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检测到您当前使用浏览器版本过于老旧,会导致无法正常浏览网站;请您使用电脑里的其他浏览器如:360、QQ、搜狗浏览器的极速模式浏览,或者使用谷歌、火狐等浏览器。

下载Firefox

新闻中心

/根目录 /首页 /新闻中心

人大法学院举行数字经济法学前沿论坛 探讨电商立法中的营商主体和数据治理

时间:2017-11-23

2017年11月19日,数字经济法学前沿论坛—电商立法中的营商主体和数据治理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成功举行,本次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人大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承办。近日,《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向社会公布,受到了各界广泛的关注,为了进一步对电子商务法草案中的焦点问题进行讨论,梳理出各方的观点,充分发挥数据智能与网络协同在数字经济条件下协同共治的积极作用,充分保障电商活动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本次数字经济法学前沿论坛,希望建立沟通研讨的平台,为数字经济发展以及电子商务法的制定提供建议。

1.png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建顺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何海波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陈若英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治研究院副院长赵鹏副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赵磊副教授、对外经济经贸大学法学院宁红丽教授、澳大利亚悉尼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Maxine Evers、人大法学院张吉豫副教授、丁晓东副教授、郭锐副教授、邓矜婷副教授、熊丙万助理教授等高校和研究机构专家学者,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相关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以及阿里巴巴、滴滴、美团点评等企业代表和人民日报、新华网等新闻媒体共同出席会议。

人大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副教授主持了论坛开幕式。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在致辞中指出,当前我国电商网购的规模在不断增加,全球第一,出台一部专门法律非常必要。制定法律要首先明确电商立法的目的,是要达到规范、管理还是保护的目的,并不十分清晰。总体来看,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比一审稿内容完善了很多,但是仍然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王利明教授指出,期待这部法律在世界立法史上,做出制度贡献,电商法制定得好,中国也将从立法的跟跑者向着领跑者的角色转换。

2.png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教授表示,十九大报告指出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新时代,而新时代的含义也包含着数字经济时代。一般来说,判断一部立法是否成功有两个核心标准:一是对于事实判断问题所做出的回答,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了人类社会交往的实际情况;二是面对冲突的利益关系,我们所秉持的价值取向,是否符合人们的价值共识和价值期待。电子商务法的起草我们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妥当确定协调策略,力求使这部法律能够成为现代法律的典范,我们应当致力于为数字经济时代的立法提供中国方案。

3.png

人大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研究员郭锐副教授主持了主题演讲阶段。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教授肯定了二审稿相对于一审稿突出的进步,他指出立法不仅要具有科学性,而且要具有针对性。二审稿形成了监管、交易和促进这三大块内容,而监管又可以细分为两部分,一是平台本身的治理,二是政府的监管。要发挥平台治理本身的市场治理功能,政府监管则需要更规范的指引。

4.png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建顺教授表示,电商事务的公共性特色非常强,我们要将公私结合起来发挥作用,电商治理中需要各种行政主体的协同管理。电子商务的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他们在各自的领域成为治理的主体。我们的行政主体应当加强协力。

5.png

国家工商总局市场监管司负责同志表示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是伴随着数字经济的空前发展应运而生的,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可以使监管工作有法可依。电子商务立法方面中国是率先立法的,欧美发达国家目前还没有这部法律,所以制定法律的工作很有难度。目前,电子商务法二审稿草案中还存在不少有争议的问题,新的经济组织模式和行政监管模式还需要磨合。此外,草案没有明确主管部门和执法主体,将会给该法的执行带来困难。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赵磊副教授认为,电子商务法立法是要保护电商活动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其中更侧重的是一个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另外,随着数字经济时代支付方式的转变,我们需要考虑电商主体工商登记的范围和必要性,目前的范围界定过窄。

6.png

悉尼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Maxine Evers认为在中国的立法实践上,比较重要的问题是怎么处理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个人与国家之间的问题。澳洲的电子商务尚没有发展到目前中国这样的程度,也期待能够学习中国的电商立法。在互联网时代到来之前一些关于消费者的法律,也被适用于现在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领域。电子商务立法中面临的是经营自由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之间的一个抉择,而且涉及到了一些关于个人数据的采集以及运用的问题。在这一点上,可以用普通法国家合理性原则来权衡各方利益、尊重并保护各方权利。

7.png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若英副教授认为监管体制下的信息报送的制度,本身不是一个新的制度,但在今天大数据的环境下,信息报送制度的潜在价值变大了。海量的大数据对于提高监管效果、对于更好的保护消费者都有很高的价值。因此,电子商务法立法的一个价值取向就是让我们在分享这些数据的同时,又能保护到个人的隐私以及商业秘密。

8.png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研究院副院长赵鹏教授讲述了电子商务法立法中的两个困惑,一是对自然人强制登记这个制度本身的困惑;二是对这个制度在互联网环境中的困惑。在互联网时代,民事活动和商事活动的界限已经模糊了,此时再适用强制商事登记是否合适,需要再慎重研究。

9.png

对外经济经贸大学法学院宁红丽教授分析了一些判决书中关于平台问题的责任,近几年来,平台责任的诉讼较多,法院在认定平台责任的时候是非常谨慎的。电子商务法中关于平台责任问题还有很多争议,为了保障交易的稳定性,我们可以借鉴台湾的必要记载条款以及国外的规则黑名单制度的类似做法。

10.png

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冬子津教授指出了数字经济时代审慎包容原则的重要性,数字经济的运营机制在于数据职能、网络协同、生态再造、平台治理这四个方面。立法对于新兴产业的发展,要采取一种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态度。尤其是在市场准入、数据共享、平台责任等方面,要建立政府监管与平台治理协同共治的新机制。如果依据传统监管思路强化监管,可能会有损我国数字经济的活力、动力和国际竞争力。

11.png

人大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研究员熊丙万助理教授和邓矜婷副教授分别主持了评议和自由研讨环节。

12.png

清华大学法学院何海波教授谈了两个问题,一是电商经营者要不要登记问题,二是平台的一些信息的问题,平台要依法向工商和税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这个关键经营信息的范围需要明确。

13.png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研究员郭锐回顾分分析了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这一阶段工商主体登记制度的变迁,以及公司法修改中关于商业主体注册登记制度的发展变化。

国家质检总局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明刚就电子商务法中的营商主体问题发表了观点,他指出我国的电子商务法是世界范围内的第一部电子商务法,关于营商主体的范围目前争议还比较大,目前二审稿草案将其划分为需要登记的和免于登记的。这一划分需要进一步权衡各方主体利益和我国已有的社会实践。

14.png

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的负责同志指出目前关于电商登记的讨论比较多,目前政府一直在努力,几证合一,便利当事人的注册登记和节省成本。登记是手段不是目的,登记可以快速的了解交易方的信息,避免交易的不稳定性,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电商法中的协同监管是一个很好的制度,体现了一种社会共治的理念。

15.png

阿里巴巴集团综合政策研究室的李倩对营商主体登记的问题发表了观点,她认为,自然人网店更多是解决就业谋生的社会问题,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业资本获利增值,对自然人营商主体,建议政府更多的采取一种鼓励其自愿登记的方式,而不是采取强制性的手段——不登记就剥夺其市场准入资格,日本、德国和台湾地区对小商人都有豁免登记的法律制度。关于信息报送问题,没有充分考虑数据主体的知情权以及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关系,其范围和程序还有待完善。

16.png

团点评政策研究总监张腾提出,电商立法的思维模式已经落后于实践,电商立法之处,涉及的交易主要是商品买卖,但今天服务类交易兴起,服务交易的规则、特点和商品交易有很大区别。目前草案很多条款,还是没有进行充分调研,实操性不强。比如第11条工商登记条款,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也可能交易量巨大,比如个人承包一万亩山林,一下子销售了一百万的棉花,到底需不需工商登记?再比如 “便民服务”,农贸市场里补衣服、修衣服是便民服务,但是互联网+生活服务,比如交易量巨大的三美(美容、美发、美容)是不是便民服务?

17.png

人大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丁晓东副教授做了论坛总结发言。他指出此次会议的讨论充分展示了协商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立场。总体来说,电商立法要把握网络平台与大数据时代的特征。首先,电商平台是典型的双边市场,电商主体是否应当登记,应当根据双边市场的特征与登记的功能来确定,应当促进双边市场的合理信息传递机制。其次,对于数据共享,应同时注意大数据时代数据共享所带来的公共治理功能与对个人隐私的威胁。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权限与风险防范能力来设置相关制度。

18.png

为积极回应新科技革命给法治带来的挑战和机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今年9月成立了未来法治研究院,致力于集中、深入、系统地开展前沿科技与法律的交叉研究、课程改革、人才培养、跨领域交流和国际合作,为推动数字文明时代的法治进步做出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