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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世界互联网大会 王利明:中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的成就与展望

时间:2017-12-05

2017年12月3日至5日,第四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在乌镇盛大召开。本次会议首次设置了“守护未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分论坛,汇聚各方力量,呼吁世界携手、社会共治,保障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安全和网络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分论坛于12月4日上午隆重举行,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在分论坛上进行了题目为《中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的成就与展望》的主旨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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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王利明教授在第四届互联网大会论坛上发言。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王利明教授一直十分关注互联网法治,关心和支持人大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的工作,对未来法治研究院促进科技与法学协同研究、推进未来法治理论发展与制度建设给予殷切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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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的成就与展望

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

非常荣幸受邀参加这次盛会,并在此和各位一起研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这一重要议题。

众所周知,青少年一直是互联网上最为活跃的用户群体。根据有关的报告显示,截至到今年6月,中国网民总数已经达到7.5亿。其中,10岁以下青少年网民占比约为3.1%,约0.23亿;10-19岁的青少年网民占比约为19.4%,约1.46亿,上述未满19岁的总计已经达到1.5亿人,占中国网民的将近五分之一。未成年人使用网络,对他们的成长产生了很多的有利的方面,如开阔视野、增进交往、愉悦身心等,但是我们也需要看到网络中不良信息的影响、严重的信息泄露等等问题,所以这些问题都提出了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已经迫于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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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7年8月发布的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今年6月,我国网民中未满19岁的已经达到1.5亿人,占全体网民的近五分之一。

刚才的短片也显示中国政府这些年采取了很多的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权益,应该说也取得了明确的成效。但是迄今为止,我们也必须看到,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立法还显得滞后。我们虽然已经发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一系列法律,但是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的保护立法目前还是缺失的。虽然有关的行政法规还有文化网信办颁布了一些行政规章,也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做了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总的来说系统性、完整性还是有所不足,一些重要的规则也仍然是缺失的。所以在当前,强化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的保护,首先立法必须先行,这就像十九大报告所讲的,必须要“以良法保善治”,首先必定要制定良法。

立法方面,我们建议要从两个方面着手:首先,未成年人的网络立法应该加强专项立法。专项立法就是说专门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这是我们目前所缺乏的。有关部门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大家可能已经注意到,国家网信办已经起草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这个条例已经在网上公开征集意见,应该说,这个条例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一些管理体制,建立了网络管理的相关制度,增加了公共上网场所预装过滤软件的义务,强化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规范了一些网络沉溺的矫正活动。尤其是,我觉得在这个条例里,区分违法和不宜、政府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等这些内容非常具有创新。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这个条例还需要进一步修改。因为时间关系,我不在这里具体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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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我想强调,应该怎么样更进一步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来设置有关网络权益保护的规则,另外要尽量专门立法,采用多种法律手段,包括刑法、民法等各项保护手段,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通过综合的法律调整来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在未成年人网络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怎么样通过多种法律责任来强化对未成年人人的保护,这是我觉得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同时,我们也呼吁条例能够尽快出台。

其次,要进一步加强人格权立法,强化为未成年人人格权保护。大家知道,我们现在正在加紧制定《民法典》,我们建议在《民法典》里应该强化人格权的立法,尤其是应当规定有关未成年人的人格权问题。大家知道,在未成年人享有的各项权利中,应该说未成年人的人格权是居于核心的地位,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也适应于互联网高科技时代的必然要求。因为我们进入了这样一个科技爆炸的互联网时代、大数据的时代,所有这些科技的发明、互联网的发明都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福祉,但是它对隐私的威胁、对个人信息的威胁,大数据记载了过去我们发生的一切,也记载了我们正在发生的一切,同时预测我们未来发生的一切,所以有人说我们现在好象进入了一个“裸奔”的时代。所以在这样的时代如何强化对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尤其重要,特别是对未成年人来说。因为他们正处于敏感、冲动、心智尚未成熟的年龄,个人信息非常容易受到侵害,所以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他们的保护。

通过着力预防通过网络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并规定删除侵权信息等新型的方式,最大程度地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要对儿童个人信息的搜集要取得监护人的同意,这些规则一定要在《民法典》里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的保护,从而为未成年人、孩子们守护干净、晴朗的网络空间,共同成就他们美好的未来。

我就谈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