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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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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 | 张凌寒:中国需要一部怎样的《人工智能法》——中国人工智能立法的基本逻辑与制度架构

时间:2024-06-25

2024年6月7日下午,由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数字法学教研中心、科技革命与未来法治跨学科交叉平台、国际数字法学协会联合主办的数字法学系列讲座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线上线下同步举行。讲座邀请到了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学研究院教授、联合国高层人工智能顾问机构中方专家(UN High-Level Advisory Body on AI)张凌寒进行主题讲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主持讲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数据法学研究院院长苏宇做与谈发言。

讲座开始前,张吉豫执行院长向张凌寒教授、苏宇教授和参会同学表示热烈欢迎,并对张凌寒教授和苏宇教授的经历及研究领域作出简要介绍。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学研究院教授、联合国高层人工智能顾问机构中方专家(UN High-Level Advisory Body on AI)张凌寒教授进行讲座

讲座开始后,张凌寒教授首先介绍了问题提出的背景:我国已将《人工智能法》列入到立法计划中,但存在很多质疑的声音。如在产业相对落后的情况下我们为什么要制定《人工智能法》?在人工智能是生产力还是生产关系尚未可知的情况下,立《人工智能法》要立什么?人工智能未来会涉及到社会的各个层级各个场景,《人工智能法》如何能够有效涵盖所有场景?张凌寒教授围绕着这三个质疑,展开了她的主题讲座,其讨论的主要内容是今年3月发表在《法律科学》期刊上的文章《“中国需要一部怎样的<人工智能法>? ——中国人工智能立法的基本逻辑与制度架构”》。

张凌寒教授指出,随着人工智能成为当今国际竞争的关键领域,人工智能的治理之争也日益凸显,我国作为世界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第二大国家,理应做好人工智能治理之典范。因此,中国的《人工智能法》应当体现出中国立场,能够回答全球人工智能治理这一宏大命题。

张凌寒教授首先从“中国人工智能立法应当遵循的基本逻辑”出发,分析了我国人工智能立法要遵循高度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包括来自技术发展的不确定性、产业迭代带来的社会关系不确定性以及风险的不确定性。同时,张凌寒教授认为我国人工智能立法需回应中国本土的治理需求,既要契合我国产业在国际的独特地位,又要考虑到我国国情与欧美的不同之处,制定出可以满足当前监管需求、具有前瞻性和国际视野的人工智能立法,使《人工智能法》成为我国人工智能治理的国际名片。其次,张凌寒教授进一步指出了“中国人工智能立法制度选择的理论考量”。她认为我们应当学习网络立法中应对技术发展不确定性的经验,并为人工智能立法所吸纳,且《人工智能法》应当对人工智能时代“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这一原理作出系统性回应。同时张凌寒教授认为中国的《人工智能立法》应当优化建构与借鉴并重的法律制度生成机制,统筹涉外法治建设的多维制度资源。最后,张凌寒教授从“中国人工智能立法的目标与制度架构”的角度进一步回应了中国能向全世界贡献一个什么样的人工智能治理的方案。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数据法学研究院院长苏宇教授与谈

与谈环节,苏宇教授表示其高度赞同张凌寒教授的观点,即我国应当建立一部在全球视野上保持本土制度建设的《人工智能法》。苏宇教授认为,我国需要一部综合式的人工智能立法,在立法的过程中,我们需要重视法的六项功能,包括宣誓功能、授权功能、框架功能、阶段推进功能、价值引导功能和全球交往功能,并具体阐释了六项功能在人工智能立法中的具体体现。

与谈环节之后,张凌寒教授细致回答了现场参与讲座同学们提出的问题。本次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张吉豫执行院长再次对张凌寒教授的精彩演讲和苏宇教授的深度与谈表示感谢。

讲座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