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回顾 | 功能主义与过失犯:数字刑法的挑战
时间:2023-09-09功能主义与过失犯:数字刑法的挑战
德国维尔茨堡大学法学院埃里克·希尔根多夫教授(Prof. Dr. Dr. Hilgendorf)向我院师生分享了数字化挑战下过失犯教义学的最新发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仁文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车浩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明祥、冯军、王莹、陈璇教授和李立众副教授担任与谈人,汉斯·赛德尔基金会项目经理Ole Engelhardt为本场讲座致辞,维尔茨堡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畅担任翻译。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时延安教授主持。
在致辞环节,汉斯·赛德尔基金会项目经理Ole Engelhardt表示,数字化的影响日益渗透至刑法领域,由自动驾驶技术引发的安全、伦理和责任问题受到了普遍关切,需要中、德两国学者贡献各自的智慧。
讲座开始后,希尔根多夫教授从德国学者雅克布斯的一段经典论述“刑法是语句的体系,它并不服务于自身的目的,而是为了避免特定的结果所建构出来的体系”出发,引出了对“功能主义”一词的诠释。他指出,功能主义的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默顿和帕森斯发展起来;在德国,罗克辛和雅克布斯两位教授也支持这一概念,后者深受卢曼系统论的影响。虽然功能主义得到了广泛使用,但其具体的含义并未得到足够澄清。从“功能”的概念出发,希尔根多夫教授认为,功能主义的方法主要是指我们在解释法规范时,不仅仅关注规范的文理,还必须整体性地把握规范在法律体系和社会中的功能;必须不停追问我们想解决一个怎样的问题,以及所涉法律规范能否解决相应问题。具体到过失犯领域,教授认为,刑法处罚过失犯是要为公民提供某种行为动机,引导他们在社会交往中谨慎行事、考虑周全。在数字化时代,过失的核心问题便在于:我们应当遵从怎样的注意,来避免新技术给社会和他人带来风险?结合数字时代的特点,希尔根多夫教授区分出了过失犯教义学面临的五种具体挑战,并尝试给出了初步的解决方案:
其一,构建一个可以被充分理解的过失犯分析体系,特别是让人们明白,在社会交往过程中他们应当注意什么。希尔根多夫教授推荐了一个三阶层的分析框架:首先讨论是否存在一项注意义务,其次分析注意义务的强度,最后以可容许的风险和信赖原则限缩注意义务的范围。
其二,对可容许的风险加以具体化。在教授看来,可容许的风险是指社会可以接受的最低风险层次。它取决于如下两个标准:一是特定技术的重要程度,二是生产者是否实现了在当时的科学水平下可被期待的最安全状态。这两项标准会随着技术水平的变化而动态调整。
其三,重新解释信赖原则。针对自动驾驶技术,教授特别讨论了如下两类场景:一是在人机关系上,人和机器间的彼此信赖应当遵循怎样的界限;二是在机器和机器的关系上,来自不同生产者或存在代际差异的车辆应如何“看待”彼此,这关系到车辆生产者、编程者应尽到的注意义务。
其四,促进过失犯教义学在国际层面的和谐。教授认为,如果各国之间共享类似的过失犯教义和规则,那么,智能手机、机动车等产品就可以在国际流通中遵从类似的注意义务、达到相同的安全标准。
其五,破解多主体交互过程中的注意义务问题。教授指出,在未来的案件中,损害的发生往往是生产者、编程者、销售商等多个主体共同作用的结果,如何回溯他们各自的义务与责任,需要学者们更深入的探究。
在与谈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王莹教授首先对希尔根多夫教授的出色报告表示感谢。其次指出,过失犯教义学是一个相对开放的体系,数字时代为这一理论的发展提供了新契机。最后,王莹教授分享了自动驾驶国际技术法规与我国智能网联汽车准入方面的规定在注意义务界定方面的影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刘仁文教授同样认可功能主义的思考方式,他强调,刑法是我们处理社会问题的诸多手段之一,刑法功能的强弱又同社会其他子系统的功能发挥密切相关。针对机器能否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刘仁文教授向希尔根多夫教授提出疑问。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车浩教授提出,在人机互动的领域,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人群在行为模式上可能存在较大差异,所以过失犯的分析标准能否实现国际统一值得怀疑。只有当交通领域成为纯粹的机器间互动时,规则才能真正变得简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冯军教授首先就机器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具有完全自主意识的机器人是“超人”的存在,它们的责任问题不适合由人类来谈论。关于多主体复杂交互过程中的注意义务范围,冯军教授主张遵从个别化的解决方案。
主讲人希尔根多夫教授对各位与谈人的发言一一作了回应。
在提问和交流环节,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刘心仪就可容许的风险规则与客观归责体系间的关系问题向希尔根多夫教授提问,教授作了有针对性的解答。
讲座的最后,时延安教授对希尔根多夫教授深入浅出的讲授和各位与谈人的精彩发言表示感谢,高度评价了中德学术交流的意义,希望两国学者在今后继续进行更加深入的对话。
讲座圆满结束后,各位老师、同学合影留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