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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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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 | 丹尼·弗里德曼:创作和生成版权标准;西莉亚·马蒂亚斯:访问再探:版权和网络犯罪法交叉领域的人工智能训练

时间:2024-07-10

讲座一

主讲人:丹尼·弗里德曼(Danny Friedmann)

北京大学(深圳)国际法学院副教授

讲座主题:创作和生成版权标准(Creation and Generation Copyright Standards)

讲座二

主讲人:西莉亚·马蒂亚斯(Célia Matias)

澳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讲座主题:访问再探:版权和网络犯罪法交叉领域的人工智能训练(Access Revisited: AI Training in the intersection between copyright and cybercrime laws)

2024年7月1日下午,由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知识产权学院、法学院数字法学教研中心、科技革命与未来法治跨学科交叉平台与国际数字法学协会联合主办的数字法学系列讲座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2会议室举行。讲座邀请到了北京大学(深圳)国际法学院副教授丹尼·弗里德曼(Danny Friedmann)与澳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西莉亚·马蒂亚斯(Célia Matias)进行主题讲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主持讲座,泰国中央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院法官丰缇篷·桑特拉桑蒂克(Watcharapon Suntrasantik)、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蒋舸、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晓春与谈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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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现场

讲座开始前,张吉豫执行院长向弗里德曼教授、马蒂亚斯教授、桑特拉桑蒂克法官、刘晓春主任、蒋舸教授和参会同学表示热烈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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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深圳)国际法学院副教授丹尼·弗里德曼(Danny Friedmann)

弗里德曼教授向与会者分享“创作和生成版权标准”主题研究。他自古典浪漫主义作者观出发,指出其局限性。浪漫主义作者观高度肯定作者的原创思想,强调真正的作品是基于灵感、无中生有的个人表达。然而,浪漫主义作品观实则是错误的历史归因,与创作事实并不一致,也无法与版权法相容。弗里德曼教授指出,“柏拉图式”作者观是更为合适的理论起点。“柏拉图式”作者观描述的创作假定一切事物是预先存在的,而人的创作行为是在复现他们对该物的印象。

接下来,弗里德曼教授借助“柏拉图式”作者观梳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定性要点:人为干预、线性思维、控制创作过程、作者与作品不可分割的关联、思想与表达的关系。美国版权局与北京互联网法院均考察了上述要点,却得出了相反的结论。而在人类历史上,随机的、非线性的、非人类控制的“作品”也曾出现。弗里德曼教授认为,当“思想的指令”足够多、足够精细时,他们足以变为表达本身。

那么,若表达是同质的,如何区分人类创作与人工智能生成物呢?弗里德曼教授提出应当在数据方面入手,以美国为例,美国版权局与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数据库有必要贯通,并借助区块链技术记录训练数据与输出数据的关联。在区块链的司法应用方面,中国自2018年起便承认了区块链证据的合法性,其做法值得借鉴。区块链技术可以辅助版权登记,以便向各方收取费用、支付报酬。

鉴于训练数据中既有公有领域的作品,也有尚在版权保护期的作品,弗里德曼教授建议尽可能扩大其中公有领域的部分,并缩小版权保护的领域。目前来讲,合理使用与数据挖掘例外是不够的,技术措施与合同法同样悬在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头顶。缩短作品保护器或减少作品范围都是未来可行的方案。

最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公平竞争环境也需要国际层面的支持。从《伯尔尼公约》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条约》,知识产权国际规则逐渐跟上了互联网时代的步伐。在今天,人工智能时代提出了新的要求,弗里德曼教授建议重启取得版权保护的形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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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西莉亚·马蒂亚斯(Célia Matias)

接下来,马蒂亚斯教授从版权法与网络犯罪法的交叉视角分析人工智能训练的法律问题。她将“访问(access)”列为核心概念,以此作为版权法与网络犯罪法的链接点。“访问(access)”在字典中意为“进入、接近或经过某个地方,或接近或与某个人或事物交流的资格、自由或能力”,而财产与所有权(ownership)具备类似的内容,尤其是在涉及土地的场合,强调行动的资格。为了保证土地财产的排他性,所有者会搭建围墙,将法律屏障与物理屏障相结合。知识产权的对象通常被冠以“无体性”的特质,因而具有非排他性,无法像土地一样被圈占。为使权利完整,兼顾公共利益,知识产权中设置了权利穷竭规则。然而,是否真正地存在“数字穷竭”?

马蒂亚斯教授在这里转向了网络犯罪法领域。她引用了奥林·克尔(Orin Kerr)对访问的分类。访问包括外部访问与内部访问两类,前者指服务于使用网络的基础设施与其他设置,而后者是将网络空间视为虚拟现实,在这里,物理世界的经验被转化到网络空间中,可做类比的行为被称为内部访问。在网络犯罪法中,在网络世界,看似不存在内部访问下的非法侵入,毕竟大部分案件中的非法侵入者的设备都是合法取得的,因此,非法侵入行为看重的是行为人如何使用其设备。在分析过美国、欧盟与新加坡关于“未授权访问(unauthorized access)”的立法文本与司法认定后,“未授权访问(unauthorized access)”包括两种不同范畴的解释方法,其广义解释上包括了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而狭义解释要求行为规避或损害了某种技术措施,美国与欧盟采纳了狭义解释,而新加坡在类似的案件中选择了广义的立场。

视线转回到作品上来,在信息时代,限制“访问”作品不可避免地影响着作品的传播。绕过技术措施访问作品的行为可能会侵害到公开传播权,训练人工智能的部分数据正面临这一问题。部分国家提供了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但如果访问本身是违法行为,例外规则不能适用。何种访问属于合法访问(lawful access)?马蒂亚斯教授认为,合法访问与未授权访问两个概念应当保持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旧瓶装新酒”,通过赋予版权所有人以“退出(opt-out)权”,既可以鼓励权利人使用技术措施控制传播,也可以在合理范围内贯彻互联网的开源精神。

与谈环节,桑特拉桑蒂克法官表示从两位教授的讲座中受益良多,蒋舸教授与刘晓春主任亦有相同的感受,并就讲座内容交流心得体会。蒋舸教授从社会成本视角表达了其关切所在,如果承认人工智能生成物受到版权保护,并附加形式要求,可能会对目前从事创作行为的从业者产生影响。从同样的行为成本影响社会关系的角度出发,如果权利易于实现,那么义务方将会倾向于避免责任发生,互联网的开放性需要依靠审慎的规则来维持。刘晓春主任关注版权规则的激励效应与传统规则的视角,并对讲座中的概念与措施进行了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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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左至右:丰缇篷·桑特拉桑蒂克法官、西莉亚·马蒂亚斯教授、丹尼·弗里德曼教授、张吉豫执行院长、刘晓春主任、蒋舸教授

与谈环节之后,弗里德曼教授与马蒂亚斯教授细致回答了与会同学的问题。本次讲座在全场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张吉豫执行院长再次对两位教授的精彩演讲和与会专家的深度交流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