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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与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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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文|黄文艺:数字法治是现代法治新形态

时间:2023-05-06

【作者简介】黄文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导读

      数字法治是数字时代人类法治新形态,代表了一种全新的法治运行模式。从构成要素上看,数字法治包括数字法治机构、数字法律职业、数字法律客户、数字法律体系、数字法律科技、数字基础设施等基本要素。从应用场景上看,数字法治建设将覆盖立法、执法、司法、纠纷解决、法律服务等法治各领域,但各领域推进节奏和进度不尽相同。从治理功能上看,数字法治具有化不知为可知、化不能为可能、化不行为可行的治理伟力,必将开辟出一种万物皆可连通、万物皆可复制、万物皆可计算、万物皆可监督、万物皆可智能的未来法治图景。

      以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元宇宙为代表的数字科技革命,对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样式、生存模式带来了颠覆性变革,也对人类的法律生活、法治体系、法治形态产生了历史性影响。数字法治就是数字科技革命催生的现代法治新形态,正在重构重塑法治运行的时空场景、方法手段、功能作用。从世界范围看,无论是老牌的西方发达国家,还是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正在加快数字科技在法治领域的应用,推动数字法治建设成为全球法治发展的亮丽的风景线。

      构建世界上最先进的数字法治模式,是新时代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大使命,也是新时代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换道超车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坚持把制度优势和科技优势结合起来,加快推进法治领域数字化、智能化进程,开辟了法治建设新领域、新赛道,塑造了法治发展新动能新优势。由于中国既有强大的科技创新热情,又有雄厚的财政资源投入,中国数字法治建设在新时代十年实现了异军突起,在数字警务、数字司法、数字检察、数字法律服务等领域已处于全球并跑甚至领跑的地位。党的二十大把数字中国建设纳入中国式现代化战略布局中,对新时代新征程数字中国建设作出了科学化、系统化的战略部署,必将引领中国数字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

一、数字法治的构成要素

数字法治是对传统法治形态的创新发展,代表了一种全新的法治运行模式。从法治机构到法治基础设施,从法律规范到法律技术,从法律职业到法律客户,数字法治的构成要素都有新标准新特征。

第一,数字法治机构。所谓数字法治机构,是指运用数字工具和技术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活动的机构,包括数字人大、数字政府、数字法院、数字检察院等。自21世纪初开始,西方发达国家已持续推进以数字政府建设为龙头的数字法治机构建设。尽管我国法治机构数字化建设起步并不算早,但推进速度迅猛,建设成效显著。在“数字人大”建设上,虽然国家尚未明确提出“数字人大”的概念,但不少地方都在积极推进“数字人大”建设,构建多系统运行、多网络链接、多路径互通的“人大数据平台”,运用数字技术和工具收集民情、吸纳民意、汇聚民智,更好履行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等职权。在数字政府建设上,党中央和国务院把数字政府建设确立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体工程,推进政府治理法治化与数字化深度融合,加快构建数字化、智能化的政府运行新形态。在数字法院建设上,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了与数字法院紧密关联的“智慧法院”概念,全方位推进“智立、智审、智执、智服、智管”体系建设,建构以数字化、阳光化、智能化为特征的智慧法院体系。在数字检察院建设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智慧检务经验基础上,明确提出了“数字检察”概念,以“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二,数字法律职业。法律职业是法治运行和操作的专业力量,直接决定法治建设的质量和水平。数字法律职业不是传统法律职业简单的改头换面,而是传统法律职业的创新性发展。数字法律职业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传统法律职业的转型升级,即熟练运用数字技术和工具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工作的法律专业人员。数字时代的立法人员、执法人员、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专门职业,应当是既精通法律专业知识又掌握数字科技的复合型人才,能够在各种数字法治场景下熟练自如地从事法治工作。第二类是数字法治所催生的新型法律职业,即从事法治领域数字技术研发、基础设施运营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于数字技术、数字基础设施是数字法治的关键性要素,数字技术研发人员、基础设施运营人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当然,将他(她)们归入法律职业范畴,意味着他(她)们不仅要有高超的数字科技专长,也要有坚实的法律专业素养。

第三,数字法治用户。数字法治是以用户为中心的法治模式。数字法治用户可分为两类:一是个人用户,即能够合格、合法、合理使用数字工具生活、工作、交流的数字公民。有学者提炼了数字公民的“三主题九要素”,即尊重(数字礼仪、数字接入、数字法律),教育(包括数字素养、数字交流、数字商务)、保护(数字权利与责任、数字安全、数字健康)。二是企业用户,即运用数字技术连接消费者、员工、合作伙伴,推进资产、设备、管理、产品、服务等全要素数字化,打造动态、透明、高效、敏捷、智能的运营体系的数字企业。在数字化时代,数字公民和数字企业不仅是数字法治的消费者,而且是数字法治发展的动力源。一方面,正是这些用户越来越强烈的数字化需求,激励或倒逼法治机构和法律职业提供数字化法治产品、法律服务,构建起更快捷、更高效的数字法治网络;另一方面,数字法治作为数字社会的治理体系,在引导数字公民、数字企业成为理性行动的、负责任的数字主体上亦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四,数字法律体系。数字法律体系是数字时代的新型法律规范体,包括实体规则、程序规则、技术标准等基本要素。实体规则是指调整数字主体之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规则。比如,关于数据产权及其利用的规则,数据交易、流动和共享的规则,个人数据和公共数据安全的规则。程序规则是指解决数字社会纠纷的诉讼和非诉讼程序规则。比如,关于线上纠纷的诉讼、调解程序规则。我国在探索线上纠纷解决程序和制度上走在世界前列,在全球率先出台了法院在线诉讼、在线调解、在线运行三大类规则,为创新诉讼理论、诉讼模式作出了中国贡献。技术标准是指对数字社会的产品、行为、环境等因素进行定性定量评价的各种客观标准。技术标准传统上被排除在法的构成要素之外。数字法治实践将产生大量具有法律意义的技术标准,并推动技术标准成为法律体系中主导性的法律要素。

第五,数字法律科技。尽管从人类法律发展史来看,科技发展水平是影响法律的调整范围、事实认定、制度设计、理念思维等各方面的决定性因素之一,但科技因素一直被视为法律体系的外部性、辅助性因素。过去,法律界讨论的法律技术和方法,大多是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法律性技术,很少把科学技术纳入法律技术范畴。进入数字法治时代,数字科技成为法治体系内在的、独立的、不可或缺的要素,而且穿透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法治监督、法律服务等各领域、各环节,直接影响法治供给的质量和水平。在未来法治发展进程中,数字科技前进一小步,数字法治就会发展一大步。

第六,数字法治基础设施。传统法的有效运行通常只需要法庭、监狱、看守所、司法械具等器物设施。数字法治的运行则需要一类新型法律基础设施,即数字基础设施。数字基础设施又包括硬件和软件两大类,前者是指支撑各类数据系统计算、存储、通信、显示、运控等功能的硬件设施,后者是指智能识别、智能决策、智能办案、智能服务、智能管理等各种软件系统。在我国,如何推进数字法治新基建,是新时代法治基础设施建设的紧迫课题。对于我国智慧法院体系工程建设,有专家提出了“双轨并行、六环联动”渐进式协同体系工程模式框架,即自治系统研发、协同体系集成“双轨”并行,理论支撑、发展规划、体系设计、标准制定、科研攻关、推广提升“六环联动”。

二、数字法治的应用场景

现代法治运行的主要环节,从立法、执法、司法到纠纷解决、法律服务,都是数字法治应用的重点场景。不过,由于不同法治运行环节的法治主体、工作特点有所不同,数字化进程的节奏和进度并不尽相同。

立法领域特别是议会立法领域,通常是数字化进度相对迟缓、滞后的场域。这很大程度上是由议会的机构性质和立法的根本特征决定的。议会的根本性质在于议,即由众多议员面对面地进行现场讨论、争论、辩论。立法是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更需要集体理性的审思明辨、深思熟虑。因此,立法工作应主要由立法主体在物理空间里依照法定程序完成。数智系统只能在立法工作中起到辅助作用,如网上收集民意、网上征求意见。

执法领域是数字化发展前景最为广阔的场域。打造数字执法新模式是各国数字政府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共有之义。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提出:“积极推进智慧执法,加强信息化技术、装备的配置和应用。推行行政执法APP掌上执法。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解决人少事多的难题。加快建设全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将执法基础数据、执法程序流转、执法信息公开等汇聚一体,建立全国行政执法数据库。”

司法领域是数字化建设一路高歌猛进的场域。近年来,许多国家法院都在加快推进数字科技在司法领域的深度运用,开展了电子法院、网络法院、智慧法院、数字法院等方面的探索,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一场数字司法革命。数字司法主要包括对外和对内两种应用场景。对外场景下的数字司法,主要面向诉讼参与人,构建网络化、数字化的诉讼服务平台,推动起诉、立案、证据提交、材料收受、庭审、送达、执行在平台上运行,亦即“数字诉讼”。对内场景下的数字司法,主要面向法院内部人员,构建起数字化司法业务管理和保障平台,提升线上办公、案件管理、审判质效评估等内部管理。

非诉性解纷领域是数字化发展动力强劲的场域。相对于程序性、对抗性、强制性强的诉讼机制,协商、调解、仲裁等非诉性解纷机制的优势在于便捷性、简约性、合意性、低成本。数字科技和工具在非诉性解纷领域的应用,不仅能巩固和拓展非诉性解纷机制的固有优势,而且能推动非诉性解纷系统与法院的诉讼性解纷系统相互连接,形成既有分工分流又有对接衔接的一体化的解纷网络。面对当今社会各类矛盾纠纷快速增长之势,无论是政府主体,还是市场主体,都显示出推进非诉性解纷机制数字化的强大动力。就市场主体而言,电商平台因面对大量小额交易纠纷,不得不自行探索建立便捷、公正、高效的线上解纷机制,如阿里巴巴旗下闲鱼平台所设立的“闲鱼小法庭”。2018年《电子商务法》确认了电商平台自主搭建数字化解纷机制的合法性,激励电商平台为消费者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途径。该法第63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法律服务领域是数字化进程稳步推进的场域。无论是政府主体,还是市场主体,都试图运用数字科技为公众提供更为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法律服务。从全球范围看,律师事务所是法律服务数字化的主力军,数字律所已成为律师机构发展的新模式。“数字化律所是基于数字化产品,建立数据流动、数据分析能力,进而实现组织创新、人才创新、产品创新、业务创新的新型律所模式。”这些数字律所通过研发和应用数智法律服务系统,推进项目数字化、业务数字化、管理数字化,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三、数字法治的突出功能

数字法治的革命性影响在于,能够破解传统法治的诸多难题,化不知为可知、化不能为可能、化不行为可行,以超乎想象力的方式提升法治工作质量和效能,开辟出一种更加美好的未来法治图景。这种未来法治图景可以用万物皆可连通、万物皆可复制、万物皆可计算、万物皆可监督、万物皆可智能来概括。

万物皆可连通,是指数字法治通过数字工具和数字基础设施将法治机构、法律职业、法律客户连成一体,实现瞬时性、零距离、低成本的联络沟通。近年来,政法机关正在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把所有可拓展上线的服务项目都延伸到网上,让当事人在家里、指尖上就能办成事。例如,法院系统利用互联网开展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工作,构建四级法院跨地域、跨层级立案服务大平台,让老百姓起诉就近可办、全国通办。又如,政法机关通过建设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推进办案系统设施联通、平台贯通、数据融通,实现了跨部门间数据共享交换、业务协同办理、办案流程再造,大大节约了办案成本。

万物皆可复制,是指数字技术通过将物理世界的各种信息转化为计算机能识别的二进制数字后进行运算、加工、存储、传送、还原,从而把物理世界建模为数字世界。以事实为根据是司法机关公正办案的基本原则。但是,在依靠实物或证人来记录事实的时代,实物会随着时间流逝而损毁、灭失,证人会随着时间流逝而衰老、去世。这样,案件事实会淹没在历史洪流中,出现事实不可重现的难题,导致无法对案件是非曲直作出准确判断。进入数字时代,由于现实社会所发生的一切皆可以数字形式加以复制并储存,历史事实就可以在数字空间予以重现和回溯。

万物皆可计算,是指运用大数据技术对海量法律数据进行计算,能从已知了解未知、从过去预知未来,从而增强法治的预警预测预防能力。在传统法的运行实践中,因科技落后所导致的预测预知能力不足,法律通常只能在违法犯罪、矛盾纠纷发生后进行处置,而很难在违法犯罪、矛盾纠纷发生前进行预防。中国古代圣贤早就认识到法的功能局限性,这就是法只能“禁于已然之后”,难以“禁于未然之前”。数字时代的到来有助于破解法的这一功能局限性,推动法律干预模式从事后应对处置到事前防范干预转变。例如,社会治理主体可以通过大数据计算和分析,从“蛛丝马迹”中预测到未来可能产生的矛盾纠纷或违法犯罪,从而提前采取行动加以干预,把矛盾纠纷化解于萌芽阶段,把违法犯罪阻止于预备阶段。

万物皆可监督,是指公权力运行全过程的数字化,将编织起公权力的数字监督铁笼,真正让所有公权力在监督下行使、在阳光下运行。相对于传统的监督方式,数字监督能够突破人力、信息、时间、空间等因素的制约,实现全时空、全覆盖的精准监督,开辟出权力监督新图景。例如,数字监督能够通过数字化的方式将公权力行使过程全程留痕,在事后进行回看性、回溯性监督,从而克服因监督人手不足,难以进现场监督的难题;能够以数字化方式将各种公权力运行数据整合起来,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域的整全性监督,破解权力监督的碎片化、孤岛化问题;能够运用大数据技术对巨量案件和海量信息进行处理,按预定指令从中筛选出问题线索,破解人脑信息处理能力之足,按预定指令计算处理海量信息,从中筛选出问题线索。

万物皆可智能,是指在数字化基础上加快智能化建设,推动立法、执法、司法、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全过程智能化,实现数据智能采集、问询智能应答、材料智能流转、文书智能生成。目前,法院系统通过研发应用智能导诉机器人、庭审语音识别系统、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智慧审判管理系统、智慧执行系统等数智系统,正在推动司法全过程智能化。法治工作全流程智能化,不仅可以提高法治产品供给的及时性、便捷性、高效性,还可以破解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面临的案多人少的问题,把有限的人力资源从数智系统可替代的劳动中解放出来,投入数智系统不可替代的核心业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