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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与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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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的制度与文化建构”系列讲座——“硅谷的发明:法律与创造未来”顺利举行

时间:2019-05-31


2019年5月28日上午,“数字经济的制度与文化建构”系列讲座之“硅谷的发明:法律与创造未来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举行,此次讲座意在探讨硅谷成功的经验,助力我国数字经济的建构与发展主讲人是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学院Anupam Chander教授Chander教授数据隐私、网络法、知识产权法、全球化问题均有深入研究长期以来致力于探寻新技术的全球监管方案。本次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丁晓东主持,同时非常荣幸邀请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程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研究员张文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研究员郭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研究员熊丙万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庆华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研究员刘金瑞,以及腾云智库高级研究员叶逗逗

Chander教授首先进行主题演讲,介绍了硅谷成功的传统理解、上述理解的误区,以及法律在硅谷发展中起到的作用。Chander教授认为,硅谷在互联网时代的成功,因于美国宽松的法律环境较少的平台责任、较灵活的版权保护、较低程度的隐私限制就版权保护而言“合理使用”规定大大推动了美国新技术的发展以及互联网企业的创新。在平台责任方面,虽然美国并唯一一个为互联网平台的中间责任提供保护的国家但是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保护美国有力。在隐私的问题上,美国尚未出台强有力的隐私法规不过美国并非完全不保隐私法律要求企业践行隐私承诺,若无法做到,则会面临集体诉讼被联邦贸易委员会起诉。加州消费者隐私保护法案的出台,标志着互联网企业在世界范围内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对于监管机构来说,需要去思考如何在保护创新的同时避免种种问题,确保创新符合人权、符合消费者权利以及有利于长期发展

点评与问答环节,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汪庆华教授提出算法歧视以及全球监管框架的选择等问题,Chander教授认为,在算法歧视方面,提高透明度非常重要,但是算法透明同样面临算法算计、用户难以理解等问题,因此如何做到有效透明需要进一步深入的思考。对于是否能够构建起统一的全球监管框架,目前不少国家主张“数据本地化”,不允许本国数据流出,欧盟制定了严格的流通标准,因此全球监管框架的建立并非一件易事。国家层面的监管是必要的,但各国监管必然存在差异,因此全球监管框架的选择需要各国尽可能多地就国际标准达成一致。

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刘金瑞研究员围绕数据隐私监管进行提问,Chander教授认为在互联网时代,隐私非常重要,也是数据管理中的难题。隐私的个人控制路径显然已经走不通。如今更应强调隐私的社会性和社会价值。数据与隐私时刻处于被攻击的风险中,但是即便数据系统不安全,我们也只能修补而不能抛弃。同时,企业需要意识到,拥有更多的数据并不一定会带来更好的洞察力、更好的人工智能训练,反而会面临更大的数据泄露、数据滥用的风险。数据与责任相关,因此更多的数据意味着更大的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程雷的提问有关第三方原则在美国的发展现状,Chander教授回应称,在今天的美国,第三方原则意味着用户将所有的数据都给了企业,而企业可以把这些数据都交给第三方。这样第三方就可以跳过用户而直接询问为你服务的企业,所有持有这些数据的企业,很明显这里面存在思考的空间,信息隐私应该成为社会价值的一部分,我们需要从社会规范的角度来考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研究员张文亮提出如何从法律的视角看待跨国公司,Chander教授认为跨国公司均具有非常高的本地化程度,同时也非常复杂,它们之所以成功,部分原因是对当地情况的深刻理解,跨国公司之所以能够生存下来,往往是由于此种复杂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研究员郭锐提出了知识产权保护争议和法律伦理的有关问题,Chander教授的观点是,在数字时代,对知识产权保护是存在争议的。一家互联网企业往往不会起诉另一家互联网企业,称其实施了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因为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为用户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才是根本。我们既要保护知识产权,同样也需要维护公共领域中其他主体的创新。在新技术的发展中,法律伦理非常重要,互联网公司所拥有的力量,是一种无形的力量,我们需要集中精力去思考互联网公司的伦理道德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研究员熊丙万的问题围绕平台竞争法展开,提及近期拆分Facebook的说法,在Chander教授看来,拆分企业并非一条可行的道路首先,企业自己具有很强的危机意识,时刻担心会被市场淘汰,因此会不断优化自己的产品与服务,而非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滥用市场地位。其次,拆分行为将创造出大量的小公司,而小公司可能拥有较少的道德责任,往往容易规避监管,如此一来将对用户和市场均产生损害。

腾云智库高级研究员叶逗逗提出GDPR大中小企业将会产生何种影响,Chander教授的看法是包括Facebook在内的企业并没有真正拥抱GDPR,Mark Zuckerberg倡导在全球推广GDPR是因为他除了合规以外别无选择,做好合规只不过是对现实的承认而已。腾讯同样需要作出改变以符合GDPR的要求。在美国,虽然隐私法律不断出台,但是很少采取GDPR式的监管模式。的确,每一个成熟的互联网企业都是从小企业成长起来的。同时我们需要了解的一点是,互联网行业是一个高度竞争的行业,现在占有绝对优势地位的企业,难保十年后仍然在市场上仍占有一席之地。对于企业来说,最重要的一点是需要不断优化其产品和服务以提高其竞争力,留住用户。

在讲座的最后,丁晓东副教授总结道在数据隐私的问题上,欧盟擅长制度创新,GDPR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现在全球大多数国家都走上了GDPR式的监管道路。尽管中国和美国在技术发展上存在竞争,但是双方同样存在很多的共识,终将找到一种更高效、更实用的方式来规制技术发展过程中的问题。要实现这一目标,我们能做些什么?这需要进一步的思考。Chander教授深表赞同,并表示欧盟、美国、中国各自进行了不同的道路选择,将三者的特点进行提炼与对比非常重要,也将有助于我们探求出更为合理的路径。的确,这条探求之路并不好走,共识的建立是基础,深入的思考非常必要。

至此“数字经济的制度与文化建构”系列讲座——“硅谷的发明:法律与创造未来”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