主张采用去中心化的理念,助推数据共享制度的施行、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责任的履行与强化事中事后的救济干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泓月报告主题为短视频平台适用通知-移除规则的困境与出路,其提到,作为信息存储服务提供者的短视频平台仅履行通知-移除规则项下的义务难以对侵权行为形成有效规制。随着平台的用户规模与盈利能力的不断扩大,平台应当在审查用户创作与上传的内容方面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应当加强通知-移除规则对短视频平台的制约作用,结合《民法典》的一般规则将平台的注意义务具体化,在公权力的监督下充分发挥行业规范的引导作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赵精武、国际关系学院助理教授夏庆锋对发言的内容进行了总结与点评。

分主题数字经济反垄断由《人大法律评论》编辑吴维锭主持。清华大学法学院徐嘉莹报告主题为平台经济领域排他交易的反垄断规制,其认为,新兴的平台经济模式所引发的社会热议的二选一行为,系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排他交易行为,本质上属于一种纵向限制,具有促进竞争与限制竞争的双重效果。其指出排他交易存在基于合意基于市场支配地位两种行为模式,在反垄断法律制度上构成纵向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竞合。针对平台经济领域排他交易的反垄断规制,应以传统线下市场的排他交易理论为基础,结合平台经济的竞争特点,适用合理原则与实质影响标准构造规制路径。北京大学法学院马平川报告主题为平台反垄断的正当性基础与合理限度,其提到,法律滞后造成了平台的监管缺位,天空法则导致了平台的无序扩张,而赋权加责的规制策略则进一步形成了平台的治理困境。不仅动摇了传统反垄断经济学中唯效率论的地位,形成了新的私主体权力责任形态,也引起了去中心再中心的社会结构变迁。在对平台进行反垄断监管时应保持一定的合理限度,确立数字正义的指导理念,遵循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完善竞争法治的制度框架,并最终寻求创新与秩序的动态平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丁庭威报告主题为平台垄断视角下消费者权益保障,其对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视角下的消费者权益保障路径进行了探讨。其认为,针对平台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应前置性地区分软件所处的组织形态,区别应用层面平台层面,在平台层面进行探讨;再区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类型是排他性滥用抑或剥削性滥用,重点规制剥削性滥用,从定性与定量两个方面控制剥削性滥用以增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直接性。针对平台内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应从多方位监督刷单这类虚假交易的行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明泽报告主题为数字经济下结构主义的忖量,其首先对结构主义兴起与沉寂的时代背景、理论观点与实践影响进行梳理,其次对新结构主义产生的时代背景与理论观点进行研精阐微,并对新旧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在兴起背景、手段方式、目的宗旨、干预程度四个方面进行对比,力图凸显出结构主义本身的特征,最后通过对结构主义的阐述和比较,对其不良进行深刻反思,对其优益进行吸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泽宇报告主题为数字市场反垄断较小限制性替代措施适用,其认为,较小限制性替代措施测试能够精简合理原则下对于竞争损益的衡量以及体现着该原则适用的双重目标,且与动态的、复杂化的数字市场竞争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因而能够有效弥补我国现阶段对于合理原则适用的模糊性和随意性,提高数字市场反垄断执行的精确度和效率。由于其与比例原则以及我国《反垄断法》有关条款相耦合,在法律规则层面可以通过体系解释的方式阐明。在反垄断具体执行方面,不仅需要使该测试与数字市场的经济特性相结合,同时也要认识到该测试本身的缺陷及其在附属限制原则适用中的差异性,明晰其具体适用的层次及限度。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助理教授臧俊恒、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包晓丽对发言的内容进行了总结与点评。

分主题“数字经济生态治理”由《人大法律评论》编辑翟辉主持。德国吉森尤斯图斯-李比希大学徐澍报告主题为“偷换二维码侵财行为‘无罪论’之提倡”,其认为,偷换二维码的行为人,没有窃取货款或者债权、债权的准占有人资格,因此不构成盗窃罪。没有欺骗顾客而使之处分财物,也没有给顾客造成实质上的财产损失;商家处分商品不是由于被骗,其指示付款方式也不是因被骗而处分财物,因此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关于此行为构成侵占罪的观点,由于“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理论和对本罪“兜底罪名”的定位不准确,而不应被采纳。为了确保构成要件的定型性、限制处罚范围并维持刑法分则体系的和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不应包括财产性利益,因此不宜把调换二维码的行为解释为“毁坏财产性利益”型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目前,对此种侵财行为只能得出无罪结论。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杨子超报告主题为“规训与赏罚:论法律的游戏化”,其认为,游戏化的法律因为具有了虚拟世界的成本优势,能够对被规制者实施以前无法想象的直接与间接的赏罚,从而打破囚徒困境、理性冷漠以及协调困境等合作困境。在利用游戏机制从外部激励人们行为的同时,游戏化的法律也同时激发了人们守法的内在动机,实现了对人的无痛规训。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梁樱子报告主题为“论‘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其提到,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网络小额贷款首次提出“禁止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的行为规范,就需要重新审视“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合同的效力。在“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中,因贷款人诱导,借款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或不真实或不自由,应当适用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理论。“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合同同时符合借款人“缺乏判断能力”与借贷双方“给付义务显著失衡”的主客观要件,应以“显失公平”条款为其请求权基础,更符合互联网金融时代对社会公平的价值追求。贵州大学法学院黄玲婷报告主题为“论法定数字货币之货币犯罪性问题”,其提到,因法定数字货币的载体是应用分布式账本和密码学技术等表彰价值的数字工具,本质为电脑上存储的电磁记录,与公众和司法机关而言存在法理、技术和公众认知方面的障碍,难以界定法定数字货币的属性。随着侵犯法定数字货币的货币犯罪活动的出现,需要运用经验事实方面明晰法定数字货币之货币犯罪性问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雷震文、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邓卓行对发言的内容进行了总结与点评。

《人大法律评论》主编徐舒浩对本次论坛进行了总结,并宣告本次论坛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