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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推荐 | 张新宝:数字法学基本教材建设的重要突破——《数字法学原理》评述

时间:2023-09-07

数字法学基本教材建设的重要突破

——《数字法学原理》评述

图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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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发展“数字法学”等新兴学科。如何构建一套完整、系统、科学的数字法学学科体系是法学界当前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数字法学原理》作为国内首部探索构建数字法学学科体系的学术性著作,旨在从数字法学的特点出发,充分阐释数字法学的概念和规范体系,推动数字时代法学理论的变革创新,为新时代数字治理新规则的形成提供理论支撑,促进数字法治,实现数字正义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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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本文刊载于《数字法治》杂志2023年第3期

一、数字经济催生数字法学

    信息技术的创新突破不仅改变了既有的行业体系和业务模式,更是促成数字经济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网络、数据和新兴技术正在深刻地重塑着整个社会的运行方式、治理模式和发展走向。面对数字时代的新技术、新业态和新产业,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于2023年2月发布了《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提出建设数字中国是数字时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引擎,是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有力支撑。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层面,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和《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字经济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明确提出加快培育数据市场,全面提升数据要素价值,并从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四方面提出搭建我国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布局数字经济发展的全局性框架。

    在网络空间安全治理领域,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维护网络安全“要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国务院在2022年发布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中提出要求,增强网络安全防护能力,提升数据安全保障水平,切实有效防范各类风险。在新兴技术监管领域,区块链、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信息技术表现出前所未有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尤其是近期爆红一时的ChatGPT,更是将人工智能产业带入“快车道”。为了充分顺应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制造业融合发展,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在2020年6月30日通过《关于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强调从顶层设计加速我国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

    数字技术创新应用也带来了全新的社会治理问题,各类技术安全风险如达摩克利斯之剑悬挂在数字经济发展的道路上。2020年1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应用快速发展,催生一系列新业态新模式,但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时间差、空白区。为了解决这些法律空白和制度缺位问题,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政策文件的指导下,我国数字领域立法进程持续稳定推进,并形成了以《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为核心、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管理办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条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配套制度为基础制度的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如此频繁且高规格的立法活动并非“临时起意”,而是立法者结合实践问题所作出的“布局谋划”,建构起符合国家现代化治理需求的数字立法体系。具体而言,我国数字立法体系是以网络治理、数据治理和新兴技术风险治理作为规范导向,涉及网络安全、平台竞争、数据流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产业保障等诸多方面,立法趋势正在从“空白填补”和“查漏补缺”逐渐向“体系衔接”和“配套落实”转变。

    社会实践的快速发展和立法推进同时也将传统法学推向前所未有的“数字法学”时代,国内有关个人信息保护、平台责任认定、网络和数据安全保障等议题的学术成果也随之涌现,数字法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但相关教材的编撰和出版仍处于发展阶段,未能及时回应数字法学学科对现代法学教育所提出的挑战。对于有志于从事数字法学研究的学生或其他人员而言,一本能够系统性梳理我国现行立法体系以及学术研究成果的教材意义重大,能够引导这些人群形成全面且体系化的网络法治观点,而这恰恰也是我国网络空间治理领域普法工作的目标所在。目前,我国已出版的“数字法学”或“网络信息法学”领域的教材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补足了过往的教材空白,但仍存在着不同层面的局限性:或是出版时间较早,未能涵盖近些年最新的立法文件和学术动态,读者无法通过教材学习进行知识体系的更新;或是专注于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或个人信息保护等特定领域,未能全方位地涵盖数字经济和网络安全治理的各个方面,缺乏全局性视野;又或是过多地侧重条款释义和法律适用问题,未能涉及读者感兴趣的理论基础。

    法学教育的数字化转型既要关注到理论研究的方法论、观察视角的变迁,同时也应当立足于我国数字立法的基本走向,开拓出具有独创性、时代性和专业性的新型教育模式。在这一过程中,法学教材在专业知识普及和学科研究方法培养方面的作用不可小觑。近些年的立法文件正在逐渐改变部分传统的法学理论知识,新型权利的诞生、义务范围的扩张乃至法律主体类型异化等现象均在强调现代法学教材需要回应这些新型问题,及时为法学学子的知识拼图填补上缺漏的板块。数字立法领域的法学教材编写不能仅仅是一本普法书或是论文集,而是应当在整合该领域全部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阐明这些立法背后的理论争议、制度背景、实践问题以及实施效果等内容,让学生们充分理解何为“依法治网”,深刻理解网络空间治理体系下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此外,面对规范性文件频繁提及的“技术标准”“行业标准”等内容,法学教材也予以容纳并作为全面阐明现代数字立法体系的重要参考文本。


二、数字法学基本教材建设

    面对数字法学领域的高质量法学教材的不足以及频繁更新的数字立法动态,主编和作者们深感编写一本帮助法学学子步入数字法学之门的基础教材相当迫切。来自司法机关和各大高校的主编和作者们结合自身的教学经验以及司法实务经验,以学生对于数字立法普遍存在的困惑和认知误区为导向,完成了《数字法学原理》这本法学教材的编写。

    该教材并没有采用目前较为流行的“计算法学”“网络信息法学”“数据法学”等概念,而是以“数字法学”这一概念涵盖网络、数据和新兴技术等各类研究客体,以期能够全面整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平台竞争保障等数字经济领域的各类法律法规。该书所确立的“数字法学”概念实际上也代表了现代法学教育的两种趋向:一是,“数字法学”作为一门新兴法学学科,是以数字社会的法律问题、法律规范等为主要研究内容,因为法学的研究任务从来都不是代替技术专家预测未来的技术发展走向和不确定的未来风险。对于“数字法学研究是有关风险预测的研究吗”“我国立法活动是如何明确新兴技术专门立法的必要性”“数字法学是否需要全面理解技术原理”等法学学子常见问题,《数字法学原理》从基础概念给出了自己的答案——数字法学仍然属于法学的基本范畴,故而其研究内容并不会完全抛弃传统法学研究的基本逻辑,“风险预防”的研究倾向在侵权责任法等领域早已有之,但完全不确定的技术风险预防或技术图景治理则是法学无法也没有必要专门研究的。二是,“数字法学”具有典型的学科交叉属性。在过往的法学教育转型探讨中,法学如何与其他学科交叉始终困扰着法学教育者。《数字法学原理》则将这种交叉属性解释为“数字技术与法律之间的交叉互动”,技术本身并不单纯是支撑法学理论研究和规范研究的研究工具,而是成为法学研究的另一种“理论基础”或“研究范式”。虽然实证研究涉及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的结合,不少学者借由经济管理学、统计学的相关知识对政策实施效果、司法裁判效果等进行量化分析,但这并不是《数字法学原理》所探讨的“学科交叉”。在方法论层面,“数字法学”更侧重的是通过了解和剖析基本的技术原理去理解相应的数字技术法律现象,并从中抽取提炼出具体的法律问题予以解决。

    具体而言,《数字法学原理》这本教材的撰写填补了数字法学教育领域的教材不足,开创性地在法学教材中用“数字法学”概念将“由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驱动的新兴法治问题”一应整合,形成了体系科学、内容全面、叙述开放的独特风格。

    第一,该教材以“网络法”“数字法”和“人工智能法”为主要内容,精准定位了我国数字立法的重点议题,也使得整个教材体系便于学生理解。本书从数字法学的基本概念、定位以及架构出发,既包括了主流著作中常有论及的数据保护、网络安全保障、网络平台责任认定等热点议题,也论及了劳动场所应用人工智能、无人驾驶汽车、智能投顾以及司法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应用场景及其风险治理。此外,本书的考察视角同样具有“全而不泛”的特征,涵盖了民法视角的个人信息权利保护、刑法视角下的网络犯罪、国际法视角下的网络空间治理、经济法视角下的平台治理等诸多内容。研究视角和研究范式的多元化使得本书论述内容能够实现恰到好处的详略得当、叙议结合。

    第二,该教材内容全面,既包含了近期立法动向、产业前沿,也包含了理论学说概览和争议焦点。在审视和回顾学说通论和现有立法的基础上,本书容纳了部分创新性内容。如在论及个人信息处理者义务部分,除了梳理个人信息权利体系以及合规审计、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义务之外,还谈及大型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守门人义务”。再如提及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时,系统性地阐述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可能对劳动者权益侵害的风险及其解决思路。选题新、视角新、论据新的撰写风格并没有让读者感觉无所适从,反而能够从本书介绍的前沿研究成果中思考我国未来数据基础制度的构建趋势以及技术风险治理逻辑。

    第三,本书以开放性的视角为学生们全面展示了我国数字立法演进历程,同时也兼顾了其他对数字法学感兴趣的读者人群,深入浅出地介绍了我国数字法学体系下的相关概念、理论以及立法,指引读者从日常碎片化阅读的零散知识体系逐渐形成逻辑严密、体系融洽的数字法学知识架构。在具体议题中,本书选择了有别于晦涩深奥的学理性行文风格,而是在概念介绍、主流观点列举的基础之上,有所侧重地引导读者们进行延伸性思考。如在数据法的数据要素市场部分,本书不单单停留于数据交易所、大数据交易中心等场所交易模式的介绍,还系统地梳理了场外交易的常见模式,并延伸性地从实践层面和理论层面分别阐述了国外数据经纪人模式的基本情况和数据信托理论的基本内容,这也有助于读者准确理解我国在推动数据要素市场配置过程中所面临的争议焦点和实践瓶颈。

    《数字法学原理》一书的成功出版,离不开各位主编、副主编和作者的倾力配合,他们以“学非探其花,要自拨其根”的学术态度以及“如切如磋,如琢如磨”的学术热情,倾尽心血完成了本书的终稿。本书的两位主编都是常年从事法学教育、网络法治研究以及司法实务的专家:现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的姜伟主编曾长期致力于司法实务工作,曾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庭长,有着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在法治研究领域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曾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现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院长的龙卫球教授长期从事数字法学研究,获得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组部万人领军人才、中美富布莱特学者、国务院政府津贴专家等荣誉。其研究领域与我国网络法治发展进程始终保持同步,从早期的网络安全立法到现在的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从企业数据财产权到人工智能法学体系,其研究成果一直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


三、推进数字法学教育发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要求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以确保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加强包括数字法学在内的法学新学科建设,完善相关的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数字法学原理》这本教材的出版为广大师生以及对数字法学感兴趣的研究人员提供了有益的研究文本和学习素材,但法学教育的数字化转型远不能止步于此:教好数字法学和学好数字法学还需要广大法学教育工作者和各大高校的法学院系同时转变和创新传统法学教育的基本方式和教学思路,重视法教义学在数字法学领域的变化,引导法学学子培养基本的法律逻辑和研究能力,以关注实践问题、社会热点事件和司法案例为导向,将“所学即所用”和“所用即所知”的学习理念融入法学学子的学习过程之中。

数字法学教育在教育学上,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突破和超越“法条教学”“条款释义”的教学模式,重视法学与技术在知识体系层面的深入融合。“网络强国”“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数字政府”等国家政策、战略目标的确立直接关系我国数字立法的基本走向,故而这些内容也是数字法学教育的重要指导思想。数字法学教育不是脱离社会视角的法律法规教学,除了需要让学生知晓和把握数字立法的发展脉络和未来走向,还需要让学生理解立法的必要性和立法目的。因为如若一项新兴技术存在安全风险就需要专门立法,这无疑存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问题,而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国家战略目标、方针政策为“索引”,则能够让学生自觉地对数字经济领域的各类法律法规进行整合,剖析其中立法主线。

    在实践案例方面,数字法学教育不能停留于教材书面文本的“字斟句酌”,而应当强调数字法学的实践导向性,以社会热点事件和司法案例作为教材之外的补充性研究对象,推动学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灵活应用到现实法律关系的分析之中,具体如下:

    第一,在网络法领域,应当增加国内外网络安全态势的基本介绍,结合重点的网络安全事件,阐明数字立法的必要性以及具体条款的适用范围。学习网络安全法律制度不能仅限于《网络安全法》这一部法律,还需要关注我国近年制定的其他法律法规。这是因为自2017年起正式施行的《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安全立法的“起点”而非“终点”,其立法定位属于网络安全保障的“基本法”,而面对复杂多变的网络安全风险,还需要持续推进完善网络安全保障配套制度的制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的出台正在逐步细化我国网络安全法律制度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以及不同场景中的具体内容,这种“遍地开花”的立法动向并不会造成网络安全立法体系的内部混乱,均能从《网络安全法》所规定的基本制度架构中发现直接的制定依据,而这也是教学活动中需要引导学生自主发现和思考的重点事项。

    第二,在数据法领域,需要整合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和数据要素市场化配合三大板块的教学内容,以学生所能接触到的数据泄露事件、平台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事件、企业平台数据抓取纠纷等为例,阐明我国数据立法的基本要义。在数据安全层面,结合“万豪酒店客户数据泄露事件”“上海随申码数据泄露事件”“爬虫爬取2.1亿条简历数据案”等数据安全事件,阐明我国《数据安全法》中规定的数据泄露通知义务、数据安全应用处置机制、数据安全审查制度等基本制度的现实意义,明确这些基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重点事项。在个人信息保护层面,则以“庞理鹏隐私权纠纷案”“余某某诉查博士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等热门案件为例,引导学生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思考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个人信息范畴、个人信息泄露的因果关系证明等难点问题。在企业数据权益层面,则以“新浪微博诉脉脉非法抓取用户信息不正当竞争案”“大众点评诉爱帮网非法抓取数据案”“抖音诉小葫芦直播数据抓取案”“智联招聘诉上海逸橙案”等案例为依托,引导学生思考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认定和解释平台企业对其平台内数据享有何种权益。

    第三,在人工智能领域,数字法学教育需要突破传统法学的学科壁垒,拓展性地向学生介绍和普及相关人工智能应用的技术原理及其安全风险,同时,结合社会热点事件推动学生开放式地审视具体技术应用的法律风险以及现行立法是否存在“法律空白”。在自动驾驶汽车领域,可以“优步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死亡事件”为例,向学生由浅入深地阐述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认定难题,推动学生进一步思考传统的产品责任能否直接适用此类事件。在人脸识别技术领域,则可以“全国人脸识别第一案”以及小区进出的人脸识别闸机应用为基础,并以《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为工具,开放式地引导学生思考如何在各类人脸识别应用场景下保护和救济个人信息权利。

   在方法论层面,尽管数字法学与传统法学存在诸多差异性,但本质上依然是以法律关系为研究对象,其方法论的创新仍然离不开法教义学的支撑。数字法学强调法律与技术的交叉融合,但这并不等于数字法学的方法论已经完全抛开法教义学的影响而自成一派。在讲授数字法学的基本内容和研究方法时,显然有必要引导学生自觉地使用法教义学方法去分析司法案例和实践问题,避免学生将技术风险分析、技术原理探讨、笼统的对策研究等研究方法作为数字法学的核心方法。例如,在探讨区块链技术应用风险领域,教学活动的基本目标包括引导学生了解区块链的技术原理、应用场景以及安全风险,掌握包括《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在内的最新立法。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引导学生以“区块链存证的法律效力”等具体问题为导向,结合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形成以法教义学分析为核心的研究习惯和思维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