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的反垄断法:商业博弈与执法策略”讲座顺利举办
时间:2021-06-202021年4月20日晚,应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邀请,年利达昭胜律师事务所联营办公室的反垄断与外资审查合伙人廖曦律师、中伦律师事务所竞争法律师龙睿博士与我院师生于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开展学术交流,进行了一场以“平台经济的反垄断法:商业博弈与执法策略”为主题的讲座。
此次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丙万主持,出席的与谈嘉宾有: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郭锐副教授、中国社科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博士和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讲师蔡婧萌博士。
主题演讲环节
年利达昭胜律师事务所 廖曦律师
廖曦律师作了题为《反垄断视角下平台参与方的互动和博弈》的主题讲座。从中国和域外的新近反垄断执法案例出发,他分别从互联网反垄断执法的发展趋势、参与平台厂商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平台运营方的常见风险及数字经济领域并购审查面临的新挑战等四个方面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在行为规则(即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廖曦律师讲解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在平台领域可能以何种特殊和新颖的形式呈现。此外,廖曦律师提到,在针对数字领域的监管逐渐加强的大背景下,不同参与方都积极关注立法和执法动态,但不同的角色参与方的风险领域侧重有所不同,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评估和防范。他还特别以阿里巴巴集团和上海实派士“二选一”处罚决定为例,分析对排他交易形式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限制性规定在个案中如何根据具体案情得以适用。
在经营者集中审查领域,廖曦律师认为,尽管传统的并购审查损害理论在适用于数字经济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但建议谨慎对待新的术语和标签,思考所谓“新”的损害理论是否只是传统损害理论适用于数字经济的具体体现。他进一步认为,对于平台领域的交易,仍然有必要坚持对单边和混合损害理论的区分(单边效应考虑的是交易是否会消除一个重要的竞争约束,混合效应关注交易是否会提高竞争对手的成本从而排挤竞争对手)。廖曦律师同时指出,并购审查本身着眼于事前、前瞻性的监管工具,包括对“反事实(counterfactual)”的考察,因此具有一定不确定性,而这一点在互联网领域尤其突出,主要原因在于对反事实的判断更为困难。面对难以完全消除的不确定性,需要思考何种政策取向更为合适,防范哪种错误(漏判false positive还是误判false negative)更为重要,多频繁的干预对于并购审查制度是合适的。但无论如何,主管机关在挑战某项交易时需要提出基于事实的损害理论。
中伦律师事务所 龙睿律师
龙睿律师细致梳理了市场监管总局针对阿里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从一个较为微观的角度就该处罚决定书中所涉及的数字经济市场背景下的竞争法理论和实践作出介绍和评论。她认为,数字经济市场的反垄断执法是一个较新的竞争法实施场域,大量传统竞争法的学说和制度安排亟待做出相应的调整或者细化,且需要在国际比较视野下来展开。同时,她认为加强反垄断实务和理论界之间的互动是非常有益的尝试。数字经济的发展为反垄断法的适用提出了很多新的问题,这对于实务工作者和学者都是挑战和机遇。此外,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传统反垄断法律制度下一些更为细节和具体的问题的解决也亟待更多来自理论界的支持。
对于阿里案件,龙律师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探讨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法适用的文本,其中涉及到大量平台经济和数字经济领域所关注的重要问题和争议点,龙律师就其中的部分问题做了介绍和讨论。首先,与数据和与数据能力相关的问题一直都是平台经济领域较为关心的话题之一,在阿里案,数据作为一个重要的竞争要素,在包括市场界定、支配地位认定以及行为认定的每一步分析中都有所提及。其次,与平台经济相关的市场界定问题一直围绕着很多的争议,例如线上与线下的替代关系,市场是否可以及如何进行细分,分析要素在分析中的权重等。对于“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界定,龙律师认为,除了需求替代分析中提到的要素,该界定似乎也更多的考量了平台模式相较于传统模式的特殊性,强调了平台的匹配能力和匹配效率,从这个角度而言,除了平台功能、商业模式之外,网络效应和一定程度的跨界竞争是市场界定中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除此之外,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问题,龙律师提到了其中关于关联市场力量的分析。并认为,根据阿里案中的分析,尤其对于平台巨头而言,企业很可能因为综合实力强健,相应被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风险也就更高,进而反垄断违法风险和注意义务也就更高。这样的一个事实结果似乎会与欧盟在探讨的数字经济“守门人”的特定义务产生一定的类似效果。
点评与提问环节
随后,讲座进入了点评与问答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副教授、中国社科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博士和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讲师蔡婧萌博士分别就多个问题展开讨论,廖曦律师和龙睿律师也就这些问题进行了观点分享。
两位律师认为,平台经济的多边和多重等特点给相关市场界定带来了不确定性是由。需要考虑是每边构成一个单独的相关市场,还是所有边一并构成一个相关市场?再叠加多重业务后问题会变得更为复杂。两位律师同时认为,这些不确定性也正是研习反垄断法的意义和乐趣所在,也凸显反垄断律师给客户提供技术支持尤为重要。
关于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于未达申报标标准交易的剩余管辖权,廖律师认为主管机关应当保留必要时介入的权力,这也是各国的常见做法;对申报企业来说,如果一项未达标准的交易可能存在竞争关注,申报交易其实也提供了一个与主管机关提前沟通的机会,可以提高确定性和可预期性(相对主管机关适用行为规则发起调查的情形而言)。
龙律师还提到了单一经济体的理论,该理论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有控制权力,其决策和法律行为影响具有一体性,因此按照母公司的角度可以将母子公司视为一个整体。阿里巴巴案中,被处罚的违法主体是整个阿里巴巴集团的控股公司。
在经历了三小时的主讲与讨论后,主持本次讲座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丙万老师再次对廖曦律师和龙睿律师及各位与会老师的分享表示了感谢,并宣布本次讲座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