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自动驾驶技术与法律国际高端论坛内容回顾
时间:2021-06-20导 读
当下,自动驾驶技术迎来关键发展机遇期,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均力图把握自动驾驶技术带来的交通革命与产业升级契机,占领智能网联汽车这一全球汽车产业发展的战略制高点。美国大多数州及德国、日本、韩国等国都通过自动驾驶相关法律,德国目前正在对《道路交通法》自动驾驶条款进行修订,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也于2020年6月相继发布的自动驾驶国际技术法规。
2021年3月23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统一规定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准入和登记、使用管理、道路运输等相关活动;3月24日公安部公布《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允许经测试合格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进口、销售及上路通行;4月8日工信部发布《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4月10日北京市政府批复《北京市智能网联汽车政策先行区总体实施方案》设立北京市智能网联汽车政策先行区(简称“政策先行区”)。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密切关注国际、国内自动驾驶政策法律发展动态,于2021年4月29日成功举办“智能时代的法治国际研讨会:2021年自动驾驶的法律规制(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the Rule of Law in the Age of AI:2021 Legal Regulation of Autonomous Driving) ”。
本次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德国维尔茨堡大学机器人法研究中心以及德国国际合作机构中德法律合作项目联合主办,邀请德国联邦交通与数字化基础设施部负责法律修订的政府官员及德国自动驾驶法律专家、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学界及产业界代表共襄自动驾驶法律议题,以期促进中德两国自动驾驶立法经验交流,为我国自动驾驶商业应用法律准入提供国际法经验借鉴与理论资源。
开幕式
在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副教授的主持下,开启了第三届自动驾驶技术与法律国际高端论坛的议程。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
张吉豫副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雷教授、德国维尔茨堡大学机器人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欧盟人工智能高级别专家组成员、德国巴伐利亚数字转化研究所所长Eric Hilgendorf教授和德国国际合作机构中德法律合作项目主任汉马可博士(线上)分别向大会致辞。
程雷教授对各位嘉宾表示诚挚的欢迎,指出自动驾驶法律规制课题具有很强的现实紧迫性,一直是未来法治研究院的重点关注领域。自动驾驶涉及到复杂的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协同的过程,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应对,因此中德法学界的共同努力显得特别重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程雷教授
埃里克希尔根多夫教授(Prof. Eric Hilgendorf)教授回顾了多年来和中国人民大学的密切合作,希望中德之间的法律合作能在此基础上继续取得长足的发展,同时感谢能有机会和德国交通部、德国国际交流合作机构汉马可博士(Dr. Marco Haase)以及中方政府代表及学界同仁共同探讨自动驾驶法律规制的新发展。
汉马可博士指出自动驾驶法律领域非常活跃,具有很强的创新性,中德两国作为汽车大国应当保持在该领域问题的深入、持续交流。随后,汉马可博士介绍了德国国际合作机构的基本概况,期待疫情结束尽快与中方同事们线下相见,共同讨论专业话题及共叙友谊。
德国国际合作机构中德法律合作项目主任
汉马可博士
第一节 主题报告
中德关于自动驾驶最新的立法进展
第一节的主题报告部分由司法部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富成主持。李富成副主任祝贺本次会议的成功举办,指出在新兴科技法律领域前浪可敬、后浪可爱,前赴后继、生生不息,鼓励大家继续自动驾驶法律等前瞻性法律科技问题的探索,在新知识的滋养与新问题的思考中保持年轻开放的心态,面向未来,走向未来。
司法部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副主任
李富成
德国联邦交通和数字化基础设施部处长Theodora Hamsen、中国公安部队伍建设和执法指导处三级主任科员刘一波、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法规室主任助理赵司聪、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汽车处副处长许宏伟和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委办公室主任李秦川(线上)先后作主题报告。
Theodora Hamsen处长首先以一张图介绍了德国自动驾驶的立法历程,指出预计在5月21日,德国联邦议会将审议《道路交通法及强制保险法(修正案)》,旨在使自主的、真正无人的自动驾驶汽车可以在道路交通环境下常态化运行。她从自动驾驶车辆的特有定义、法律对于技术要求的详细规定、新角色“技术监督员”的主要职责以及车辆的附加功能等方面介绍了该部草案所包含的重要内容。
刘一波主任介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的基本情况和自动驾驶的立法进展,并对下一步立法工作进行了展望。他指出,此次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的重要任务之一,便是为自动驾驶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修订建议稿明确了要参照以往机动车试验的规定,分两步进行道路测试。同时经测试合格的自动驾驶汽车可以予以生产、进口和销售,上道路通行的应当申领机动车号牌。在责任认定方面,修订建议稿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要求驾驶人应当处于车辆驾驶座位上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随时准备接管车辆,如果发生交通违法或者交通事故,依法确定驾驶人自动驾驶开发单位的责任。他强调,自动驾驶是新生事物,特别是无人驾驶涉及道路公共安全的新技术,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既需要秉持科学精神、科学态度,鼓励科技创新先行先试,也需要充分考虑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状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
中国公安部队伍建设和执法指导处三级主任科员
刘一波
赵司聪主任围绕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从现行法律规定的基本情况、面临的挑战、法律上的解决路径和重大疑难问题等四个方面进行了主题报告。她指出,自动驾驶领域的法律体系非常庞杂,涉及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法律责任,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如何界定人和车在不同自动驾驶技术等级下的法律边界,从而明确其法律责任的分配。从L3到L5等级,她分别论述了三大责任的分配原则,并提出了自动驾驶中保险责任的主体、刑事风险和交通事故处置调查流程等疑难问题。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法规室主任助理
赵司聪
许宏伟副处长从自身岗位的职责着手,论述了北京市在推广自动驾驶技术的整体思路,既要发挥经济价值、产业价值,也要考虑社会安全。他介绍了《北京市智能网联汽车政策先行区实施方案》,一方面建设全球首个网联云控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搭建完整的车、路、云、网、图的技术产业体系,用全新的技术架构提升自动驾驶的安全性。另一方面依托两区建设,构建适度超前的政策管理体系,支撑新产品、新技术的应用推广,营造政策友好型的发展环境。他强调,只有让基础设施保障和政策环境保障密切互动,才能为自动驾驶真正走向商业化、规模化运营提供支撑。最后,他介绍了方案中最重要的实施区域以及大家所关注的基于收费的商业运营服务。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汽车处副处长
许宏伟
李秦川主任介绍了《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的立法进展情况,分章节详细阐述了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及立法意图。其中第三章“准入和登记”、第四章“使用管理”和第七章“道路运输”为即将到来的智能网联汽车的商业化落地提供法律上的保障,第五章“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第六章“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和第八章“交通事故及违章处理”属于通用章节。整个立法的总体性构想就是针对当前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中面临的不能入市、不能上牌、不能运营收费、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无法认定等诸多法律问题,立法突破相关体制机制障碍,让智能网联汽车能够合法入市、合法上牌、合法经营。
第二节 主题报告
对中德关于自动驾驶最新立法进展的分析
第二节的主题报告部分由程雷教授主持。德国维尔茨堡大学机器人法律研究中心主任Eric Hilgendorf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王莹副教授先后评析了德国和中国自动驾驶的最新立法进展。
Eric Hilgendorf教授指出,由于欧盟立法进展缓慢,德国于2017年制定了新的有关于L3、L4驾驶的法律,现在正在酝酿新的立法,有望在今年通过。随后,他介绍了德国法律中自动驾驶的相关术语,如“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机动车”、“特定运行区域”、“技术监督员”等,并阐述了在公共道路上进行自动驾驶的四个条件。最后,他介绍了德国自动驾驶的责任分配制度,指出即将审议的草案将对于德国,甚至是整个欧洲的自动驾驶立法产生非常重要的贡献。
王莹副教授勾勒了中国自动驾驶立法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到商业准入探索三阶段的立法轨迹,梳理了德国自动驾驶立法从2017年《德国道路交通法》至最新修订草案的变迁,从比较法角度与自动驾驶技术演化角度评析了《深圳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公安部《道路交通法(修订建议稿)》第155条的得失。最后,针对自动驾驶的法律规制中德所共同面临的挑战,她指出,L3-L4级别自动驾驶规制的难题在于人车共驾的权利义务分野与责任界定;而未来L5级别自动驾驶条件下产品准入法与驾驶行为法规范合一,如何将交通法行为规范等法律规范、利益衡量考量编码并进行算法技术的规制,未来将是需要立法者、产业界与法律研究者共同探索的重要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
王莹副教授
评 议
评议环节由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汽车工作委员会主任王羽主持。他指出面对快速迭代的自动驾驶技术,法律需要将其社会化、安全化和法规化。当前,自动驾驶汽车的产品标准尚无准确定义,驾驶自动化等级是技术路线,无法作为等同为产品标准,我们亟待解决法律和现实、法律和技术以及技术路线和产品之间的多元化矛盾,期待与会的企业界代表能提供独到、深刻的思考。
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汽车工作委员会主任
王羽
百度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桂宁、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曹建峰、智联出行研究院自动驾驶法律政策中心主任何姗姗和高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源先后发言。
桂宁副院长发起了跨界造车是否成为“2021年现象级趋势”的思考,指出随着大型科技公司等新玩家的不断加入,会给传统汽车行业、产品形态和未来行业政策带来显著影响。一是传统汽车产业链将发生重构,二是相关数据应用和算力、人机交互体验将成为未来汽车产业变革的重要方向,三是引发交通出行的商业模式和行业变革,将形成产业价值链向下游转移,在不断强化用户与服务背景下,自动驾驶出行服务商、造车新玩家将共同成为出行生态的重要组成。针对以上趋势,他强调要在数据应用和安全领域加强政策和法规建设,呼吁要加快自动驾驶领域交通运输相关监管制度的建立。
百度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
桂宁
曹建峰研究员提供了三个独特的视角。第一,要结合虚拟仿真技术和车路协同技术,共同提升道路测试的安全性,以达到可以商用的安全标准。第二,重视智能网联汽车的个人隐私与数据保护,探索通过联邦学习、匿名化、差分隐私等技术方式保护个人隐私与个人数据安全;明晰智能网联汽车数据产权保护规则,同时探索智能网联汽车安全相关数据的分享和披露机制,以共同提升技术安全,助力行业健康发展。第三,前瞻性地考虑飞行汽车的空中管制立法,抢占城市空中交通(urban air mobility)战略要塞。
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曹建峰
何姗姗主任从立法方式、立法模式和责任划分三个要点介绍了自己对中德立法进展的看法,同时向德方专家提出德国法律中“维护者”这一角色是否由车企担任,以及“技术监督员”是否也是由运营方或车企担任等问题。
智联出行研究院自动驾驶法律政策中心主任
何姗姗
王源律师从理论、立法和产业三个角度分享了对以上嘉宾发言的学习体会,同时期待进一步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协同,协调好上位法和下位法之间的关系,尽快出台改装车的登记和检测标准,做好自动驾驶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高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源
圆桌环节
圆桌讨论环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总工程师刘法旺主持,他首先邀请德方专家Eric Hilgendorf教授对何姗姗主任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应,然后创新圆桌讨论模式,以提问的形式邀请嘉宾展开讨论。对于主机厂和零部件供应商,他提出了两个问题:1.对于具备L3级及以上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安全问题更加复杂,目前缺少经验和数据的积累,难以细化要求和制定标准,在此背景下,如何在支持企业创新的同时保障安全?2. 对于高等级自动驾驶,驾驶权转移引发责任主体变化,如何解决责任判定问题?对于律师代表,他提出了两个问题:1. 自动驾驶的落地,高度依赖人工智能和深度学习,但又面临“黑箱”难题如何看待这个问题?2. 自动驾驶技术的迭代完善需要以数据为依托,如何做好技术创新与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平衡?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总工程师
刘法旺
德国博世集团自动驾驶系统高级副总裁Dr. Stephan Hönle、德国奥迪汽车自动驾驶法律部经理Dr. Lennart S. Lutz、北京现代汽车法务总监李雪岩、法国ADALTYS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慧妮和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斌先后进行发言。
博士集团Dr. Hönle认为,博世集团有着长期丰富的经验,能够为市场提供十分安全的系统。同时他强调,感知、计算、预测等功能对人工智能十分重要,我们要利用类似的思维和规则去规制人工智能,确保安全可靠。
德国奥迪汽车Dr. Lutz对第一个问题进行了补充,同时回答了第二个问题。他指出,自动驾驶的许多技术细节还不为人所知,比如远程升级和设计规制标准化,跟传统常规的方法不完全一样。另外,德国在自动驾驶领域的责任分配制度,首先要确保受害人能得到赔偿,其次才是保险公司的追偿问题。
李雪岩总监提出以下自动驾驶规制建议:1、加快自动驾驶汽车相关立法,以便企业有法可依,降低企业合规成本;2、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涉及交通事故、产品责任、保险等多个法律关系,其法律适用、举证责任、当事人责任分配等方面均不相同,此外还涉及痕迹鉴定和声像鉴定,司法成本将增大,建议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指导事故纠纷处理;3、建议建立国家级自动驾驶数据管理平台,监管各车企收集的数据,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以及国家安全,同时可以为车辆召回、法律纠纷处理等提供数据支持;4、不建议要求各车企公布控制系统算法,从车联网网络安全角度考虑,控制系统一旦被入侵公共利益将受到损害,在立法过程中要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
北京现代汽车法务总监
李雪岩
李慧妮律师从个人信息保护的角度回答了提问。她指出,车企需要与政府部门充分沟通,明确哪些信息必须列为敏感信息,从而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尤其要规范好敏感信息的跨境转移。另外,自动驾驶汽车的出口同样面临着产品责任风险,是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法国ADALTYS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慧妮
李斌律师认为自动驾驶汽车的算法存在不透明性,且和自动驾驶汽车融为一体,没有必要出台规制自动驾驶汽车算法的专门法律,适用目前有关产品质量责任的相关法律即可。同时可以对算法进行保险,由保险公司承担归责难的风险。她结合最近的“特斯拉刹车失灵”事件进一步指出,我们要注重自动驾驶功能车辆的驾驶员培训,强化行为人对自动驾驶、新能源汽车的驾驶能力,以预防事故的发生。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斌
最后,刘法旺总工程师进行了总结。他指出,智能网联汽车是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战略方向,安全是汽车产业发展的第一要务,必须要高度重视。对于高等级自动驾驶,应用场景复杂、系统结构复杂,技术持续迭代更新,短期之内难以形成完备的管理体系,可以考虑先明确原则性管理要求,在此基础上,通过试点等方式加快管理经验和数据的积累,不断细化完善管理要求。
闭幕总结
闭幕环节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王莹副教授主持,她回顾了未来法治研究院自动驾驶法律规制国际论坛伴随中国自动驾驶立法进程从无到有一路走来的历程,指出论坛组织者与政产学研各界参与者一道逐步见证中国自动驾驶立法的历史,深感与有荣焉,希望未来继续携手中德两国关注自动驾驶科技与法律的有识之士,推动自动驾驶法律领域政产学研合作,促进法律与科技的沟通对话及新兴科技领域的理性商谈,助力中国跻身自动驾驶立法先进国家及深度参与自动驾驶法律国际规则制定,为中德两国自动驾驶法治发展提供思想动力与智库支持。
德国国际合作机构中德法律合作项目主任汉马可博士、德国维尔茨堡大学机器人法律研究中心主任Eric Hilgendorf教授先后进行闭幕致辞,感谢疫情期间论坛在两国自动驾驶立法关键节点提供了横跨亚欧、连线中德的宝贵交流机会,指出自动驾驶领域法律发展必须与技术创新同步,应利用法律的资源与规制工具达成创新与安全之间的平衡,提供妥适方案识别及应对技术风险,本次会议正是在这个方向上向前迈进了重要一步。最后,本次论坛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