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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炒作思考反垄断和数字平台:“大”数据真正意味着什么?讲座顺利举行

时间:2019-09-07

          201995午,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邀请,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Christopher Yoo教授与我院师生开展学术交流,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进行了一场以“超越炒作思考反垄断和数字平台:‘数据真正意味着什么?”为主题的讲座此次讲座意在探讨大数据的真正内涵思考与大数据有关的反垄断法和竞争法问题,助力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主讲人Christopher Yoo教授长期以来关注与通信技术、互联网平台、云计算相关的数据隐私、反垄断法监管等问题,在数字经济领域著作出席此次讲座的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未来法治研究院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中心主任杨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数字经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孟雁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研究员郭锐、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高级研究院洪延青、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沈伟伟、京东研究院研究员付伟本次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丁晓东主持

【主题演讲环节】

讲座开始,Christopher Yoo教授首先进行主题演讲。他首先绍了近几年欧盟、美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的竞争执法机构对数字平台的执法“热情”以及执法“缺陷”。紧接着,他从多个维度对大数据展开了细致的探讨和别样的剖析,并在讲座最后为反垄断法的实证研究思路提供了几点建议Christopher Yoo教授认为,目前竞争执法机构在调查以“FANG”(FacebookAmazonNetflixGoogle)、GAFAGoogleAmazonFacebookAmazon)为代表的数字驱动型平台企业时,陷入一种错误:将数据纳入执法考量因素之后,往往只考虑“规模”这一数据属性,忽视各企业性质和业务方面的差异Christopher Yoo教授认为,针对这种一概而论式的错误,其解决方式是做更多、更翔实的实证主义考察理解大数据运用对竞争执法框架的影响。首先,应当拓宽认识消费者数据的维度,着眼于数据的实际价值。这意味着,在讨论数据的3 V”或者4V”(VolumeVelocityVarietyValue)时,我们应当给予数据的种类(“Variety”)和数据的存在形式(Structured or Unstructured更多的关注在反垄断法中,数据兼并应当充分考虑数据的种类和形式,这将直接影响到兼并对于市场竞争、市场准入的影响。其次,数据规模效应同样存在边际效应递减的问题,数据越多并不一直意味着价值越大。Christopher Yoo教授列举了多项实证研究成果,包括数据的储存时间对Yahoo!、Bing等搜索引擎的影响、产品数量对于Amazon商场的产品预测的影响以及数据数量对数据分析和用户画像的影响。再者,数据价值的发挥非常仰赖商业模式和算法,只是拥有数据而不曾使用或者分析模型欠佳的公司无须被纳入反垄断法的考察范围。他指出,数据收集比数据提取(insight extraction)早十年,这十年缺乏的正是能够运用技术和算法对数据进行分析和提炼观点的技术人员。算法不当,对于广告推荐和决策依据而言,再多的数据也依然无济于事。最后,作为目前大数据运用最频繁的场合,界定相关市场对于定向广告市场而言至关重要。正是在今年,电子广告收入第一次超过传统广告收入。他认为,电子广告市场和传统市场之间是否可以互为替代,要以实证研究为依据,要看商家retailers的意见而不是执法者的意见。讲座最后Christopher Yoo教授总结道,接下来的实证主义的研究任务应该着力于以下几点:(1大数据多维度考察,(2大数据发挥有效价值的最小规模以及大数据规模经济的最高临界点,(3关注大数据运用的人才和技术投入,以及(4线上广告和线下广告之间的替代性。


点评与问答环节】

在点评与问答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教授就市场主导力量市场份额界定提出疑问对此,Christopher Yoo教授简要评价了美国、欧洲及中国就市场主导力量的法律规定情况,并指出美国认定企业拥有市场主导力量的法律相较而言更加严格,企业在实施定价方面拥有多的自主权。欧盟法律有一条规定是集体主导(“collective dominance”),但这一法律规定在实际执法中并无用武之地。因此,Christopher Yoo教授强调,分析和界定市场主导力量还须立足个案,就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对竞争市场的影响进行个案分析。此外,Christopher Yoo教授还指出,无论是过去还是今天,市场主导者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如今风头正盛的几大互联网巨头公司同样也面临生存和发展方面的难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孟雁北首先对Christopher Yoo的讲座表示感谢其后,孟雁北教授指出,有关电子平台和数据企业的反垄断法竞争问题的探讨存在不同的观点和不确定,比如相关市场的界定。Christopher Yoo教授回应,执法机制和执法机构的确无法排除政治影响,但确定的是执法机构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至于现任美国政府领导下的执法机构会走到哪一步,尚不可知。紧接着,孟雁北教授就中美在竞争执法机构方面的制度差异提出疑问。Christopher Yoo教授介绍道,在美国,除司法部外,FTCFederal Trade Commission)也负有竞争执法的职能。他认为,这种分权体制确有不当,但同时也是典型的美国式“三权分立”下的司法与行政之间的较量与制衡。最后,孟雁北教授提出美国案例法上的 “必要设施理论”制度。Christopher Yoo教授回答,美国法官们并不喜欢“必要设施理论”,该制度在美国实则已经过时。教授另指出,欧洲竞争执法机构在运用“必要设施理论”时存在很大的制度问题,法院并不实质审查执法机构的经济说理(“economic reasoning”)。因此,除非执法机构存在论证错误,法院一般都支持执法机构,这显然违背司法审查的“公平审判”原则。

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吉豫副教授在提问之前,对Christopher Yoo教授的主旨讲座做了一番精彩的回顾和点评,并对法律应当如何应对企业的数据共享表达了自己的疑惑。就此,Christopher Yoo教授回应道,可以将企业的数据共享问题分成两个问题,首先是法律是否允许企业自发的共享数据行为,其次是法律是否强制企业共享数据。针对第一个问题,Christopher Yoo教授认为答案应该是肯定的,不过实践中自愿共享数据的企业应该并不多,因为这意味着主动放弃或让渡自己的竞争优势。教授还指出,由此行为引发的数据隐私问题不该成为反垄断法的执法目的。德国反不正当竞争局调查Facebook一案中,当局认为Facebook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数据权利构成反垄断法上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是以反垄断法实现消费者保护法或者数据保护法目的的典型案例。然而,Christopher Yoo教授并不认为这是一种妥当的法律实现,反垄断法应当恪守其监督和惩罚“危害市场”行为的职责,不可越俎代庖。针对第二个问题,Christopher Yoo教授则简洁扼要地表示,强制企业共享数据并不可取,这意味着强制获得数据的企业与他人分享自己的成果,将极大挫伤企业投资、创新和发展的动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锐围绕着垂直兼并(Vertical Integration)进行提问。Christopher Yoo教授则以自己使用三星手机为例幽默地回应道,苹果公司以高利润而非高销量取胜,有些人喜欢苹果手机系统有些人则不然。不管如何,有竞争的市场是健康的市场。事实上,Margaret E. Slade等经济学家曾做过一场关于垂直兼并的经济学研究,其结论令人出乎意料:以往我们谈“vertical integration”色变,认为这种兼并会破坏市场竞争,实证研究却表明垂直兼并似乎能创造很多经济价值。因此,Margaret E. Slade呼吁,我们的执法者应该更加宽容、审慎地看待企业的垂直兼并行为。其次,即使是拥有强大市场地位的在位者也同样面临着创新企业的冲击,每年都会涌现新的巨头企业,也并非所有的企业都会被收购。另一个有意思的问题是,如今硅谷的新兴企业,在面临IPO和被巨头企业收购两种选择面前,似乎越来越倾向于后者。如果我们阻止或者禁止垂直兼并,那么这些乐意被收购的小企业的利益如何来保证实现?当然,也会存在另一种不一样的市场表现,比如中国的电商市场的发展就很有意思,未来五年可以持续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沈伟伟围绕着主旨演讲中提到的数据经纪人(data broker背后的隐私保护问题提出问题。就此,Christopher Yoo教授首先旗帜鲜明地表达了自己对数据经纪人乐见其成的态度。他认为,数据经纪人能够使小企业尽可能地摆脱对巨型企业的数据依赖,从而为小企业提供与大企业独立竞争的机会和能力。而且,从供需角度来看,作为数据市场的供给方,数据经纪人提供了另一种供给渠道,与提供数据的大企业构成替代品。其次,教授指出,单纯的数据对于消费者而言并非产品,数据只有经过企业的加工、利用才能成为消费者可以享用的产品或者服务。最后,数据集中或者说规模效应与消费者福利之间的关系目前并不明了,在出现更有力的研究结果之前,他更倾向于谨慎界定二者之间的联系。

京东研究院研究员付伟围绕着传统广告市场和线上广告市场的寡头垄断问题提问。Christopher Yoo教授指出,前提问题是寡头垄断的相关市场的选取与确定,问题之二是并不存在合谋协议,问题之三是如果是平行共谋,那就会面临如何确定“不合理要价”范围的问题。确定“不合理要价”对执法者来说是相当困难的,这也是因为不同的价格可能是因为选用的商业模式不同,比如美国HBO电视只有CBS电视台五分之一的订阅者但收入却相差无几,正是因为HBO的收入大部分来自订阅收费而非广告收入。

讲座的最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丁晓东副教授就可携带权等数据权利及用户选择问题Christopher Yoo教授进行了提问Christopher Yoo教授认为,数据可携带权与数据保护问题密切相关,同时它与市场竞争也存在冲突。从技术层面来看,数据可携带权并非真正意味着“携带”,相反,它可能会造成一种格式标准化(standardization of form)。他认为,这可能并不是一件好事。而用户选择问题,Christopher Yoo教授指出,在美国语境下,这其实并不是一个问题——如果是用户自己的选择,那无论是否合理,美国法律将尊重和保护用户的选择。

至此,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满结束,参与讲座的全体老师合影留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