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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丨汪诸豪副教授“证明责任的澄清”讲座顺利举办

时间:2021-10-22

汪诸豪副教授“证明责任的澄清”

讲座顺利举办

20211019日上午,受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邀请,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国际证据科学协会(IAES)理事汪诸豪与我院师生于明德法学楼206会议室开展学术交流,进行了一场以“证明责任的澄清”为主题的精彩讲座。

此次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邓矜婷副教授主持,出席的与谈嘉宾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学军教授、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一级调研员陈建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品新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吴洪淇。

讲座伊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邓矜婷副教授对汪诸豪副教授表示热烈欢迎,并对汪诸豪副教授进行了介绍。

汪诸豪副教授在本次讲座中,首先介绍了此次讲座将围绕三个部分展开。第一,从普通法系证明责任的传统经典理论出发,并且他指出该理论发明时间是上世纪50年代,其解释性、启发性和影响力都比较大;第二,说明普通法系证明责任的传统理论的内在问题;第三,介绍最新的当代美国证据法学界怎么处理这些问题,目前学术发展的研究动态及问题。

接下来,汪诸豪副教授开始一一展开讲解,他指出法律中的事实认定过程与我们平常生活中的绝大多数事实认定过程有相似之处,它们都包含一个大前提,即事实认定是在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下进行的。并且还通过举例(“从袋子里面抓球”)来说明不确定性与模糊性的区别。而为了实现快速、高效以及准确、公平这样的终极目标,就需要有一整套决策规则帮助法庭上的决策者在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下作出决策 ,而这一整套决策规则就是证明责任规则。接着,汪诸豪副教授告诉我们在一个具体的诉讼中,通常包含三种证明责任来构成一个完整的诉讼。这三种证明责任分别是:the burden of pleading (提出诉讼主张的责任)the burden of production (举证责任)the burden of persuasion (说服责任)。并且他对三种证明责任进行详细说明。在谈及the burden of pleading (提出诉讼主张的责任),他指出,这种证明责任很重要却很容易被我们忽略。实际上,提出诉讼主张的责任,就是在立案阶段,起诉的一方需要解释为什么他要提起诉讼,应诉的一方需要解释为什么这个诉讼是无稽之谈。这个共同举证的过程,就是试图搞清楚究竟是什么问题需要来法庭进行诉讼。接下来,双方当事人就会进入到举证责任阶段,他们会或多或少的经历证据开示环节,汪诸豪副教授向我们介绍到,美国的证据开示是非常充分的,尤其是对于民事诉讼而言。在进入庭审后,庭审结构是通过分配证明责任来架构的,每一个庭上待解决的问题都有相应的举证责任与之相联,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没有充分举证,那么在他就会输掉这个争议点。他指出,如果在充分的证据开示前提下,且双方掌握的证据差不多的情形下,举证责任其实并不是一个负担。在最后阶段,法官需要依据决策规则来判断双方证据作出判决。其实这里所说的说服责任,就类似于我们所说的证明标准。而证明标准要达到100%是不现实也是不公平的,就美国来看,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通常都是采用优势证明标准,刑事案件的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在对三个证明责任进行来介绍和比较以后,他指出提出诉讼主张的责任相对容易满足,满足说服责任的标准也有法律的明确规定,问题就在于,怎么样才叫完成了举证责任呢?在此,汪诸豪副教授介绍了证明责任的整合理论,并且通过图表生动地说明了在何种情形下属于完成了举证责任,来尝试揭示举证责任与说服责任之间的关系。他还指出如何画出证明标准线才是至关重要的,引出了美国如何确定证明标准线的理论,即错误分配规则,并通过图形的方式说明了该理论的解释功能,以及理论背后的法理和政策考量。比如,美国民事诉讼确立的优势证据规则的目标就是,第一,减少总体出错率;第二,在错误无法避免的情况下,公平的对待原被告双方。在确立清晰且令人信服证明标准时,就会考虑到可能涉及被告人的名誉等因素。接下来,还进一步说明该理论可解释司法认知。另外,他还谈到,法庭证明总体而言是通过五种方式构建的,并对此五种方式进行了解释说明,还分析了他们与推定之间的关系。

接下来,汪诸豪副教授分析了该传统理论的内在局限性和范式上的瑕疵,认为该理论具有解释性和启发性,但是由于数据获取困难等因素导致与实际审判差距较大。最后汪诸豪副教授回归到对司法证明本质的探讨,向我们介绍了相对合情理论及其局限性。

点评环节

随后,在热烈的掌声中,汪诸豪副教授结束了演讲。讲座进入了点评与问答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邓矜婷副教授对汪诸豪副教授的讲座表示感谢,分享了感受。接下来,出席的各位与谈嘉宾也一一对本次讲座进行了点评。

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一级调研员陈建平首先对汪诸豪副教授的讲座给予了高度评价,他从实践出发,谈及了确定性与不确定性、标准模型的适用以及互联网时代带来的挑战,并指出标准化研究理论以确定性思维为主导,而且下意识从内心厌恶不确定性,可是互联网的属性之一就是高度不确定性,他还指出互联网时代的诞生和推进迫使我们思考成文法和判例法之间的融合。最后,探讨了行政执法机关在实践中的委托取证现象该如何进行法律评价。还通过举例说明了现实监管过程中关于证据的各种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学军教授也对汪诸豪副教授精彩的讲座表示了感谢。她谈到,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是证明法学非常核心但也是非常难的主题,并且时常被忽视,因此汪诸豪副教授的此次讲座非常难得,并且她也强调了基本理论的重要性。除此之外,李学军教授也谈到市场监管电子数据取证中的相关程序问题的重要性,并对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与案件事实真相查明是什么关系给出了自己的见解。最后,关于明确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对诉讼结果的影响,李学军教授结合案例进行了展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品新教授,首先说到汪诸豪副教授的讲座使他联想到了自己在西北大学的一些工作经历,其次,他表示今天的讲座提醒了我们师生注意司法证明中的相关问题,例如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以及刚刚谈到的司法证明本质以及它们之间的紧密关系,应避免将他们孤立开来研究。再次,他谈到做前沿研究时的一种方法,即需要具备抽象思维的能力,正如今天讲座中所展现的各种方法。另外,刘品新教授认为今天的讲座启发我们在研究互联网时代一些主流问题时,可以去寻找一些经典理论,但同时也强调了创新的重要性。最后,刘品新教授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如何解决给出了自己见解。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吴洪淇首先表示了很感谢来到人民大学与各位证据法学科老师进行交流,并对汪诸豪副教授的讲座给予了赞扬。接着,吴洪淇教授也分享了自己在西北大学的访学经历。其次,他认为今天的讲座带来的新的信息让自己的知识得到了更新。随后,他谈到了我国刑事证明责任其实过去受传统大陆法系证明责任的理论的影响较大,并结合今天讲到的英美法系的证明责任进行了简要的比较。另外,他还结合我国的理论研究,分析了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和刑事证明责任的研究重点的差异。最后,吴洪淇教授回归证明责任的本质,他认为证明责任的本质其实就是败诉风险的分配。证明责任如何分配,应该达到什么样的证明标准这些问题的解决应该回到证明责任本质,不应该是力求改造证据法,而是改进证据法的具体应用问题。

总结

最后,邓矜婷副教授再次对汪诸豪副教授的精彩演讲表示了感谢,并就本次讲座发表了自己的感言。讲座的最后,现场的同学们积极地和汪诸豪副教授进行了交流。在两个多小时的精彩主题演讲和交流后,本次讲座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