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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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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与‘不变’——网络信息法的结构与功能解析”讲座顺利举办

时间:2021-06-20

2021年5月24日下午2点,应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科技革命与未来法治跨学科交叉平台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负责人周汉华与我院师生于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开展学术交流,带来了一场以“‘变’与‘不变’——网络信息法的结构与功能解析”为主题的精彩讲座。

此次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副教授主持,出席致辞及与谈嘉宾有: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兼法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未来法治研究院院长王轶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邵明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喻文光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莹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丁晓东副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余成峰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熊丙万副教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苏宇教授。

主讲环节

周汉华副所长

周汉华副所长在演讲中首先指出,面对网络与信息法治领域的诸多争议,特别是当前超级平台出现对网络法治的挑战,要对网络与信息法的基本问题进行理解,可以用两个判断来把握网络法治的基本特征,即唯变不变和万变不离其宗。他分析了传统社会金字塔式、中心化的结构设计,并结合互联网诞生之初的结构设计及其技术考虑,解释了互联网的多节点、去中心化结构设计,以及超级平台介入后再中心化的特点,说明了不同结构对信息流通的方式产生影响,同时也会对生产方式发起挑战。随后,他通过实例生动介绍了当前平台经济对商业法则的改变,由Facebook的格言“Move fast and break things”引出了当前的规则不断面临冲击以及规则滞后也会阻碍发展的问题。

接下来,周汉华副所长详细阐释了法律在网络与信息技术引发的这场变革之中的角色。他指出法治从来都是发明创造的基础,例如英国的有限责任制度使得企业家敢于冒险,蒸汽机在英国发明也离不开英国对专利的保护,等等。而网络产业之所以能够在短时间内取得蓬勃发展,也与避风港原则的设立息息相关,可以说避风港原则奠定了网络法治的基础结构。随后,周汉华副所长阐释了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要求“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中体现的党的理论和方针政策,以及对研究界、实务界的要求,并详细介绍了我国对信息技术的关注以及信息网络立法的历史演变。从1978年国务院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速发展集成电路和电子计算机的研究,并使它们广泛应用于各个方面”,到1987年国家信息中心成立并内设政策研究所,重点研究有关信息法规和政策问题,再到《电子签名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陆续出台,填补很多立法空白,以及随着移动互联网兴起,网络的媒体属性凸显,十八大以后,党中央提出建设网络强国的战略目标,网络信息法治建设明显提速,进入到全面推进阶段。周老师的这段演讲生动地回顾了中国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历程,使几十年的时光仿似历历在目,深刻而富有条理地展示了中国网络和信息法治建设的几个重要阶段及其各自的要点。

随后,周汉华副所长重点介绍了我国的信息网络专项立法计划的理论和结构设计。结合互联网分层设计进行观察分析可见,信息网络法调整的对象,也具有多层次性;对于不同调整对象,信息网络法应该适用的法律原则、管理对象、管理手段、执法程序与救济方法等都有不同的特点。并且很多要素都是网络出现以前从未有过的,需要立法观念与技术的全面变革,搭建科学的立法结构。周老师介绍了四层次结构的立法规划:包括底层的网络与信息基础设施立法、面向平台层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立法、面向网络用户层的互联网用户立法,以及在前述三个层次之上的互联网信息立法。互联网管理立法贯穿在这四个层次之中。周老师也介绍了在这一结构之下,我国立法已经取得的成绩。目前,我国网络信息法基本结构有望初步形成,为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互联网信息服务法、平台法的提出,要早于欧美国家几年。

之后,周汉华副所长指出了当前我国网络信息法治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着重分析了其中超级平台提出的全面挑战。平台经济导致的垄断现象已经引发全球性关注,平台经济不仅仅是超级平台演变为控制“门径”的“守门人”问题,而且很多已经超出了经济范畴,还涉及到个人信息、网络安全风险、操控舆论、政治权力受冲击、收入分配集中、社会极化、网络格局重构等深层次问题。避风港原则这个互联网发展中最重要的原则当前也在世界范围内面对着诸多挑战。

周汉华副所长指出,网络法治的结构经过20多年发展基本确定,相当于实现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前半盘”目标,如何全面认识平台经济的规律与带来的全面挑战,充分发挥网络法治的“组合拳”功能,尤其是处理好事前、事中监管机制与事后反垄断机制之间的关系,下好网络法治的“后半盘”,成为各国近几年来制度竞争的最前沿,事关国家福祉与长远发展。他随后分析了欧盟以及美国在网络法治上的最新政策,以及我国在发挥网络法治功能上的先发优势。

最后,周汉华副所长重扣讲座主题。变化最难,不知道如何识变、应变、求变的时候,如果我们能够明确哪些“不变”,有助于我们更准确认识和把握“变”。他认为我们要回答法治的基本面,明确什么是法治。周老师指出:法治是规则之治,更是价值之治。我们既要遵从规制治理的内在要求,也要认识到,法治之所以能够不断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之所以能够被全社会共同信仰,是因为其在疑难案件或者历史转折的关键时刻,价值判断所能提供的灰度。价值之治,需要赋予规则以灵魂和生命,也必然推动法治范式变革。

嘉宾与谈

在热烈的掌声中,周汉华副所长结束了演讲。讲座进入与谈环节。

王轶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兼法学院院长、党委书记、未来法治研究院院长王轶教授首先对周汉华副所长的到来和分享表示了感谢。随后,他提出面对信息文明时代的价值判断问题时,我们分享的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是什么?例如,避风港原则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未来是否保留?他认为这与信息文明时代的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有很大的关系。以及在超级平台问题上,最初完成数据集中的集中者对集中之后的数据享有什么权利,不同的角色在利益链条中都处在什么位置?这是在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时代的价值判断中间没有做出明确回应的问题,而到了今天这样的问题则显得尤为重要,同时这需要联系不同的部分法进行回答。

邵明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邵明教授指出,周汉华副所长对网络信息法治变与不变的演讲,引发自己想到自己在一些场合指出的关于要“持经达变”的思考;同时指出,网络信息法治,也应如同中国古时治水实践中总结的原则,重点不在于堵而在于“疏”,即要使其在有利于社会的范围中进行流动。

喻文光副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喻文光副教授从《易经》哲学思辨的角度提出自己对周汉华副所长所作讲座的理解,她特别提到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的“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这也是讲座中提到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喻文光副教授对规则之治、法治之治与价值之治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她认为价值之治最重要的就是以人为本,以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为本。

王莹副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莹副教授从刑法的角度探讨了自己对网络法的理解。她介绍了自己在平台责任方面的研究,表达了在法学内跨部门法交流的重要性,并指出网络法的学科壁垒正在消弭。她指出在互联网络的二维时代,信息致损只有类似侮辱罪等问题,而在物联网时代,信息本身就可以致损,并提出自己对于未来是否要对避风港原则进行一定限缩、如何从价值之变和法治之变的角度思考变与不变等问题的思考。

丁晓东副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丁晓东副教授从广义的法理角度谈了自己的理解,中心化的经济类似君主制,去中心化类似封建制,再中心化则类似民主制,他认为网络法或信息法不仅仅是一个部门法,更关乎着人类社会结构和制度安排的问题,所以科技问题并不是纯技术的,本质上是一个制度规制问题。

余成峰副教授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余成峰副教授结合讲座谈了自己对社会变迁过程的归纳和理解,从社会结构和法律范式结合的角度,他认为可以归结为四个阶段:1.十九世纪的个人社会的法律范式是自由主义和以民法典为范式的法律;2.二十世纪之后可以认为是一种组织性社会,法律范式出现了大量的社会法、福利国家法等;3.九十年代之后进入网络化社会,应以端对端的范式理解法律,典型的法律范式是避风港原则;4.近五年到十年的平台性社会,既有网络化社会的特点,也产生了自己新的特色,而我们是站在个人性社会和互联网社会结合的角度理解法律概念,这就导致法律概念和事实的法律上的演化产生错位,他认为需要重新思考我们的法律结构。

熊丙万副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熊丙万副教授从反垄断和数据生产要素的角度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如果规则不明确会给企业带来很多不合理的约束和风险。他指出欧洲GDPR在规定处理数据财产上的个人数据保护是非常全面的,而对于数据流通和权属的规定则比较欠缺,这也是我们需要思考的地方。

苏宇副教授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苏宇副教授从另外一个维度介绍自己思考,他梳理了从八十年代到现在网络法学研究的“名与实”,并将其分为五个阶段:想象年代、探索年代、平台年代、激发年代和共识年代。

韩阳博士研究生

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博士研究生韩阳同学谈了自己参加讲座的感受。周汉华副所长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回答。

张吉豫副教授

在经历了三个多小时的主讲和讨论后,主持本次讲座的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副教授进行了简要总结。

讲座在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