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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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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顾世界,放眼未来——自动 驾驶技术与法律高端论坛成功举办

时间:2018-04-05

伴随自动驾驶技术的迅猛发展,自动驾驶的法律规制也成为当下各国法律研究与政府立法工作的焦点与热点。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密切关注全球自动驾驶产业发展方向及政策法律动态,于2018年3月31日邀请德国自动驾驶法律领域的知名专家、维尔兹堡大学法学院教授、德国联邦教育及研究部“自主学习系统与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德国自动驾驶伦理委员会主任希尔根多夫教授(Prof. Eric Hilgendorf),以及学术界、产业界、立法与监管部门的专家和领导,举办“自动驾驶技术与法律”高端论坛,从跨国界、跨学界和产业界、跨学科的多维视角共同探讨自动驾驶准入测试、标准建设、数据管理、自动驾驶伦理及责任承担等问题,搭建跨学科、跨部门的自动驾驶技术与法律交流的平台,推动国内自动驾驶立法框架构建,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探索自动驾驶规制的中国方案。本次会议由本次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中心主办,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协办。

开幕式阶段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副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轶教授,维尔兹堡大学(Wuerzburg University)法学院教授、德国联邦教育及研究部“自主学习系统与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德国自动驾驶伦理委员会主任希尔根多夫教授(Prof. Eric Hilgendorf)分别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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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轶院长在致辞中表示,未来法治研究院的成立旨在回应新一轮的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给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所带来的挑战。他指出,自动驾驶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编纂过程中民法学界关注和讨论的核心问题,针对自动驾驶技术运用所带来的问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是否需要回应、回应到什么程度,是摆在法学家和立法者面前的一道迫切问题。本次论坛的讨论也将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编纂产生相应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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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里克·希尔根多夫教授在致辞中指出技术在国际上的共通性带来了技术引起的法律问题在国际上的共通性。他本人在2010年即在德国维尔兹堡法学院设置机器人法律研究中心并带领该中心参加了德国联邦政府和欧盟的众多研究项目。2013年起,他作为德国联邦政府交通部的一个法律咨询委员会的重要成员,为德国联邦交通部就德国《道路交通法》提供法律意见。他表示十分愿意在本次论坛分享其参与德国自动驾驶法律修订的经验以及对自动驾驶悖论问题研究的心得,也希望在与中国同行的交流中收获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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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阶段分为四个环节,第一环节、第二环节在上午开展,第三环节和第四环节在下午进行。

第一环节——自动驾驶规制的德国经验

这一阶段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王莹副教授主持。

埃里克·希尔根多夫教授从准入法与行为法、民事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数据保护四个方面介绍了德国《道路交通法》修订的背景和产生的相关影响。希尔根多夫教授在报告中指出:很少有科技发展如自动驾驶这样吸引大众的眼球。尽管《道路交通法》修订中充满争议,德国联邦交通部长评价该法是“全世界最现代化的道路交通法规”。该法规秉承德国政府所确定的“自动和联网驾驶战略——提供一流供应商,保持领导市场,引入运行规则”精神,目的在于为高度和全自动化驾驶设置法律依据以及保障法律的安定性。报告后与会嘉宾就责任分配、车主界定、两难困境及伦理问题展开提问与热烈讨论。

第二环节——自动驾驶的中国探索:技术、标准与政策

这一环节由张吉豫副教授主持。通信标准化协会副理事会长兼常务副秘书长、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原副局级巡视员戴晓惠、百度集团副总裁、总法律顾问梁志祥、清华大学智能技术与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教授、中国自动学会智能自动专业委员会主任邓志东、分别进行了主题发言。

戴晓惠会长作了题为《基于移动网络的智能汽车智慧交通标准体系介绍》的报告,指出中国高度重视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先进制造业的融合发展,车联网是其中重要的内容和应用,“中国制造2025”将智能网联汽车、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并列作为我国汽车产业未来发展的重要战略方向。

百度集团梁志祥副总裁发言就自动驾驶立法提出四点建议:第一,自动驾驶立法需要开放性讨论:自动驾驶是一个全新的领域,正如百度阿波罗开放平台向自动驾驶产业界开放,自动驾驶的立法也应该是开放的讨论与参与过程。自动驾驶产业的发展最终取决于政策立法对这个领域的创新度和包容度。第二,鉴于自动驾驶技术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建议不应将这些问题放在一个平面上加以解决,相关立法应抓大放小、区分主次,依序逐次推进,试图一揽子解决所有问题会使得相关立法与政策的出台遥遥无期;第三,自动驾驶立法要透过表象、关注本质。自动驾驶中最本质最重要的两个问题是安全性与隐私保护。惟有对安全性与隐私保护予以足够的关注,自动驾驶产业及自动驾驶立法才有更广阔的未来。第四,自动驾驶立法要穿越当下、放眼未来。人类第一辆汽车造出来的时候,速度比马车还慢,当时的舆论甚至认为只有买不起马车的人才坐汽车。难以想象,今天的F1汽车时速如此飞快,而自动驾驶也已经在路上。面对甫一出现的新生事物,大家接受起来都有一些匪夷所思、不可思议的感觉,随着时间推移,直到有一天大家都觉得天经地义。自动驾驶技术发展与立法进程正是新事物从不可思议到天经地义的过程。

邓志东教授从技术的角度切入,对自动驾驶的安全、法律和伦理问题进行了全方位的思考。他详细讲解了自动驾驶替代人类驾驶员的手脚、大脑和眼睛的技术路线,指出自动驾驶与人类驾驶员相比具有更大的技术优势。虽然自动驾驶不会完全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可以将疲劳驾驶、情绪驾驶等原因引起的交通事故减少80%。共享无人驾驶和人工智能增值服务将成为自动驾驶发展的终极目标。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可能最终会极大降低两难困境的发生概率,但引起的失业问题、大数据的隐私问题值得关注。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副教授的主持下,微软亚太研发集团政府和法律事务总经理罗立凡、ofo副总裁刘凯、美国信息产业机构政策事务总监韩颖对主题发言进行了评议和讨论。罗立凡先生首先肯定了在技术颠覆性的变革下,未来法治研究院成立的必要性;其次,他指出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将对汽车业造成巨大的社会影响,面对颠覆性的工业革命,需要立法者在政策制定上有全新的思维。ofo副总裁刘凯指出技术的进步将促进汽车共享,使得更多的共享平台运营商成为车辆所有人,同时共享无人驾驶汽车将也会带来个人信息的积累与随之伴生的安全问题。韩颖总监指出,鉴于智能驾驶汽车产业国际交流日益紧密,政策的制定也需重视国际的衔接性。

第三环节——自动驾驶的法理思考与中国方案

本环节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丁晓东副教授主持。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因故未能莅临论坛现场,故为本次论坛撰写论文,委托其博士生进行发言。此外,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樊文、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王莹、交通部干部管理学院教授张柱庭也在该环节进行了主题发言。

杨立新教授从自动驾驶机动车的发展趋势、交通事故责任规则的发展、自动驾驶机动车的定义及分类、自动驾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属性以及对规定自动驾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具体规则的探讨展开。他认为,鉴于自动驾驶机动车就是“人工智能+机动车”的轮式智能机器人,无论其人工智能发展到何种程度,其基本属性仍然是产品,是物的范畴。因而对自动驾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界定,不过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即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产品责任而已。在现有的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规则体系中,适当加以变通,就可以适用于自动驾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因此,在编纂民法典中,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增加自动驾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则,以满足自动驾驶机动车发展的需求,引领世界侵权法的发展潮流。

樊文副教授围绕自动驾驶汽车的两难困境与紧急避险问题展开:类比传统交通事故,无人驾驶汽车两难困境可能涉及设计算法的编程人员、制造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甚至是故意犯罪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如何从紧急避险的角度提供自动驾驶两难困境的解决方案还待进一步讨论。人类驾驶员情感的消失,可能升高编程稳妥、理性正确的选择决定的压力和期待。对此,在牺牲人数与挽救人数相等情况下,与优先原则相比,“疑问时不绕行”是可能接受的兜底规则,即车在有疑问时,不应采取绕行,此外没有其他特别理想的规则。理由在于,采取默认模式的绕行,避免了将其他交通参与者卷入到损害之中。

王莹副教授就自动驾驶风险规制模式探索展开主题发言:自动驾驶技术作为感知、高精度数码地图、车联网等多种技术框架的融合带来多重风险的叠加,自动驾驶风险图景的变迁使得法律既有规制工具包括事前与事后规制工具面临诸多挑战:事前规制方面,技术的持续更新和算法的学习性、开放性导致行业标准与注意义务确定的难题,例如自主驾驶系统开发者的注意义务如何确定,是开发时尽到合理的必要的义务是否就足够,还是必须持续对学习结果或者学习过程通过系列测试进行评估,以及是否需要对用户行为进行监控?事后规制方面则存在侵权法与刑法的过失判断上如何界定过失判断的时点。在自动驾驶风险场景下,如何调整现有的以过错责任为核心的责任体系,例如在未来技术发展到安全系数极高的条件下,是否可以借鉴刑法上的客观归责理论,即在严格符合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将罕见的事故视为法律可容许的风险,涉及个人权益的保护与创新科技发展之间的张力与利益衡平问题。

张柱庭教授在报告《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基本思路》中指出,在自动驾驶法律规制涉及的法律法规修订与调整必须与自动驾驶汽车技术的发展路线图相适应。2016年12月7日国家制造强国建设战略咨询委员会、工信部委托编制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路线图》,其中确定的无人驾驶路线图引起了国际关注。按照三个五年阶段,2021-2025年力求高度或完全自动驾驶汽车能够上市,2026到2030年每辆车都应该采取无人驾驶系统。现有法律法规适应自动驾驶技术调整的包括《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及《道路运输条例》。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编审王雪梅、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车浩、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钢分别进行了点评。王雪梅研究员指出四位报告人报告的共同点在与保护人权与鼓励技术进步间的平衡。车浩副教授在评议中指出,对于自动驾驶车辆制造商来说如何教会一台机器识别和评价其他交通参与人的行为,调整自己的注意义务,是未来自动驾驶尤其是自动驾驶与非自动驾驶并存阶段的最大难题,即出现自动驾驶汽车与人的行为的互动博弈、汽车与汽车之间的互动博弈的不同情形。王钢副教授认为自动驾驶领域的法律问题之核心在于责任分配,他主张法律要尽量谨慎的介入社会生活,应从传统教义学的基础上解决而非草率设置新的法律。

第四环节——自动驾驶制度的具体构建:自动驾驶数据与准入

这一环节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研究员熊丙万助理教授主持。美国科文顿·柏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美国商会董事会成员暨主席夏尊恩(Timothy Stratford)、北京大学互联网发展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洪延青、北京浩天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何姗姗、王新锐、北京理工大学副教授李磊分别进行了主题发言。

夏尊恩(Timothy Stratford)先生针对中美关系与自动驾驶投资法律问题发表看法。他指出不同国家给予自动驾驶发展的法律空间和提供的相应措施不尽相同;自动驾驶产生的数据的跨国权属争议也由来已久,而主权国家如何看待自动驾驶,人工智能对中国法治产生的影响,中美或者全球范围内的贸易冲突问题值得关注。

洪延青研究员在《自动驾驶数据共享:效用与障碍》的主题报告中指出,自动驾驶本质上是人工智能系统,存在对自动驾驶数据的强烈依赖。他从目前上海、北京对自动驾驶路测数据的监管规定之中提炼出背后的监管思路,鉴于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事故数据对于自动驾驶系统训练意义重大,应当被作为一种公共品对待并提倡鼓励数据共享。对险情和行驶数据的共享无疑有助于提高数据效用及推进自动驾驶汽车行业的发展。

何姗姗律师总结了国外自动驾驶法律政策的现状和进展历程,并结合我国发展现状,指出我国自动驾驶的创新模式是重点城市试点,积累实践经验,形成规则并不断调整;她认为中国自动驾驶法律制度构建的难点主要体现在新技术革命与现行法律和监管模式之间的不协调、不融和,并主张对待自动驾驶汽车立法者应当具备创新精神,法律应当在鼓励发展和保障安全的同时引导和监督;中国应该结合技术路线,创设具有前瞻性、创新性、有特色的法律制度,为我国的技术革命来保驾护航。

李磊副教授从世界各国及我国的自动驾驶汽车准入制度的发展现状、主要问题、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角度做了自动驾驶汽车准入制度的主题演讲,指出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术语还有待统一,明确准入制度的目的和意义有助于具体制度的设计;此外,她还讨论了现场控制的必要性及责任制度的细化问题,人类司机的现场控制一方面跟技术发展程度有关系,另一方面回到人类是否保持最终的控制权的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律人工智能实验室/研究中心副主任江溯、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伦一对主题发言进行了评议。刘晓春主任指出在互联网领域、高新技术领域,监管发展的导向并非来源于评估,而更多来源于公共事件;同时研究和学术资源的配置也倾向于风险界定而非控制;如何协调安全监管与激励技术发展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值得关注的问题。江溯副教授指出数据分享、智能驾驶更加安全的前提在于数据来源的合规性;关于准入制度,他指出北京、上海、重庆的路测管理办法均是地方规范性文件,而非法律,且与现行法律存在冲突。伦一研究员认为技术发展模式不同,国家管制政策也不同;在贸易方面,更关键的问题在于众多责任主体的责任划分以及数据的开放与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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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桌讨论环节由夏尊恩(Timothy Stratford)先生主持,与谈人有英特尔法律政策部技术政策总监田忠、通用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公共政策与政府事务高级经理李金隆、京东集团法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魏铭、滴滴出行法律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张迎涛。魏铭女士就信息共享发表了看法,她指出数据共享中个人信息、隐私保护是热点话题,通过数据共享可以建立国内甚至国际的通用标准;此外,在人车共存的发展阶段,人与自动驾驶汽车之间的互动,人类驾驶汽车与自动驾驶之间的互动,全自动或半自动驾驶汽车的互动有助于行业信息梳理。张迎涛先生表示聆听论坛最大的感受是自动驾驶企业责任重大,需要在法律上明确责任界限以对企业进行督促与保护。此外他呼吁相关立法与政策尚需在路测与商用两个阶段为无人驾驶廓清道路、创造发展条件。李金隆先生认为目前立法者应当注重一级到三级尤其三级自动驾驶汽车的相关问题;同时希望媒体和法律人可以客观地看待优步事故;此外,他认为法律人从技术的角度展开研究将更加有利于厘清产业链中各方的责任。田忠先生主张不同公司出产的自动驾驶汽车采用的算法模型需要统一标准;此外,在自动驾驶汽车配套的公共设施、道路短时间无法修建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划归专门区域方便自动驾驶汽车运行与发展。夏尊恩先生总结道,不同于学界学者、律师对理论的讨论,产业界人士更加注重实用性与产品的安全、可靠和创新性。

会议闭幕致辞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王莹副教授作闭幕致辞,她援引德国皇帝威廉二世“汽车注定是历史上转瞬即逝的现象”这一荒诞的历史预言,指出技术远比我们想象的更有生命力,法律人不能自己限制自己的想象力,而应穷尽法律的张力去容纳技术的飞速发展。面对自动驾驶技术提出的真实而迫切的问题,只有与该领域先进立法国家比肩前行,既对自动驾驶进行全景式的理论反刍与建构,也进行具体细颗粒度的问题探究,才能对技术的狂飙突进作出全方位的回应,提出自动驾驶技术规制的中国方案。最后,本次论坛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