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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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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首届“创新的前沿:博士研究生国际学术研讨会-法学分论坛”顺利举行

时间:2023-08-10

    2023年7月30日-31日,中国人民大学首届“创新的前沿:博士研究生国际学术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由法学院承办的分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立德楼410室召开。本次法学分论坛邀请到了慕尼黑大学法学院、日内瓦大学法学院、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的博士生与我院博士生共同就“人工智能时代的算法治理”、“人工智能时代的数据治理”、“公法的基础理论”、“数字时代中的法律治理”等主题展开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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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论坛首先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黄文艺教授致欢迎辞。黄文艺院长首先代表法学院对参加会议的国内外博士生表示欢迎,他简要介绍了人大法学院在未来法治、数字法学研究的基本情况,希望通过举办博士生国际学术研讨会为深入开展数字法治和数字法学研究提供平台,搭建起中外法学博士生交流的桥梁,增进数字法治建设共识。最后他预祝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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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单元的主题为“人工智能时代的算法治理”,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汪赛飞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罗寰昕就“算法解释权在中国:综合性立法与部门化实践如何结合”这一主题发表了主题演讲,她对中美欧的算法解释权立法与实践进行比较分析,介绍了中国在算法规制方面将综合性立法与部门化实践结合的方法。日内瓦大学法学院博士生Yannick Caballero Cuevas在其主题为 “数字时代中的证券市场操纵”的发言中介绍了数字时代的证券市场操纵问题,探讨了人工智能背景下证券市场操纵的风险与规制,聚焦瑞士法下证券市场的算法治理与发展。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刘毅围绕“平台算法治理中的行政监管”这一主题发表演讲,他以网信办出台的相关规定为切入点,探讨了为什么要对算法进行行政监管、对什么进行行政监管、如何进行行政监管以及行政责任的特殊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阮神裕,慕尼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Michael Rapp对以上主题进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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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单元的主题为“人工智能时代的数据治理”,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赵歆扬主持。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博士生Gal Forer在其主题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以中国和美国为例”的演讲中,以中国和美国的视角切入,介绍了中国和美国如何界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框架和政策,重点比较了中美法律对人工智能生成物在不正当竞争法的治理差异与未来发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孙济民围绕“再造与引致的双重失灵:以美国破产程序中数据销售为例”这一主题发表演讲,他以美国破产程序中消费者数据销售为例,讨论了不同立法技术与微观制度实践相结合而产生的规范内容与效果差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赵秉元以“人工智能发展中的数据治理”为题发言,基于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的底层技术,结合GPT4等AI运行实践,他分析了目前人工智能发展中主要面临的数据问题,提出要从多方面入手,健全人工智能时代的数据治理体系。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丁晓东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赵精武副教授对以上主题进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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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单元主题为“公法的基础理论”,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陆晨燕主持。慕尼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Michael Rapp在其主题为“作为制约治理因素的比例原则”演讲中首先介绍了德国公法中法治国概念和比例原则,并探讨了成功的全球合作与治理将与不同“法治”概念的理解密切相关,发现不同国家对法治原则理解的共同点与差异点是促进全球合作与治理的关键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杨丽就“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定逻辑”这一主题发表演讲,认为行政诉讼法规范中“合法权益”这一核心词汇的解读是原告资格认定的关键,要以“主观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内在结构作为分析的逻辑起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苏锴在其主题为“宪法的性质与宪法渊源—一个基于承认规则角度的观察”演讲中指出,宪法渊源问题与宪法的概念问题紧密相关,当宪法渊源的种类被厘清时,“宪法是什么”这个概念与性质问题也就向前推进了一大步。近期法理学界与宪法学界关于宪法性质的讨论中,即有一重要命题同时牵涉到宪法概念与宪法性质,即 “宪法是承认规则”。在对这个命题进行思考的过程中,他认为宪法渊源问题也牵涉其中,成为这个命题在宪法概念、性质之外所引出的另一个问题。而宪法渊源与宪法概念命题的紧密关联,表明这种涉入绝非偶然,可以尝试以这个命题中宪法的概念为扩展,为厘清宪法渊源问题提供一些理论上的支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王钧民,日内瓦大学法学院博士生Yannick Caballero Cuevas对以上主题进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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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单元主题为“数字时代中的法律治理”。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梁芷澄在其主题为“公法视角下的数据财产权”的演讲中指出,数据的公共性特征意味着数据财产权的形成离不开公法规则。从公法的视角理解数据财产权,有助于更好地建构数据财产权的内部构造和登记制度。从权利构造上看,数据财产权中的财产利益与人格利益相分离,数据财产权的范围有待公法通过数据访问和操作规则加以形成,此乃价值衡量的过程。从数据登记上看,它给公权调控数据活动提供制度支点,其能够发挥人格保护与促进数据流通的双重功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杨振媛就“论数字化时代侦查体制的变迁”发表演讲,她从权力属性、行使主体、内部权力衔接、外部监督制约四个方面对数字化时代侦查体制的变迁作了简要阐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王善超,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博士生Gal Forer对以上主题进行了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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