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数字经济与未来法治”高峰论坛 张文显教授:何谓“未来法治”
时间:2018-11-25
何谓“未来法治”?
——在首届“数字经济与未来法治”高峰论坛上的发言
张文显
2018年11月25日
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下午好!
很高兴出席本次高峰论坛,并做专题发言。首先,我代表中国法学会向论坛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向来自海内外的专家学者表示亲切问候。我也感谢论坛组委会的邀请。
今天,我发言的题目是“何谓未来法治?”。之所以选择这样一个题目,是因为自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7年成立未来法治研究院以来,“未来法治”已经成为法学领域的一个时尚词汇,也成为法学家们的日常话语,未来法治研究院也成为中国法治与科技研究的一张金名片。但是,对于什么是“未来法治”,或者说,如何理解和表征“未来法治”,我们还没有形成理论共识,更没有法哲学(法理学)层面的智识贡献。同时,对于如何规划和建构“未来法治”,我们也没有形成系统化、科学化的理论和方略。基于以上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的考虑,我选择了这个题目。
下面,我围绕这个主题,谈两个问题、两点认识:
第一个问题:如何理解和表征“未来法治”?
“未来法治”既是一个新概念,也是一个新命题,更代表了一种新思维。以我的理解,“未来法治”有三层依次递进的涵义
首先,未来法治是“面向未来”的法治。就是说,我们从事法治建设、法治改革,要有未来意识、未来眼光,要把握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和趋势,把握国家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方向。着眼于未来,才能有战略思维。邓小平先生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提出了三个面向,即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讲过,哲学社会科学要不忘本来,学习外来,面向未来。今年4月10日,他在博鳌论坛上发表了题为《开放共创繁荣 创新引领未来》的主旨演讲,其中连续用了5个“面向未来”。正是为了表明,只有面向未来,才能赢得主动。法治建设也是如此,只有着眼于未来,顺应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潮流,才能使我们的法治体系具有预测性和前瞻性,才能科学有效地应对未来的社会问题,满足未来的社会需求。
其次,未来法治是“走向未来”的法治。我们今天提出“未来法治”,这个“未来”并不是纯粹的“将来时”概念,并不是遥望或预设将来某个时期某个时段的法治,比如说10年、20年、50年以后的法治,而是把当下正在做的和将要做的连结起来,把握法治在时间上的开放性,在实践中的动态性,以及过去、现在与未来的历时连续性,把现代性与未来性统一起来。事实上,我们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就是从现在做起,从现在走向未来。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我们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一个重要意图就是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
复次,未来法治是“引领未来”的法治。即以法治点亮未来、引航未来。法治的功能不限于规范现有的行为,调整现有的关系,而且也在于要引领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的思想行为。例如,我国民法的作用不限于规范现有的民事主体行为,调整现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要以生命无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性别平等、财产神圣、契约自由、诚实信用、公平正义、公序良俗、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等民法法理及其原则和规则引导民事行为,建构共建共治共享新时代的人身财产关系,引领社会新风尚。
如果上述理解符合未来法治规律的话,我们就要从面向未来、走向未来、引领未来的战略高度,来研究、规划、构建“未来法治”,创立和发展与之相应的未来法学。
第二个问题:“未来法治”与未来社会的关系
“未来法治”是建立在未来社会之上的,研究“未来法治”必须以把握未来社会为前提。那么,如何来理解、表征或定义未来社会呢?学术界使用了不同的词语来指征未来社会。这里,我用三个我认为最关键的、也是最具有共识性的概念来表征和描述未来社会,即“智能社会”、“共享社会”、“风险社会”。
首先,未来社会是智能(化)社会。以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学技术,牵引人类社会跨入了智能社会。万物互联、自动化智能系统与人类在社会中共同存在,将是未来人类社会的图景。人类在经历了原始社会、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信息社会之后,迎来了一个智能社会的崭新时代。人类社会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组织方式、思维方式都发生着深刻的变革。与此同时,法治和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也迅速呈现出智能化的发展趋势。例如互联网立法,即通过互联网体察民意、集中民智、凝聚共识,推进良法善治。再如,互联网执法和司法,利用基于云计算和大数据的人工智能与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的深度融合,做到了高效执法司法、公正执法司法、精准管理服务。
其次,未来社会是共享社会。随着生产力的大幅度提高、社会财富泉水般地涌现以及人口规模的相对稳定,人们共享资源和收益有了物质前提;共享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奉行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施政理念和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观,为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奠定了稳定的可预期的思想和政策前提;而物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为共享社会的到来创造了关键的技术前提,可以说没有互联网,再好的理念和政策也不可能引领社会步入共享社会。进入21世纪以来,现代信息科技创造了数字经济,数字经济是典型的共享经济。以往资本是独占的,在数字经济中,资本往往带有公共服务的色彩,人们不太在意物品的占有权,而在意其使用权,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数字经济也是最有效率的经济,各种APP通过时间、地点、技能的匹配将物品的使用权分配到最需要它的地方,使资源的利用率最大化。同时,新的信息科技也助推了数字自由和数字民主的发展,使公民基本权利和人权的实现有了新的可能和保障,例如,通过互联网,人民能够独立自由地选择职业,更加精准地投资和经营,人们自由地发展言论,自由度和获得感明显增强。共享经济和共享社会正在成为现实。
复次,未来社会也是风险社会。风险丛生、风险叠加、风险度高是未来社会的显著特征,所以,乌尔里希·贝克等西方学者认为21世纪的社会是“风险社会”。这个概念也被我国学术界广泛认可。人类面临的风险,首先是大自然带来的风险,例如,地震、飓风、辐射、气候变化等,这些风险中固然可能有个别人为的因素,但主要是大自然不可抗力造成的。人类面临的风险,其次是人类自身制造的各种风险,这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风险,像我们已经熟悉的战争、饥荒、恐怖、暴政等。在社会风险当中,最大的风险当属科技风险,例如,原子能技术的开发利用形成了核战争的风险;基因技术的泛滥使人类面临异化、变异的困境以至生存的危机;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科技的发明运用,很可能使芯片代替肉体成为承载人类灵魂的物质,那将导致人类精神世界的空虚,并颠覆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更可怕的是,大数据、区块链技术的使用正在悄悄地甚至公然地侵袭公民的信息权利,个人的隐私、尊严、安宁面临不复存在的严重危机;人工智能算法天然的封闭性、暗箱性、选择性本质很可能造成有违公平正义、有悖公序良俗的歧视性后果。除了上述技术风险,公共风险和管理风险也是很大的。例如,在传统社会,很多风险属于个别性、局部性,而在信息社会和智能社会,大多数风险具有广泛性、快速蔓延性、急剧增强性,而个人甚至群体对于风险的识别能力、预防能力、控制能力严重不足,这就很容易演变为大规模公共风险;人工智能数据管理方面的安全风险越来越大,研发和企业内部人员违规使用数据,外包人员数据泄露,互联网数据导入和导出缺乏有效监管等。仅以上述例举,就足以说明预防和控制风险将成为未来社会的根本任务。
伟大的思想家、科学的未来学家马克思曾经预言,人类社会将经历三种主要形态:即人对人的依赖到人对物的依赖再进步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的社会形态。但是,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现代科技正在改变人类社会发展的轨迹,在人对人的依赖、人对物(即财产、资本)的依赖还没有完全消除的情况下,出现了人对“网”的依赖。现在,一切人,不管是男人、女人,大人、小孩,富人、穷人,都可能陷入深沉不能自拔的对“网”的依赖中。人对网的依赖,比以往任何一种依赖都更加普遍、更加隐秘、更难抗拒。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社会,已经出现了网络对人的控制和奴役,并演化为互联网“专制”,人工智能通过互联网成为统治者,而亿万大众将沦为被统治者。如果说,人类社会还将有一场巨大的社会革命的话,那将不是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的暴力革命,而是规制数字帝国的法治革命。面对科学技术的双刃剑及由信息技术引发的风险社会,必须把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的开发运用置于法治的规制之中,使之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将其对人类有利的一面发挥到极限,而将其对人类有害的另一面及时拦截于外。这是法学界、科技界和信息科技企业的共同使命和责任。希望我们法学界主动地与科技界和企业界协同,以人类利益为目标,以人的主体性为本位,以构建智能时代的伦理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为己任,加强对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的创新发展及风险挑战的前瞻性研究和约束性引导,确保新技术更加公正、安全、诚信地运用,更加有效地预防风险、控制风险、应对风险。总之,要以法治的理性、德性和力量引领和规制新一轮科技革命,使之成为促进社会普惠发展的生产力基础,让科技发展和运用符合伦理,让智能化系统更加安全可控,让人们在网络泛在的数字时代对自己的隐私保护、生活安宁、身心自由充分信任;让人们在算法决策、机器决策中真正获得规则公平、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让各种智能在线教育、智能远程医疗、智能无障碍设施、远程法律服务、互联网法院等充分发挥释放正能量,发挥积极的社会作用,助力缩小人与人之间的差距,弥补各类优质资源供给不足、分享不均的现状,更好地实现教育公平、医疗公平、司法可及、残障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保障,使全体人民共享科技成果,一起拥抱更加美好的未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