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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 | Anupam Chander:全球人工智能监管竞赛

时间:2024-10-08

2024年9月25日上午,受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数字法学教研中心邀请,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数字法学协会创始成员Anupam Chander教授出席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全球荣誉讲席系列讲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数字法学教研中心“数字法学系列讲座”,并围绕“全球人工智能监管竞赛”为主题发表了精彩的主题演讲。在演讲中,Chander教授从“人工智能监管应以互联网监管的大背景为鉴”出发,探讨了法律在促进或者阻碍创新方面起到的关键作用以及欧盟人工智能法律规制的演进,并对知识产权法、隐私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起到的特别作用进行了深入分析。

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学院Madhavi Sunder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丁晓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喻文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刘洋等出席本次讲座。本次讲座由丁晓东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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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的线下会场

在讲座开始之前,丁晓东教授对Chander教授表示热烈欢迎。丁晓东教授详细介绍了Chander教授的学术著作,并表示对此次讲座表示期待。在致辞中,他对Madhavi Sunder教授等与会嘉宾的热情参与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并希望能够通过交流加深学术了解、增进学术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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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晓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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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upam Chander

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学院教授

Anupam Chander教授对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数字法学教研中心的邀请表示衷心感谢。他对于能够参与此次“全球荣誉讲席系列讲座”、 “数字法学系列讲座”学术交流活动感到荣幸。同时,他期待在未来进一步加强与人民大学的合作关系。

在随后的主题演讲中,Chander教授从“人工智能监管应该以互联网监管的大背景为鉴”这一论点出发,探讨了世界范围内法律应该如何规制人工智能这一议题。Chander教授指出,之前的经验告诉我们法律在促进或者阻碍创新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说,法律能够塑造创新的类型,知识产权法、隐私法和侵权责任法对数字创新的特殊作用。

Chander教授进一步指出,在互联网时代,法律规制创新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包括消费者安全和消费者权利;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促进创新和激发创造性来说十分重要,但知识产权中的例外情况同样会促进创新、并激发创造,正如他在《How Law Made Silicon Valley》一文中强调法律既能造就产业,也能摧毁产业。

纵观欧盟关于人工智能的立法进程,Chander教授认为,欧盟担心自己有可能在人工智能时代再一次被甩在后面,于是它开始寻求制定既能促进创新,又符合基本权利保护的规则。其制定的规范的具体特征包括(1)基于风险的框架,(2)惩罚力度大(最高可达上一年度全球收入的7%)(3)施加给“基础模型”(即《人工智能法》所称的“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提供者的特殊责任。他进一步指出,欧盟最新的一系列数字立法均呈现出按照受监管实体的规模大小进行分别治理的态势,大型企业与小型企业所承担的义务不同。在《数字市场法案》(Digital Market Act)中,有专门针对“守门人”(Gatekeeper)的特别义务条款,而《数字服务法案》则对超大型在线平台或超大型在线搜索引擎进行了特别规定,《人工智能法案》(AI Act)则突出了构成“系统性”风险的通用人工智能系统这一概念。

之后,Chander教授在指出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的“未来面向”这一特性的基础上,探讨了这部法案对于通用人工智能模型产品的深远影响,并通过生动的案例深入浅出地引出了“人工智能领域正充斥着法律碎片化现象”这一论断。

最后,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Chander教授分别讨论了隐私法案、版权诉讼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与创新所带来的挑战,如GDPR中规定的数据最小化(Data minization)、透明度(Transparency)、数据处理的合法性基础(the legal basis for data processing)等要求将会使得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举步维艰。同时,Chander教授指出,需要密切关注美国法院有关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争议的判决,这或将决定未来十年的美国和欧洲人工智能创新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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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吉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张吉豫副教授首先对Chander教授的精彩讲座以及对人大法学院长期以来的支持表示感谢。中国目前正处在选择人工智能规制方向的关键时刻,其中规制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促进创新,确保人工智能的可信度和积极影响。因此,需要考虑两个核心问题:一是中国立法应该解决哪些问题?二是如何更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特别是如何在技术和市场之间实现长期协调,并在规范人工智能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首先,可以考虑适当消除一些阻碍创新的现有法律限制。其次,需要对监管路径进行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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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文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喻文光副教授指出,为赢得人工智能时代的竞争优势,世界大国之间针对人工智能的立法和监管竞赛日益加剧,但这会与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产生矛盾冲突,因为后者需要各国合作以及更加协调一致的国际行动。如何协调全球人工智能监管中竞争与合作之间的矛盾关系,是人工治理监管与治理面临的重大挑战。此外,面对如何平衡创新与发展的监管难题,不同国家发展了各自的监管模式,例如美国更加倾向自我监管模式,而中国也在探索适合自己的监管模式。最后,由于人工智能技术及其应用的复杂性和持续发展的特性,如何对其进行恰当的定义是人工智能监管的另一大挑战和难题,而对人工智能的定义是人工智能立法和监管的前提,因为它决定了监管的范围和程度。不恰当的定义也会影响人工智能的创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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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刘洋助理教授指出,第一,人工智能监管竞争对监管竞争的理论有挑战。当前人工智能的监管与美国对此问题的国家安全化息息相关。特别是在对涉及中国的人工智能相关产业进行监管时,基本立场是阻止数据甚至资金、技术和人才的流动。因此人工智能的监管不是典型的监管竞争问题,法域之间通过调整监管水平来争取资本和其他产业要素的流动。在这样的情况下,全球监管竞争到底是竞争什么,是与以往文献理论不同的问题。第二,目前对人工智能的监管竞争所称的目的“创新”,需要从政治经济的角度来理解。人工智能产业当前是资本密集,所以当前监管的促进创新,很大程度上是促进资本密集型的企业优势。理解这一点,才能理解中美欧等方面在监管立法基本立场上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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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havi Sunder

美国乔治城大学教授

Madhavi Sunder教授是知识产权、法律与文化领域的知名学者。她于2006 年被任命为卡内基学者(Carnegie Scholar)。她曾担任耶鲁大学法学院、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和康奈尔大学法学院的法学访问教授。

Sunder教授指出,立法应当在促进创新和抑制创新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之间找到平衡。这需要我们回归基础理论,思考知识产权法的根本目的是什么。除了促进创新之外,我们还应该考虑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等价值。人工智能立法同样需要考虑其对消费者保护的影响,比如虚假信息和深度伪造等问题。因此,当前人工智能监管面临的问题可能并非全新的问题,它们可能是我们之前已经探讨过的问题。

在嘉宾与谈中,Chander教授认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数字法学领域的研究具有国际前沿性,他对各位嘉宾的评论和问题作了细致回应,回答了参与讲座同学们的问题。在两个小时的精彩主题演讲和深入与谈交流后,本次讲座圆满结束。主持人丁晓东教授对Chander教授、Sunder教授和各位与谈嘉宾再次表示感谢,并宣布此次讲座圆满结束。